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香港_无证儿童案_看基本法的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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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的法源规范探析(精品pdf)

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的法源规范探析(精品pdf)

《香港基本法》解釋機制的法源規範探析鄒平學∗檢視現有研究《香港基本法》解釋問題的相關成果,可以發現,不少論著在闡釋基本法解釋制度、基本法解釋體制、基本法解釋機制、基本法解釋權配置或者解釋程序等論題時,總是直接分析《香港基本法》第158條,或者只圍繞《香港基本法》第158條來展開。

1這似乎給讀者一個印象:《香港基本法》解釋制度的法源規範僅僅只是《香港基本法》第158條,或者說《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機制僅僅由基本法第158條所設立。

其實這是不準確的,至少是不完整的。

本文擬對此作出評析,並提出自己的學術意見。

一、《香港基本法》解釋機制的法源規範並非僅僅只是第158條任何法律制度總是由一系列有內在邏輯聯繫的法律規範所構成,這些法律規範可能來自於一部法律,也可能來自數部法律。

基本法的解釋制度及其機制也是如此。

的確,直接規限《香港基本法》解釋制度(體制)的規範是《香港基本法》的第158條。

但不能說基本法解釋機制僅僅由《香港基本法》第158條所規限,如果考慮到解釋機制所應當包含解釋權力來源、解釋主體的性質地位、解釋案的提起主體、解釋程序等等衍生因素的話,它還邏輯地應當包括《香港基本法》的其他有關條款以及被基本法所允許保留下來的香港原有的相關法律制度和法律傳統。

如果不是這樣來理解的話,我們就無法理解1999年人大常委會第一次釋法中特區政府提請解釋基本法行為的正當性和合法性,因為當時一些香港法律界的人士就批評特區政府向國務院提出報告請求國務院提請釋法於法無據,他們認為基本法全文中沒有明文規定這樣的做法,根據第158條的規定,只有特區終審法院才享有提請權。

“反對人大釋法的人認為,無論是在第158條所設立的《基本法》解釋權分佈體系裏,還是在《基本法》其他條文裏,都找不到可以支持行政長官在這次事件的情況下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的法理依據。

……行政長官請求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權,便是邀請中央干預,‘自毀長城’”。

2民主派大狀湯家驊甚至指責特區政府的做法是“出賣法治的交易”。

基本法的解释与宪法解读

基本法的解释与宪法解读

基本法的解释与宪法解读近年来,随着香港问题的逐渐升温,对于基本法的解释与宪法解读的讨论也日益增多。

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律,宪法则是国家法律的根基,它们在维护香港的独特地位和国家统一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在本文中,将从宪法与基本法的关系、基本法的解释权以及宪法解读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宪法和基本法构成了香港政治制度的核心,它们的关系密切而又相互依存。

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被赋予了宪法的地位。

宪法为香港提供了法律保障,规定了香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框架下实行“一国两制”、保持高度自治的制度安排。

可以说,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独立的宪法,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来自于中央政府的认可与授权。

因此,对基本法的解释和宪法解读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不能脱离国家统一和民族统一的原则。

基本法的解释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拥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立法机关,也是宪法的解释机关,对于基本法的解释具有最终的权威性。

基本法规定了对于基本法解释的审查程序,只有在涉及到中央和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政治关系、法律关系以及与保障国家安全有关的事项上,才需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示,这保证了基本法解释权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同时,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也有权解释基本法,但这一权力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最终权限的约束。

基本法解释权的行使需要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其授权范围。

宪法解读是对宪法文字的理解和阐释,目的是为了在实践中使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得到贯彻。

宪法解读不能脱离宪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以宪法为根据。

在香港,宪法解读有时也被称为基本法解释。

基本法解释是对基本法文字的涵义和内涵进行解析和界定,以便更好地适应香港的实际情况。

基本法解释通常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特区立法机关提出,但其必须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权。

基本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基本法在实践中的具体效力,以维护香港的法治和社会稳定。

对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思考

对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思考

对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思考香港基本法是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为解决香港实际问题而制定的宪法性法律。

