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省道新、改建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国省道新、改建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共
8页)
-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
浙江省国省道新、改建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浙交〔2005〕201号,2005年7月4日)
各市交通局(委):
为加强国省道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管理,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14号令)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厅制定了《浙江省国省道新、改建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国省道新、改建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
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国省道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第14号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实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质量负责制的重要一环,对施工图进行审批是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必要程序,我省范围内国省道新、改建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结构安全及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意见执行情况等进行的审查。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图审批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职权范围内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上报的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双审”制度。

(一)技术审查。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咨询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咨询报告。

(二)会议(专家)审查。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召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会议,根据咨询单位提出的设计咨询审查报告,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形成施工图审查意见,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对一些相对较简单的项目,可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直接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会议审查。

第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初步设计文件由省批复的项目,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批复;其余由各市交通局(委)组织批复。

第二章审查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为保证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在工程施工图设计前,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设计单位应根据详勘的地质资料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将工程地质详勘报告随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报送审查。

第七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主要程序:
(一)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咨询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咨询报告;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与咨询单位对审查咨询报告中提出的内容进行协商、交流,分别形成施工图送审稿和审查咨询报告并及时组织召开审查会。

审查意见形成后,项目业主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施工图;
(三)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完善后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4个工作日给予批复。

第八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与咨询单位签订审查合同,明确审查的内容、双方责任与义务、审查期限和审查费用等。

第九条咨询单位在接受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委托后,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科学、合理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对送审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查咨询报告。

第十条咨询单位的主审人必须是有相应工作经历、经验丰富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参与审查的人员亦应具有类似工作经验、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参加审查的专家均应提供书面审查意见并签署姓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咨询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供的书面审查咨询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从业个人资格是否与所勘察、设计工程的规模、技术等要求相符合;
(二)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
(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总体评价以及路线、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安全设施等内容的评价;对不合理的地方,提出的优化、修改意见和图表;
(六)对于技术复杂的大型结构工程,咨询单位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结构计算书详细复核、计算后提出的复核报告;
(七)主审人对各部分审查意见的归纳整理,以及提出的综合审查意见、结论和建议。

第十二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会议审查意见;
(二)有关环评、水保等专项批复文件;
(三)工程地质详勘报告;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咨询、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报告;
(六)交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向审查专家组汇报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路线走向、工程规模,“工可”及初步设计批复执行情况;
(二)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对初步设计文件所作的局部修改、调整内容;
(四)环评、水保等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
(五)咨询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的答复;
(六)设计单位认为需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咨询单位向审查专家组汇报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咨询审查的概况;
(二)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初步设计批复的情况进行评价,对采用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评价;
(三)分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评价,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不合理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结构物安全性的验算结果;
(五)结论和建议;
(六)与设计单位就有关内容协商、交流的结果;
(七)咨询单位认为需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专家组意见,对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批。

审查合格的项目,立即批复;审查不合格的,应告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不合格内容,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办理报批。

第十六条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

如确需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审查批复而未经审查批复、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未获得批准的项目,其施工图不准使用。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相应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第三章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审批单位与审查人员,应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的技术标准、规范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对本单位或与本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设计单位对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并应积极主动配合审查工作。

审查单位和审查人员对其审查的图纸承担审查责任。

第二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单位与咨询单位有关审查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一经发现,由审查单位的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