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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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7.11.16
•【字号】冀卫办法制〔2017〕4号
•【施行日期】2017.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
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
冀卫办法制〔2017〕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局),委机关各相关处室,省中医药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卫生计生系统“放管服”改革措施通知如下:
一、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

要认真做好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督导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健康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责任处室及单
位:医政处、省中医药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二、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进程。

在2017年7月1日启动电子化线上注册管理的基础上,确保我省开设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的政务服务大厅全部联网注册,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务。

(责任处室及单位:医政处、省中医药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三、进一步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进一步简化三级医院的设置审批。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医疗机构审批工作协作机制,推动审批信息共享。

(责任处室及单位:医政处、省中医药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四、将妇产科医师执业证书与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两证合一”。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师执业证书加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内容。

(责任处室及单位:医政处、妇幼处、省中医药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五、进一步提升医疗领域对外开放水平。

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诊所,放宽外方投资股权比例不超过70%的限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内地,以及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举办医疗机构分别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执行。

(责任处室及单位:医政处、省中医药局)
六、推进自贸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改革。

探索在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制订相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管。

(责任处室及单位:规划处、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七、全面清理相关文件或规范中存在的各种无谓证明。

取消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时关于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的有关要求,改为加盖申请人公章。

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需出具验资证明的相关材料清理
取消工作,加强后续监管。

(责任处室及单位:委机关相关处室、省中医药局、委综合监督执法局)
八、推进信息共享和办事承诺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

取消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证明等相关材料,相关信息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卫生计生信息系统查验。

做好流动人口异地婚育信息查询,推动信息共享,取消纸质婚育证明。

(责任处室:家庭处)
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在监督抽检工作中全面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做到“两个全覆盖”,即覆盖全省各市、覆盖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工作所有领域。

(责任处室及单位:监督处、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对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使用、血站核酸检测等三项内容使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督导检查。

(责任处室及单位:疾控处、医政处)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落细落实各项改革举措,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更好地方便市场主体,积极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报刊公开发布相关政策、开展政策解读,在办事大厅张贴、摆放宣传页,加强行政审批办事人员和卫生计生热线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及时为当事人提供政策咨询,使社会和广大群众广泛知晓。

要注重法制保障,对推进改革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及时提请有权机关修订,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要同步推进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清理工作。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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