基本法的提出无疑是一个伟大的创举,它为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同时和谐并存于一个主权国家之中提供了一种可能,但作为一种还未被反复检验与完善的新鲜事物,它必然存在着一些缺陷与问题。

一、三次“释法”过程中的争议与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97年7月1日香港基本法实施至今,共三次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文进行解释,分别是1996年6月26日就“吴嘉玲案”有关争议对基本法作出解释;2004年4月6日就“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对基本法作出解释;2005年4月27日就新任行政长官的任期问题对基本法作出解释。

释法过程中产生的许多争议与冲突,例如认为立法机关解释立法,违反司法独立原则,会危害香港自治;认为人大无权主动释法,人大释法需要终审法院启动;人大主动释法漠视特区政府的工作,冲击香港的高度自治。

①1.基本法解释权归属及范围1999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吴嘉玲诉入境处处长案以及(即“无证儿童案”)中的有关争议,第一次对基本法中的有关条款作出解释。

引发此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对“吴嘉玲案”作出的判决。

(虽然严格说来,对“吴嘉令案”的判决发生在解释基本法之前,但是即使不能说该判决是导致释法的必然原因,也不得不承认该判决对本次释法所产生的重大影响以及其所反映的基本法解释权问题,因此也将其视为释法过程中的一大争议)其判决中第三条写到,“香港终审法院享有宪法性管辖权。

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与基本法相抵触,香港法院有权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

”该判决一出,立即引起两岸学者的广泛争议,争议焦点在于香港法院是否有权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

大陆学者普遍不认同这一说法,在相关座谈会上有学者认为,“尤其令人愤慨的是,该判决中有关特区法院可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无效的内容,违反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是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对“一国两制”的严重挑战。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刍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在基本法解释上的关系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刍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在基本法解释上的关系
p o et a h e i n0 h n e p ea ins se o h a i w l n ti art ej dca n e e d n e r v h tt ed sg ft ei tr r tt y tm ft eb scl wi o mp i h u iil d p n e c o a l i
儿 Ku - mi g i n
( c o lo a ,Fu a ie st ,S a g a 0 4 3 ) S h o flw d n Un v riy hn h i 0 3 2 Ab ta t Th n e p ea in o h o g Ko g b sclw so ra i nf a c O t e p o e n ta y sr c : ei tr r tto ft e H n n a i a i fg e tsg ii n e t h r p ra d se d c i lme tto ft e b sclw.Re e ty s u sa o tt e p we fi tr r tto ft e b sclw a e mp e n a in o h a i a c n l ,is e b u h o ro n e p ea in o h a i a h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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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香港“无证儿童案”看基本法的解释权

从香港“无证儿童案”看基本法的解释权

取措施对赴港定居的人数严加 控制。 香港特别行政 区成 立以 四条 第 二款 第 ( ) 规 定 的 子 女 。本 解 释 公 布 之 后 , 港特 三 项 香 后. 这个 政策仍没有改变 , 仍实 行严 格审批制度 . 限定 的名 别行政 区法 院在 引用基本 法有关条款时 . 在 应以本解释为准 。
维普资讯
20 0 2年 第 2期
天津 市政 法管理干部学院 学报
J u l fT a i dnn s aie I si t o oi e S in e& L w o ma o in J A li i r t n t u e fP l iM ce e n t v t t a
“ 无证 儿 童 案 ” 末 始
日 , 港 特 别 行 政 区行 政 长 官 董 建华 依 据 基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条 香
我 国于 19 9 7年 7月 1日对 香 港 恢 复行 使 主 权 ,同 时 意 和第 四 十八 条第 ( ) 的规 定 , 国 务 院 提 交 报 告 , 二 项 向 建议 由 味着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基 本 法 》 以下 简 称 基 国 务 院 提 请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根 据 宪法 和 基 本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 ( 本 法 ) 香 港 正 式 生 效 实 施 。 根 据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四条 第 二 款 对香港基本 法的有关条款的立法原 意作 出解释 . 在 经审议 国务 第 ( ) 的 规 定 , 港 的 永 久性 居 民在 香 港 以外 所 生 的 中 国 院提 出的有关议 案 .19 三 项 香 9 9年 6月 2 6日第九届全 国人大常委 全 籍 子 女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享 有 居 留 权 和 有 资 格 依 照 香 港 特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关 于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第 二 十二 条第 四 别 行 政 区 法 律 取 得 载 明 其 居 留 权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于 (

