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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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农银发[20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2024版农行汽车贷款申请流程详述

2024版农行汽车贷款申请流程详述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农行汽车贷款申请流程详述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2 借款人:指申请汽车贷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3 汽车经销商:指与农行合作,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的汽车销售企业第二条:贷款产品及条件2.1 贷款产品:指农行提供的汽车贷款业务第三条:贷款申请流程3.1 借款人向汽车经销商了解贷款产品及政策3.2 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3.3 汽车经销商将贷款申请表及资料提交给农行3.4 农行审核借款人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查询、收入证明等3.5 农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3.6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购买汽车3.7 汽车经销商协助借款人办理车辆注册、保险等手续3.8 贷款到期,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第四条:贷款金额、利率及期限4.1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4.2 贷款利率:按照农行公布的汽车贷款利率执行4.3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第五条:还款方式及还款账户5.1 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5.2 还款账户:农行指定的还款账户第六条:费用及收费标准6.1 贷款手续费:按照农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6.2 抵押登记费:按照当地相关部门收费标准执行6.3 其他费用:如需缴纳的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情况执行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7.1 合同变更:借款人与农行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7.2 合同解除: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可以解除合同7.3 合同终止: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农行有权终止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农行有权采取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8.2 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9.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修改和解除10.1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10.2 合同的修改和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应予以严格保密11.2 违反保密条款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法律法规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第十三条:合同签订地本合同签订地为借款人或贷款方的注册地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以书面形式附在合同附件中14.2 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2 借款人:指申请汽车贷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3 汽车经销商:指与农行合作,协助借款人办理贷款手续的汽车销售企业1.4 贷款合同:指借款人与农行签订的,约定双方在汽车贷款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第二条:贷款产品及条件2.1 贷款产品:指农行提供的汽车贷款业务,包括各类车型的贷款产品2.3 贷款用途:借款人必须将贷款用于购买汽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第三条:贷款申请流程3.1 借款人向汽车经销商了解贷款产品及政策3.2 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工作证明等3.3 汽车经销商将贷款申请表及资料提交给农行3.4 农行审核借款人资质,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查询、收入证明等3.5 农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等条款3.6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购买汽车3.7 汽车经销商协助借款人办理车辆注册、保险等手续第四条:贷款金额、利率及期限4.1 贷款金额: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但不超过汽车售价的百分之七十4.2 贷款利率:按照农行公布的汽车贷款利率执行,具体利率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确定4.3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具体期限由农行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决定第五条:还款方式及还款账户5.1 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等,具体还款方式在贷款合同中约定5.2 还款账户:农行指定的还款账户,借款人应按约定时间将还款金额存入该账户第六条:费用及收费标准6.1 贷款手续费:按照农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手续费应在贷款发放时一次性扣除6.2 抵押登记费:按照当地相关部门收费标准执行,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6.3 逾期罚息: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农行有权按约定的逾期利率收取罚息6.4 其他费用:如需缴纳的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情况执行,具体费用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7.1 合同变更:借款人与农行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金额、还款期限等7.2 合同解除: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农行7.3 合同终止: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农行有权终止合同,并采取催收措施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农行有权采取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3.01.28•【文号】农银发[1993]19号•【施行日期】1993.01.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1993年1月28日农银发[199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加强农业贷款项目管理,提高农业贷款项目决策水平,总行在总结几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执行。

请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总结和完善,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贷款项目管理,规范管理内容与工作程序,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周转和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制定本规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以及信贷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种农业贷款。

第二章项目管理一般规定第四条项目管理范围各种农业专项贷款及其他固定资产或投资性的农业贷款,都必须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项目管理过程项目管理过程,是指从项目单位提出借款意向到进行项目选择、项目审查、项目评估、贷款决策、发放贷款、监督检查、收回贷款、总结评价和建立档案的全过程。

第六条贷款条件一、项目借款单位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产品和信贷政策,具备经有权机关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经济技术论证纪要等文件。

三、项目单位自有或自筹资金达到规定的比例要求。

四、项目单位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呈报有关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五、贷款项目生产有条件,技术有保证,产品有销路,经营有能力,还款有保证,项目单位有各项健全的管理制度。

