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部门及党政主要负责人目标绩效考核意见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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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部门及党政主要负责人目标绩效考核意见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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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济源市委济源市人民政府
2010年度市直部门及党政主要负责人
目标绩效考核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市直部门目标绩效考核体系,确保2010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考核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城乡一体化统揽经济社会发展,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从完善目标绩效考核入手,以工作实绩考核、评价干部,充分调动市直部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发展第一要务,突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为民办实事等重点,充分发挥考核导向作用。
2、坚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同步推进,发扬六超精神,促进科学、全面、和谐发展。
3、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与专项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与奖励相结合。
4、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重点工作与业内工作相结合。
5、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考核范围
市直党政群机关,法院、检察院,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直驻济单位及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三、考核内容、权重设定和计分办法
考核总分100分,由重点工作考核、日常考核、创先创新性工作和社会监督考核四部分组成,分别占55%、25%、5%和15%的权重。
(一)重点工作考核,设定为100分
1、考核内容。
重点工作是指部门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承担的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拉动作用大的重点工作、重点工程及全市主要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
2、计分办法。
完成任务计100分,未完成任务属定性指标的按“基本完成”和“未完成”两种评价,分别得80%基分和0分;属定量指标的,完成任务95%以上不到100%的,得80%基分,95%以下的不得分。
无重点工作目标的部门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得分为该组有重点工作目标部门该项得分的平均数。
(二)日常考核,设定为100分
考核内容、权重设定和计分办法如下表:
(三)创先创新性工作,设定为100分
具体内容及计分标准如下表:
(四)社会监督考核,设定为100分
考核内容、权重设定及计分办法见下表:
四、考核程序
(一)申报
1、市直各部门对承担的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送市委市政府督查局。
2、市直各部门将年内所受表彰奖励、创新工作的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委市政府督查局(看原件留复印件)。
材料不全的,市委市政府督查局不予认可。
(二)考核
1、重点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年终组织有关部门统一进行现场考核。
2、日常考核由各考核部门根据考核细则考核,年终考核结果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形成正式文件送市委市政府督查局。
3、社会监督考核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及有关部门组织评议打分。
(三)审定
市委市政府督查局根据各考核组重点工作目标考核情况和各部门提供的考核认定结果进行审核、汇总,提出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初拟名单。
(四)报批
将目标绩效考核初拟名单提交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由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五、激励与约束
(一)激励
根据各单位综合考核得分,按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直属单位、党群部门及法检机关和省直驻济单位4组分别排序,每组分别按15%、25%比例确定目标绩效考核一等奖、二等奖单位。
目标绩效考核一等奖、二等奖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统一表彰,并分别给予奖励。
一等奖单位党政正职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
连续三年被评为“目标绩效考核一等奖”单位的党政正职,授予“济源市优秀领导干部”称号。
(二)约束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委、市政府写出自查自纠报告:综合考核每组排在最后1名,且重点工作目标有一项未完成的;连续两年居于本组最后1名的。
2、实行“重点工作目标一票认可制”。
重点工作目标有1项未完成的,不能被授予目标绩效考核一等奖。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减轻农民负担、节能减排等一票否决的或信访工作未完成的;党风廉政建设出现较大问题,在全市造成不良影响的。
目标绩效考核结果由市委组织部备案,作为对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目标绩效考核实行跟踪奖惩。
符合奖惩条件单位的党政正职若在年度内调整,本年度任现职6个月以上的,随
现单位考核奖惩;任现职不足6个月的,随原单位考核奖惩。
省直驻济单位的年终考核结果,由市委、市政府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六、有关要求
(一)市直部门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由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意见所涉及具体项目的考核细则,由各考核部门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把关后,报市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定实施。
(二)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制定本部门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将各项任务目标进行分解,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认真抓好落实。
(三)严格考核纪律,建立责任查究制度。
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凡考核者或被考核者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取消被考核单位或考核单位评先选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由于市委、市政府新的工作部署、部门职能调整及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重点工作目标需调整的,由单位申报,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委书记或市长批准同意后,可进行必要的调整,年终按调整后的目标考核。
(五)奖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统一拨付。
(六)本意见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负责解释。
附:1、市直部门目标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2、2010年度市直参加目标绩效考核单位名单
3、市直部门重点工作目标
(此件发至镇、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