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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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法院食堂消防安全管理,保障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人员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食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组织
第四条成立食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食堂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食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一)组长:由食堂负责人担任;
(二)副组长:由食堂安全管理员担任;
(三)成员:由食堂工作人员、保卫部门、后勤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食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四)组织开展消防应急演练;
(五)组织处理火灾事故。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食堂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第八条食堂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第九条食堂工作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条食堂用电、用火、用气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明火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食堂厨房应设置防火隔离设施,防止火灾蔓延。

第十二条食堂应定期清理油烟管道,防止油烟积聚引发火灾。

第十三条食堂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四条食堂消防安全检查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用火、用电、用气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厨房防火隔离设施是否完善;
(五)消防安全制度是否落实。

第十五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六条定期组织食堂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七条对新入职的食堂工作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技能。

第十八条食堂应利用宣传栏、电子屏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知识,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氛围。

第六章消防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制定食堂火灾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人员疏散、消防设施使用等应急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火灾发生时,食堂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并采取有效措施扑救初起火灾。

第二十一条火灾扑灭后,食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组织调查火灾原因,总结火灾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食堂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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