香港无证儿童案案例分析

香港无证儿童案案例分析

• 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 全国性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于特别行政区将保持其原有的 法律制度,因而全国性法律一般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但特别行政区作为中华人民共 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有些体现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全国性法律又有必要在那里实施。 因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也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之一。 •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规定,具体包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无证儿童案
小组成员:梁曦文 张卓

香港无证儿童案
一.案件历史背景
二.基本案情回顾
三.本案的争议焦点 四.宪法学原理
五. 相关案件链接
六,结语
案件历史背景
案件历史背景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祖国,基本法在特别行政
区生效实施。该法第24条第2款第3项规定,香港永久居民中
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大陆)所生子女在香港享有永久居留权。
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 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 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3、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
(2)我等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词中说过:法院执行和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来
自《基本法》并受《基本法》的条文(包括上述条文)所约束。
案件后续
(3)我等在1999年1月29日的判词中,并没有质疑人大常委会根据第158条所具 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及如果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作出解释时,特区法 院必须要以此为依据。 (4)我等接受这个解释权是不能质疑的。

香港无证儿童案——中国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

香港无证儿童案——中国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

[思考]1、特区法院是否可以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进行审查并宣布其无效?
2、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于1999年5月建议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6月26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第四款和第24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仍坚持所有在内地的申请者,不论以何种事由要求进入香港特区,均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区的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获得其所制发的有效证件才能进入香港,否则将构成违法入境;并且该《解释》自1999年7月1日生效,但对于既定判决无溯及力,即不影响当事人根据香港终审法院1月29日的判决所获得的居留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在事实上终止了香港终审法院的判例法效力,这是否妨碍了香港的司法独立?
临立会是否有权修改入境条例? 有人认为,既然基本法第24条已明确规定港人于内地所生子女享有在香港的居留权,那么,香港特区临时立法会修订入境条例,规定了很多程序性的甚至是实质性的条件,这是违背基本法的,是对权利的限制。
这个看法不对。香港立法机关制定或者修改法律必须根据基本法。但根据基本法不等于“克隆”基本法。如果简单地复制基本法,那么特区的立法权也就毫无意义了。《1997年入境(第2、第3号)(修订)条例》给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若干补充和具体化的规定,这应是容许的。从全国来看,此类实例很多。例如宪法规定公民有游行示威的自由,而《游行示威法》则根据宪法的此项原则规定,作了系统的展开示威法》作出补充和不少具体化的规定。这是实施法律所需要的。临立会通过的《1997年入境(第2及第3号)(修订)条例》正是为了实施和落实基本法,保证权利的实现。
在非法居留的一千数百名无证儿童中,有四户以特区政府剥夺他们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为由,状告香港政府。该四宗代表个案的最后判决将会形成有拘束力的判例法,对日后港人于内地所生子女来港定居以及特区政府的反偷渡政策具有极大的影响。而且随着案情的发展,它将引出其它法律问题,甚至影响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的结构。