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办法

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个人贷款风险,规范贷后管理规程,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后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非住房个人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包括汽车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消费贷款、农用机械消费贷款、房屋装修贷款、综合消费贷款、个人质押贷款等。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是指个人贷款发放之后到本息收回期间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贷款的日常管理、贷后首次跟踪检查、日常检查、风险监控、贷款催收、贷款风险分类、贷款保全、贷款档案管理以及贷款回收等。

第四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必须坚持职责明确、检查到位、盯住逾期、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实行经营主责任人负责制。

第二章贷后管理工作部门及职责第六条总行个人业务部负责对各级行个人业务处贷后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

(二)一年至少组织一次全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现场检查。

(三)对各行贷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对管理成果进行综合评价。

(四)做好与信贷管理、会计、法规、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第七条各分行个人业务处负责辖区内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培训,并负责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一级分行主要职责。

1、检查经办机构个人贷款发放、收回和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和要求。

2、对经办机构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等环节信贷档案的完整性,信贷管理系统数据的真实准确性,业务流程的合规性,信贷调查、信用评级、风险分类的真实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3、对分行个人信贷资产质量监控,及时上报不良贷款发生、收回、新增等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
(九)借款人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十)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承诺书,保证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书;
(十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年度信用等级证明;
(十二)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借款人及保证人持有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的贷款证;
(十三)购销合同、进出口批文及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文件;
第六条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短期借款申请书或中长期借款申请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向开户行贷款调查部门(岗位)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一)借款人及担保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营业执照;
(三)有权部门批准的借款人公司章程及有关合同;
第二十一条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币种、期限、金额、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等建议。
第二十二条对贷款调查部门(岗位)、项目评估机构移交资料不全、调查认定意见不完整、不准确的,贷款审核部门(岗位)责成本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将有关材料退回贷款调查部门(岗位)、评估机构。
第二十三条贷款审核部门(岗位)填写贷款调查、审查、审(报)批表贷款审查部分,并连同有关资料交本部门内部管理岗(贷款综合管理岗)登记。登记后,移交贷款审查委员会、贷款决策岗。
3.资产负债率在40%以下;
4.流动比率在1.5以上;
5.无不良贷款和应收未收贷款利息。
(十三)对申请中长期贷款的,还应调查认定:
1.借款人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真实性;
2.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来源落实的可行性;
3.对项目可行性及采购招标情况进行初步调查。
(十四)对申请外币贷款的,还须调查认定借款人、保证人承受汇率、利率风险的能力。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说明银监会于2月12日发布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以下简称《个贷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行根据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结合我行原《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农银发〔2009〕430号,以下简称原规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本次修订所遵循的原则一是全流程管理原则。

办法修订严格贯彻全流程管理的原则,从贷前调查、审查、审批、到用信、支付、贷后管理直至贷款收回,每一环节都有具体要求与规定。

二是遵循诚信申贷原则。

要求借款人申请贷款实事求是,依据真实、合规、合法、合理的消费或生产经营需求申请贷款。

三是协议承诺原则。

要求借款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性,资金支付方式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四是实贷实付原则。

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个人贷款,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划转应遵循实贷实付原则。

五是贷放分控原则。

个贷业务流程遵循部门或岗位分离的原则,不仅要“审贷分离”,而且要“贷放分离”,调查、审查、用信及支付都应实行部门或岗位分离,以规范操作、防控风险。

六是贷后管理原则。

继续强调贷后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岗位的贷后管理职责和要求,通过建立和完善贷款后评估管理改变“重贷轻管”的做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关于支付管理相关规定。

根据银监会《个贷办法》要求,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关于“支付管理”的内容,同时对合同签订、放款审核、资金支付等条款做了修订。

一是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业务按现有信贷流程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办理;二是对于消费类贷款中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三是对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四是对于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如农副产品收购、中药材收购、废品回收等,按常规判断需采取现金支付的交易,可以在贷款额度中给予借款人合理的自主支付额度;五是贷款额度中超过上述允许的自主支付额度的部分和其他个人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六是总行将在合同中设计详细的支付条款,明确自主支付额度和受托支付额度。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8.04.02•【文号】农银函[1998]148号•【施行日期】1998.04.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2日农银函〔1998〕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印发你行,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金计划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完善内部约束机制,自觉控制贷款规模,提高全行的资金营运效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管理的通知》和《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信贷计划管理,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模后,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一级法人对各分行贷款规模进行控制的方法和手段。

