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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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
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用登记。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由医务科授权给经培训、
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
三、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四、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建立病历,
留存患者身份证复印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由医
院保管)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
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
过7日用量。
六、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
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
八、门诊不宜开具盐酸哌替啶注射剂,盐酸哌替啶注射剂
处方为一次用量。
限于医院内使用。
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做到日清月结,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