基本法

基本法

案件争议
终审法院是否有司法权解释《基本法》的 相关条款,是否要提请全国人大解释《基 本法》 第3号条例是否违宪,溯及力问题
判决
原诉: 1.入籍条例没有违反《基本法》,而且 维护了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2.基本法第22条适用于第24条规定的拥 有居港权的内地人士,配额制符合基 本法,入境条例有溯及力 吴嘉玲败诉 原告不满,上诉至终审法院
法院解决的争议
是否需要提请全国人大解释 按照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正确 解释,第2(a)段中有关父母的规定是否 和该条文相抵触。
原诉判决
高等法院认为《入境条例》相关条文违反 基本法,依据《基本法》,裁决庄具有永 久性居民的资格。
政府不服,上诉到上诉庭,上诉庭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后上诉至终审法院。
相关法条: 1.《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2 款第(1)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 前或者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2.香港法例第115章《人民入境条例》附 表1第2(a)段规定在香港出生的中国 公民若要成为永久性居民,则在其出生 时或其后任何时间,其父母的任何一方 必须已在香港定居或享有香港居留权。
余波
由于 担心由此引起的移民浪潮会破坏 香港的安定和社会秩序,董建华于 1999年5月建议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 委会解释基本法。
1999年6月26日,常委会通过“全国人 大常委会关于《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和第 24条第2款第(三)项的解释”。根据“该解 释”,(1)第22条第四款是指中国其它地区 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 中国籍子女,不论以何种事由要求进入香 港特区,均须向内地的机关申请办理批准 手续,方能进入香港特区。(2)第24条第二 款第(三)项是指该项所述的永久性居民的资 格是,有关人士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在该 人士出生时,必须属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 (一)项或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 的永久性居民。

宪法学课外资料

宪法学课外资料

宪法学课外资料:香港无证儿童案(第一篇)居留权案件,又称“小人蛇”案,通过本案,香港法院行使了它对香港法律是否违反《基本法》的司法审查权。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关于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在《基本法》实施以后法律地位问题的争议。

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不享有来港定居的法定权利,只可以根据每天准许150名内地人士移居香港的配额,申请排期来港定居。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后,大批持双程证[1]或未经正常海关关口入境的内地人士声称作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他们也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同时享有居留权。

如果他们的主张得以成立的话,将有大批人流涌入香港,势必会造成香港众多社会问题的出现。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曾在一九九六年通过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明确规定“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在本人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须是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或第(二)项已经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在修订《入境条例(第2号)》时采纳了这一意见,并另外规定父母双方中,仅有父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婚生子女不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入境条例(第2号)修订》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同时,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临时立法会紧急通过《入境条例(第3号)修订》,确立“双程证”制度,并使该修订具有溯及力,提前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在经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庭的初审,上诉庭的复审之后,有关人士继续上诉,并最终成为向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上诉的一九九八年第十三至十六号案。

各案上诉人的情况简介如下:第十三号案的上诉人为Chan Kam Nga及另外80人,81人中,16个为未成年人,12个为成年人,部分持双程证,部分未经关卡入境。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归属浅析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归属浅析

立 法 解 释 的 状 况 . 回归 后 的 司法 又将 沿 用 普 通 法 的 传 统 。
照 搬 内地 大 陆 法 系 的 立 法 解 释 模 式 而 排 斥 普 通 法 的 法 官
19 9 7年 7月 1日起 实 施 。作 为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宪 制 性 法 律 文件 , 回归后 香港 的 稳 定 繁 荣 起 到 了 巨 大 的 作 用 。 而 。 对 然 在基 本法 正式 实 施 过 程 中 . 国人 大 常 委 会 对 基 本 法 进 行 全 的 三 次 立 法 解 释均 引 发 了不 小 的 争 议 : 从 l9 9 9年 的 ” 无 证 儿 童 居 港 权 ” 讼 案 的 解 释 分 歧 。 对 基 本 法 两 个 附 件 争 到 中行 政 长 官 和立 法 会 选 举 办 法 的 争 议 . 至董 建 华 卸任 后 再
范 围 内 的条 款 自行 解 释 。
根据法律 的规定 . 全国人大 常委会 和香港法 院都可以 对 基 本 法 进行 解 释 , 法 理 上 他 们 的关 系 究 竟 如 何 , 文 在 本
尝试对此作一分析。 解 释权 归属 的 法 律 规 定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香港特 别行政 区基 本法) 1 8条 第 5 第 ( ) 规 定 :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法 院 在 审 理 案 件 时 对 本 法 3款 香 的其 他条款也可解释。 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 件时需要对 本法关 于中央人 民政府管理 的事务或 中央和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关 系 的 条 款 进 行 解 释 . 而该 条 款 的 解 释又 影响到案件的判决 , 在对 该案件做 出不 可上诉 的终局判决 前 , 由香港特 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 应 务 委 员 会 对 有 关 条 款 做 出解 释 。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如 委员会做 出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 区法 院在 引用该条 款时 ,

