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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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做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电力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3.07.26
•【文号】电办[1993]225号
•【施行日期】1993.07.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电力工业部关于做好电力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26日电办〔1993〕225
号)
根据机构改革及电力工业部的职能,为进一步实现政企分开,加强对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经研究决定:
一、原能源部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总站,更名为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

代表政府对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站长:周小谦,副站长:叶迎春,常务秘书长:熊大芳。

二、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业务上由部质监中心总站领导,代表政府对所属范围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要根据质量工作量的大小配备足够的专职质监人员。

三、原能源部颁布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规定、办法仍然有效,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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