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市政府报送公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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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市政府报送公文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10.14
•【字号】四政办发〔2011〕63号
•【施行日期】2011.10.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市政府报送公文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四政办发〔201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多年来,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我市相继制定一系列公文处理方面的工作制度,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和不规范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根据市政府主要领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公文质量和办事效率,现就向市政府报送公文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是与市政府有行文关系的单位,即:各县(市)、区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以及其他与市政府有行文关系的机关。
企事业单位不能直接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确有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请示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
管部门提出意见,行文报市政府。
二、凡是部门之间可以协调、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得向市政府请示,更不要把问题上交。
上级机关部门文件需要转发的,由对口部门转发;上级机关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行文需要转发的,由两个以上对口部门联合转发。
这两方面文件,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转发。
需要新闻单位发布的事项,除上级机关明确规定以政府名义发布外,一律以部门名义发布。
三、报送市政府的公文,要由报文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发文机关、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主题词等要标准规范。
非正式(白头)文件,市政府办公室一律不予受理。
对不使用单位正式文件头、不编文号、无签发人、无印章、有附件而未附、不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不规范公文,一律退回重办,并不定期通报退文情况。
四、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只能使用“请示”、“报告”、“意见”3个文种。
要正确使用“请示”和“报告”文种,请求市政府指示、批准、批复时,使用“请示”;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市政府的询问时,使用“报告”。
“请示”或“报告”的事项要表述准确到位,“请示”要一事一请,请示性公文要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事项以报告形式报送的,不予批复。
五、各部门报送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代拟稿,要明确主送范围,语言简洁明了,直述不曲,少说官话、套话。
凡语句不通、层次不清、结构混乱的,所提措施缺乏法律政策依据或违背有关法律政策,可操作性不强的,向上级请示事项不具体的,应当会签而没有会签的,不符合行文要求的,市政府办公室作退文处理。
六、报送市政府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的绝密事项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或领导秘书,
一律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登记挂阅办单后,呈报相关领导签批。
因未按正常渠道报送公文出现问题而贻误工作的,由报文单位负责。
坚决杜绝公文“倒流”现象发生,今后发现一次,纠正一次,屡纠不改的,通报批评。
七、对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各地、各部门的办理情况报告必须以正式文件(附领导批示件)上报市政府,报告必须要有处理结果或明确的处理意见、建议。
否则,一律退回重办。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