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事业单位转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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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事业单位转岗管理办法
一、关于现行人员身份和岗位聘用原则
在岗位聘用中,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且通过竞争上岗,现有工人身份的人员可聘用到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符合工勤技能岗位条件,本人自愿,现聘于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也可聘用到工勤技能岗位。
上述人员在聘期间享受相应岗位的待遇。
2、工勤岗转岗要求
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现有工人身份人员可竞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但首次聘用时,管理岗位不能超过八级,专业技术岗位不能超过十一级。
上述人员聘用满十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3、应当办理岗位变更手续
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完成之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聘岗位变动后,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重新聘用手续或变更聘用合同相关内容,事业单位按新岗位确定其岗位工资待遇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
四、工勤岗转岗后的退休
规范转岗聘用人员退休政策。
对由工勤技能岗位转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 年(本通知下发前
已被聘用的,包括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批签订聘用制干部合同书并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时,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转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 年,符合订立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按转岗前所聘岗位等级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