其主要内容为取消取各分行年度贷款增量的指令性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存贷款比例管理。

第三条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计划管理总的原则是:比例控制、适时调节、分类指导、综合平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第二章年度存贷款增量比例的核定第五条为改善中国农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扭转超负荷经营现状,从1998年起的三年时间内,全行存贷款增量比例应从紧控制,力争到2000年底全行的存贷款余额比例达到75%的法定比例。

第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根据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存款制约贷款的原则,在控制风险、提高效益的前提下,确定全行和各分行的存贷款增量比例。

第七条总行取消对各分行的贷款限额控制,实行以存贷款余额比例为目标、存贷款增量比例为手段的管理方式,调控各分行全年贷款投放总量。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5.12•【文号】农银发[1999]63号•【施行日期】1999.05.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5日)废止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12日农银发[1999]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对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对我行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行要把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当作新的业务增长点和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提高对消费信贷业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消费信贷工作。

二、稳步推进和积极拓展消费信贷业务。

要继续办好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稳步扩大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积极试办和推出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农用机械、个人房屋装修、教育助学、旅游等消费贷款业务品种,逐步扩大消费信贷的服务领域。

要搞好消费信贷的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

三、配备人员,加强管理。

一级分行要配备专职的消费信贷管理人员。

各试点行要配备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有条件的试点行可设立消费信贷业务的专业柜台,接受客户咨询及方便客户办理相关手续,适应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需要。

四、组织好消费信贷业务的试点工作。

消费信贷是一项新的业务,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由分行选择具备条件的分支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做好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稳步推广。

五、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各项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加强和规范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保证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

2020年(金融保险)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

2020年(金融保险)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

(金融保险)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中国农业银行1990-02-28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1990年2月28日(90)农银企字第13号)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贷款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银行性质、任务及贷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贷款管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遵循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方针、政策、计划、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三条办理贷款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贷款扶持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仍、到期归仍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计划,依据信贷资金力量安排贷款,发挥信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坚持贷款自主运营,且承担贷款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贷款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贷款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周转性。

第七条贷款是农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信贷管理实行各级行长负责制。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条件第八条贷款坚持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计划制定贷款的产业、产品序列,且依此管理贷款投向。

壹、农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业生产,支持提高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技术改造,增强农业发展后劲。

二、工业贷款。

重点支持发展农副产品和当地原材料的加工,支持农用工业、能源和出口创汇产品的生产。

三、商业贷款。

重点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农村农业生产资料和日用工业品的供应。

第九条办理下列对象的贷款:壹、全民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二、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工业和商业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农村承包运营户;五、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运营户和私营企业;六、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七、农村信用合作社;八、其他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运营的事业单位。

第十条申请借款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壹、借款从事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针、政策和计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运营,且有相关的运营业务计划;二、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三、借款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仍贷款本息;四、有符合抵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抵押物、担保人,以及应参加的财产保险;五、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运营户、私营企业,都要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农业、工业、商业企业,都要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且向开户银行报送运营计划和财务报表;各种贷款对象,都要接受银行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

1 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有效发展规范信贷业务授权行为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三农金融部管理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农金融部管理的信贷业务以下简称“三农”信贷业务是制定年度三农金融部信贷业务授权书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三农”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坚持“适度下沉、风险可控、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原则。

适度下沉是指三农信贷业务要适度下放审批权限使决策更加贴近市场和客户。

风险可控是指在下放审批权限的同时要配套派驻独立审批人等风险垂直管理措施确保风险可控。

分类管理是指对不同区域、客户和信贷产品业务授权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

动态调整是指根据三农金融分部和经营单元的风险控制目标对“三农”信贷业务授权实行停复牌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三农”信贷业务授权纳入年度基本授权管理。

