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矿山安全评价作业指导书(AP-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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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状态:外部公开受控号:NJAYGS.AP-303-2004
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企业
专项安全评价作业指导书(样本)
文件编号:AP-303-2004
编制:、廖校国、曾德安日期:2004年11月16日
审核:郑伯乔、张乃新日期:2004年11月18日
核准:唐开永日期:2004年11月21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企业
专项安全评价作业指导书
1 编制说明与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评价的各个作业阶段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以及评价报告编制的基本要素。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企业,包括了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开采企业。

本作业指导书属于试行版。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7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施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国务院令第397号)
《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2001年7月21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1月9日)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2003年6月24日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1998年3月1日施行) 《四川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4年9月6日川安监[2004]140号)
《煤矿安全规程》(2001年9月28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
(1984年1月6日国发[198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尾矿坝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11月6日国家经贸委令第20号)
《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省非煤矿山整治验收工作的安排意见》(2002年7月2日川安委[2002]25号)
《金属非金属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2004年8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2001年9月21日川办发[2001]86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2001年9月20日安监管管一字[2001]6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工作整治的意见》(2002年4月3日安监管管一字[2002]29号)
3 引用标准
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
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5748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13349大爆破安全规程
GB14161矿山安全标志
GBJ70 矿山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J213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A53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4 术语
4.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地下矿山。

本作业指导书兼容与煤伴生、共生矿床的地下矿山。

4.2安全评价
利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识别和评价系统、工程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评价过程包括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及危险和危险程度评价两部分。

在实际的安全评价过程中,这两个方面是不能截然分开、孤立进行的,而是相互交叉、
相互重叠于整个评价工作中。

安全评价通过危险性识别及危险度评价,客观地描述系统的危险程度,指导人们预先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系统的危险性。

4.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安全评价
根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要求,为适应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定要求,通过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运行过程中的设施、设备、装置实际情况和管理状况的调查分析,定性、定量地分析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其危险度,对其安全管理状况给予客观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通过评价形成的报告,是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定条件之一。

4.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的企业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4.4.1一般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十一)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
(十二)制订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坠井及尾矿坝溃坝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4.4.2特有条件
(一)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开采设计和符合实际情况的附图。

图纸包括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工程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二)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三十米,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
(三)矿井应当采取机械通风,其风质、风量、风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四)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有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应当有定期检验报告,且该报告须在检验有效期内;
(五)矿井井口的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一米以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有水害防治措施,井下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应当满足井下排水的要求;
(六)爆破作业必须有设计和作业规程,有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预防措施,爆破物品有严格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并符合《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规定;
(七)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其主要运输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不易自然发火的矿层内,并采用预防性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八)设计中设置的各种保安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开采或者毁坏;(九)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平台宽度,以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高度,应当符合设计规定;排土场有可靠的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以及防止泥石流的措施。

5 安全评价内容
安全评价内容一般包括:(1)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对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适应性;(2)核实检查矿山井巷、地下开采、提升和运输、通风防尘、机械及电气设备设施、排土场、炸药库、防排水、防火和灭火、工业卫生等场所及设备、设施的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3)进行矿山重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评价;(4)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5.1安全评价程序
安全评价程序一般包括:(1)前期准备;(2)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3)划分评价单元;(4)选择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评价;(5)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6)做出安全评价结论;(7)编制安全评价报告;(8)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等。

5.1.1前期准备
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进行现场调查,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与评价对象相关的非煤矿山数据资料。

5.1.2现场勘查
与顾客商定好现场勘查的时间和内容,以便顾客作好相关资料和接待人员的准备。

现场勘查时作好记录。

如属于现场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符合性检查,应当场或事后填写由本指导书附件提供的有关检查表,并由公司现场勘查人员与顾客方及其代表确认,作为评价依据存档备查。

对矿山地理、交通、总平面布置、危险作业、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等应进行现场摄影或绘制示意图,并经双方书面确认存档备查。

同时,还应向顾客方送达整改意见(书面),并要
求在限期内反馈整改情况(书面),存档备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复查。

