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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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宛政[2008]5号
【发布部门】南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23
【实施日期】2008.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南阳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提高全市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国质检食监[2007]28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食品加工场所,固定从业人员较少,具有简单的食品加工设备和条件,以手工制作为主,从事生产低风险传统食品或具有地方特色食品(不含现做现卖),在本乡(镇、办事处)或周边小范围内销售,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但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小作坊的监管工作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指导思想和“全面监管、分类实施、重心下移、打扶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