第五条概念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授权是指各级行行长三农金融部总经理下同根据所辖分支机构三农金融分部和经营单元下同的信贷经营2 管理综合评价和审批人资质等级授予所辖分支机构行长网点负责人、本级机构审批人和派驻下级行独立审批人各类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审批人是指可转授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人员包括各级行行长网点负责人、分管协管副行长包括行长助理下同和独立审批人。

第二章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第六条一级分行应建立对二级分行和县域支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制度制度。

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至少应包括经济信用环境、规模贡献、信贷资产质量、经济效益、内控综合评价、信贷基础管理等指标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

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分值、计分标准由一级分行编制。

一级分行每年可适当调整具体评价指标、分值以及各项指标的计分标准。

二级分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由一级分行实施县级支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由二级分行负责实施报一级分行备案。

第七条根据各级行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将二级分行、县级支行信贷经营管理划分为A、B、C、D四类。

农行车贷流程

农行车贷流程

农行车贷流程农行车贷是指农业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服务。

在购车过程中,许多消费者选择向银行申请车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来实现购车梦想。

下面就是农行车贷的具体流程:第一步,了解贷款条件。

在申请农行车贷之前,首先需要了解贷款的条件和要求。

农业银行通常会要求借款人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良好的信用记录以及足够的还款能力。

此外,借款人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贷款材料,如身份证、收入证明、车辆购买合同等。

第二步,选择贷款产品。

农行车贷通常有多种产品可供选择,如新车贷款、二手车贷款、以及不同的还款方式和期限。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和还款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产品。

第三步,填写申请表格。

在选择好贷款产品后,借款人需要填写农行车贷的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的贷款材料。

申请表格通常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贷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内容。

第四步,等待审批。

提交申请后,银行工作人员会对借款人的资质和材料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在此期间,借款人需要耐心等待银行的审批结果。

第五步,签订合同。

一旦贷款申请获得批准,借款人需要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合同中会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借款人需要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

第六步,放款购车。

签订合同后,银行会将贷款款项直接打入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借款人可以凭借放款凭证前往汽车销售商处购车,完成整个购车流程。

第七步,按时还款。

借款人在购车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进行还款。

可以选择自动扣款或者到银行柜台、网点进行还款。

总结,农行车贷流程相对简单明了,只要借款人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符合贷款条件,就可以顺利完成整个贷款流程,实现购车梦想。

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02.04•【文号】农银发[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2.0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2]11号2002年2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科技部、软件开发中心)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MS)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正常、安全运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CMS是农业银行为加强信贷科学管理、提高信贷决策水平而自行研制的信贷业务管理系统,是农业银行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CMS为农业银行信贷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的软件,也是农业银行内部信贷业务考核的主要数据资料来源和依据。

第三条CMS采用业务数据集中管理模式,在总行、各一级分行分别建立数据中心。

总行数据中心是整个系统的网络管理中心和数据分析中心;一级分行是各省(区、市)分行的数据集中行和管理行。

第四条CMS涵盖了农业银行目前开办的所有信贷业务,包括:授信、授权(转授权)、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信用卡透支、担保、以资抵债、或有资产垫款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贷部门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信贷客户部门(公司业务部门、个人业务部门、机构业务部门、农业信贷部门、房地产信贷部门、风险资产管理部门、银行卡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科技部门是指:各级行科技处(科、股)和运行中心。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所有运行CMS的各分支机构、部门、人员。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由总行、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十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贷款审查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本行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副主任委员。

贷审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农业银行实行统一法人体制,总行对分行、分行对二级分行、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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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汽车工业发展,满足汽车消费需求,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及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对在特约经商处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所确定的国产汽车,具体品牌由各行自行确定。

所称购车借款人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及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 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第二章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第五条汽车消费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第六条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中长期贷款利率,并随利率调整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限额为:(一)借款人以国库券、金融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本行出具个人存单质押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

第三章贷款程序第八条贷款银行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

贷款银行应在汽车生产厂家推荐基础上,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信誉进行初选后指定特约汽车经销商(以下称经销商),并参照总行的合作协议范本内容,与经销商签订开展汽车消费贷款的银企合作协议。

选择经销商的条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条件要求掌握,包括:(一)有合法经营资格;(二)在农业银行开立结算帐户;(三)有一定的汽车市场销售网络;(四)能提供农业银行认可的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

