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书送达的规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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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书送达的规定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定意见书的送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第一,送达人和接收人的身份确认。

送达人应当核实接收人的身份,确保送达的对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避免向错误的个人或单位送达鉴定意见书。

第二,送达方式。

鉴定意见书的送达可以采取书面送达、面对面交接送达、挂号邮寄、快递等方式进行。

其中,书面送达应当通过推选的方式,将鉴定意见书以书面形式送达给接收人。

面对面交接送达应当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确保鉴定意见书可以直接交由接收人。

挂号邮寄和快递方式应当选择可追溯的邮寄公司或快递公司,确保鉴定意见书能够按时送达,并留有送达的证据。

第三,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鉴定意见书的送达时间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期限进行,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鉴定意见书正式送达给接收人。

送达的地点应当是接收人可以确切接收到鉴定意见书的地方,可以是接收人所在的住址、工作地点或其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四,送达的证据。

送达人应当妥善保存送达的证据,如邮寄的挂号收据、快递的收据、送达回执等,以便在必要时提供给法院或其他有关部门作为证据,证明鉴定意见书已经送达给接收人。

总之,鉴定意见书的送达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送达的合法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以确保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以上所述为送达鉴定意见书的一般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和案件的性质而有所差异,相关当事人应当参照具体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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