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河东区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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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河东区招商引资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8.20
•【字号】河东政办发〔2019〕10号
•【施行日期】2019.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运行
正文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河东区招商引资工作机
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单位:
《关于完善河东区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河东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9年8月20日
关于完善河东区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高河东区招商引资工作水平,加快承接非首都功能转移,坚定不移推进河东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当前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四个之区”建
设目标和“3+3+3”产业体系,突出引进“两高两新”产业和京冀企业导向,构建全员招商体系,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水平。
二、工作机制
(一)强化全员招商观念。
各单位要深刻领会区委、区政府以招商引资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意图,牢固树立“人人都是招商主体”的意识,主动担当作为,确保完成区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争当招商引资排头兵。
(二)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发展资金。
区政府为招商引资提供资金保障,区财政为各部门设定专项招商引资发展资金账户。
以新引进企业当年所创造的实际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下同)为基数,对地方经济贡献50万以上为基准,自本实施意见实施之日起三年有效,拨付65%作为招商引资工作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引进北京市、河北省企业的,拨付比例提高到70%)。
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构成:
1.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奖励资金比例不突破65%和70%,由招商单位与企业协商,并在招商协议中明确,由区合作交流办拨付至企业账户。
2.对于采用中介招商方式引进企业的,招商单位可与中介单位协商,拨付一定比例奖励中介单位。
比例应在招商协议中明确,或单独签订协议,由区合作交流办拨付至中介单位账户。
3.拨付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介单位奖励之后,专项资金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拨付至各单位基本账户中的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科目,用于各单位开展招商工作(专款专用,不得奖励个人)。
区级部门每年最高拨付100万元,各街道每年最高拨付200万元。
4.重大或特殊企业项目,可以一事一议。
经区政府兑现企业奖励超出企业创造地方经济贡献70%的,不再给予引资部门及中介机构招商引资奖励。
(三)突出产业优化导向。
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四个之区”建设目标,着力通过招商引资加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1.重点引进符合《天津市河东区产业发展规划纲要》“3+3+3”产业体系的企业,以及北京市、河北省“两高两新”企业。
2.房地产开发类企业不适用本意见。
3.不得引进有污染风险、有安全隐患的产业及企业。
三、组织实施
(一)招商引资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拨付工作的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每年1月、7月各拨付一次专项资金。
(二)对于在安全生产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以及在消防和生态环保领域存在重大风险或被处罚的企业不予扶持。
(三)各单位要树立全区一盘棋的意识,突出招商引资信息资源、载体资源共享,密切协作,广开门路,积极探索高效招商渠道,切实提升招商引资工作水平。
(四)加强对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扬,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力、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坚决追究责任。
附件: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拨付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