第九条贷款申请。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并存入不少于规定数额的购车首期款;4.能为购车贷款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5.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资料:1. 借款人如实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申请表》; 2.与汽车经销商签定购车协议;3.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4.借款人、财产共有人、保证人的收入及财产证明;5. 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保的,应提交保险公司同意为其办理分期偿还购车贷款保证保险书面承诺;6.已在贷款银行存入不少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存款凭证 7.委托贷款银行划款授权书,其内容应当规定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帐户划转资金给指定收款人。

(二)法人。

借款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具有偿还贷款能力;2.能为购车贷款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担保措施;3.在贷款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并存入不低于规定数额的购车首期款;4.愿意接受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还须提供以下材料:1.有效的事业法人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2.经审计的企业的资信文件,包括验资报告、年度信用等级报告、上一个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还应提供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3.提供与个人借款中的l、2、5、6、7相同的材料。

第十条贷款调查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银行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借款申请人资信情况、材料的真实性、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等进行调查。

调查人在《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项目审查表》上签署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交贷款审查人。

(一)个人:1.核实借款人递交的所有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吻合; 2.借款人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贷款数额是否准确。

3.核实抵押物、质物或保证人情况,评估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变现能力或保证人的偿还能力;4.核实借款人是否有当地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不良品行记录。

(二)对法人参照农业银行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贷款审查及审批(一)信贷审查人员对信贷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审定,提出贷款数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具体意见,在《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项目审查表》中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二)贷款决策人员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及有关贷款的材料,对是否贷款进行决策,在《中国农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项目审查表》中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贷款银子行受理借款申请15日内给予借款人答复。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贷款银行同意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应与借款人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书》,并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与有关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贷款发放及贷款支用方式(一)贷款银行与借款有关当事人签妥贷款合同及有关担保合同,并将各项应划转的款项作转帐处理后,应在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二)贷款支用方式必须保证购车专用,由贷款银行直接将贷款划转到汽车经销商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帐户。

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

(三)经销商在收到收款凭证后,借款人即可在经销商处提车。

第十五条贷款归还购车借款人应从贷款贷出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本息以等额法或递减法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逐月分期归还。

(一)等额法计算公式为:每月等额还款金额={(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贷款本金×月利率每月贷款应收利息=上月底贷款额×月利率每月贷款应收本金=每月等额还款金额一当月贷款应收利息(二)递减法计算公式每月平均还款本金=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每月还款利息=(本金一累计已偿还本金)×月利率第十六条贷款检查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应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检查,发现风险要及时反映,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检查结果归档保存。

第四章汽车消费贷款担保第十七条借款人向贷款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以抵押、质押或以第三方保证等形式提供担保,同时借款人必须在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和第三责任险等保险,并注明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贷款银行不得接受以贷款所购车辆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第十八条借款人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保的,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应当签订分期偿还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协议,并在保险单上注明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十九条借款人办理的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二十条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提前1个月通知贷款银行,事先征得信贷部门同意,由会计部门办理一次性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

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终止30日内办理抵押和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物权或质权证明等凭证退还借款人。

第五章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汽车消费贷款纳入流动资金贷款规模管理,由贷款银行于年末把下一年汽车消费抵押贷款计划报上级行核准,在新增贷款额度中安排专项规模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第二十三条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单设二级科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建立借款人不良资信情况登记制度,并随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二十五条建立贷款合同档案台帐、贷款资产质量监测台帐、不良贷款台帐、质押物、抵押物权证保管台帐等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章纠纷处理与罚则第二十六条贷款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对末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本金加收利息,对末按期支付的贷款利息计收复利。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或提前收回贷款,以第三方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办理汽车消费贷款分期付款还款保证保险的,贷款银行应按照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报表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二)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三)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四)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五)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变故;(六)影响贷款银行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贷款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行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贷款银行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罚款、暂停办理直至取消办理汽车消费贷款的资格(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的处罚:(一)贷款银行在贷款执行过程中违反利率政策和加息标准的;(二)超比例和超计划发放贷款的;(三)违反规定末向借款人公布经营的种类、期限、利率以及贷款条件的;(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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