5.1.3资料收集
按资料收集清单向顾客收集资料,并列出已收集到的资料清单和需要补充的资料清单及提供时间,及双方经手人签字,同时承诺对顾客提供的资料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

5.1.4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一般从矿山地质构造、开拓、采掘、采矿方法、运输提升、爆破、电气设施、通风防尘、防排水、工业卫生及其他有关特殊部位等方面来辨识。

5.1.5评价单元划分
①评价单元划分应根据矿山规模大小和井下开采等不同情况来划分。

②评价单元一般可以从(1)矿山总体布局、地质构造和岩石条件;(2)采掘生产过程;(3)提升运输;(4)通风防尘(防瓦斯);(5)防排水;(6)爆破;(7)机械设备及电气;(8)工业场所(广场);(9)安全生产管理;(10)职业卫生;(11)应急救援等方面和特殊部门(如炸药库)来划分。

5.1.6评价方法的选择、确定
根据评价单元的特点选择、确定评价方法,如:
1.安全检查表分析法:适用于安全生产管理和对熟知的工艺设计、物料、设备或操作规程进行分析。

2.预先危险性分析:适用于对危险物质和装置和主要工艺区域进行分析。

3.事故树分析(ETA):适用于安全系统的事故分析和系统的可靠性分析。

4.故障树分析(FTA):适用于大型复杂系统安全性与可靠性分析。

5.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适用于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

6.重大事故后果分析方法:适用于定量地描述一个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

*矿山专项安全评价方法一般可分单元制订安全检查表,用检查表方法进行检查,以验证和评判其相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符合性;但对一些特殊部位评价还应运用其他一些方法。

对整个矿山系统一般应做危险预先性分析和重大事故后果分析。

5.1.7定性、定量评价
根据评价单元和选择、确定的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并对每个评价单元作出评价小结。

一般可按:
1.矿山总体布局的评价
2.地质构造条件评价
3.采掘生产过程评价
4.运输提升系统评价
5.通风防尘(防瓦斯)评价(或工业卫生评价)
6.防排水系统评价
7.爆破及爆破器材管理评价
8.供电系统评价
9.安全生产管理(含制度、人员资质、证照等符合性)评价
10.特殊部位(特殊设备)的评价
11.其他必要的评价(如应急救援体系等)
5.1.8危险分级
根据评价结果对危险、危险性进行分类、分级。

5.1.9风险控制
5.1.9A安全对策、措施
根据评价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等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以便企业能够通过实施而控制风险,预防事故的发生。

5.1.9B应急预案
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灾害灾变因素),应指导企业及时编制应急预案。

5.1.10安全评价结论
安全评价结论是在综合各评价单元定性定量评价小结和检查结果基础上提出的。

评价结论要客观、公正、观点明确、清晰准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评价对象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包括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即确认是否具备或基本具备或不具备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所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2.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达到的安全程度。

3.对遗留的问题提出改进方向和建议。

5.1.11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是矿山安全评价过程的记录,应将安全评价的过程、采用的安全评价方法、获得的安全评价结果等写入安全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格式见附件。

6 评价报告的评审和修改、审核
6.1项目评价组编制出的项目评价报告提交检控部,由检控部组织进行内部评审。

6.2项目评价组根据内部评审情况进行修改。

6.3技术负责人对修改的报告进行审核定稿。

7 评价报告的复印、装订
审核定稿的评价报告由综合部检查编制、校对、审核人员的签字正确有效后复印、装订。

一般一式六份,五份交给顾客方,一份连同原始资料存档。

8 签发评价报告
装订成册的评价报告由总经理或授权安全评价中心负责人签发。

9 发放评价报告
顾客在评价报告发放登记簿上签字,领取评价报告,公司送达的评价报告由送达人签字领取。

由矿山企业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作为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定依据备案。

10 质量回访
企划部按照年度回访计划进行质量回访,并调查顾客满意度。

11 质量申诉、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执行公司《质量申诉和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附件: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专项安全评价企业需提供资料清单》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专项安全评价现场检查(勘查)表》
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专项安全评价报告格式及编制提纲》
4.《地下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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