以居港权案件为基础探讨《基本法》解释机制

以居港权案件为基础探讨《基本法》解释机制

以居港权案件为基础探讨《基本法》解释机制
李培东
【期刊名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4(000)004
【摘要】鉴于解释体制的不同,《基本法》第158条确立了对其的双轨解释机制。

作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的典型案例,一系列居港权案展现了两种不同解释体制之间的冲突和磨合,暴露出提请人大释法制度缺乏约束机制。

通过理清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权权限划分及建立对终审法院提请释法的约束机制,探讨了完善《基本法》解释机制。

【总页数】6页(P48-53)
【作者】李培东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19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9
【相关文献】
1.从"居港权"争讼案看香港基本法的司法解释 [J], 徐静琳
2.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漏洞及填补——居港权案的再思考与刚果金案的新启示[J], 曹旭东
3.香港基本法解释冲突之原因分析——以居港权系列案件的讨论为例 [J], 焦洪昌
4.我国宪法解释机制动力来源的常态化前景r——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解释机制为参照的构想 [J], 李兴
5.论香港法院基本法解释权的制约机制\r——《香港基本法》实施20周年后的反思 [J], 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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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无证儿童案案例分析

香港无证儿童案案例分析

据资料显示,当时申请人港居留的有14万儿童,实际符合条
件的约有6.6万儿童。为了使这些儿童有序地进入香港居留,
香港特区政府协同大陆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案件历史背景
1997年7月9日,香港临时立法会通过了《1997年入
境(修订(第3号)条例》规定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在内地所生婚生子女到香港定居:
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4、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 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香港特区司法终审权的宪法属性包含两个方面: 其一,是基于国家主权的授权性审判权; 其二,是国家司法终审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需要指出的是,香港司法终审权虽然不能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终审权相提并论,但 对于香港特区而言,却具有终局性。香港司法终审权是地方性的终审权,最高人民法院
香港行政长官
问题:特别行政长官的职权是什么???
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
特别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基本法规定,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 央人民政府任命。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与香港基本相同,但澳门特别行政区没 有关于“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到由普选产生“的规定;其选举委员会和 推选委员会的人数比香港少得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
总的说来,凡属殖民统治性质或者带有殖民主义色彩、有损我国主权的法律,
都应废止或者修改。基本祛对如何处理与其相抵触的原有法律均有明文规定。
• 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
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除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根据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之外,立法会可以制定任何它有权制定的法 律,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商法等法律。 只要制定的法律符合基本法,符合法定程序,就可以在特别行政区生效适 用。

《香港基本法》解释的权限和程序问题探析

《香港基本法》解释的权限和程序问题探析

The Authority and Procedure to Interpret Hong
Kong Basic Law
作者: 季金华[1]
作者机构: [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出版物刊名: 现代法学
页码: 3-11页
主题词: 香港基本法;解释;权限;程序
摘要:《香港基本法》是全国的宪法性法律,是香港特区的根本法。

为了落实“一国两制”的精神,《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香港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予香港各级法院附条件的《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由于二者的立场、视角、法律传统和利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因而在立法解释模式和司法解释模式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碰撞。

《香港基本法》在解释主体、权限和程序设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在实践中也引发了宪法危机,因此,应该针对存在的问题,逐步加以完善。

从吴嘉玲案看基本法158条解释权范围

从吴嘉玲案看基本法158条解释权范围

从吴嘉玲案看基本法158条解释权范围法21 张炳旭吴嘉玲案是香港回归后这一地区最受瞩目的司法案件之一,在此案中香港终审法院判决“入境条例”部分条款违反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而香港政府为了改变吴嘉玲案的最终判决提请全国人大释法。

随后,全国人大据此对基本法做出了解释。

尽管香港终审法院院最终承认人大对基本法的解释,但全国人大未经香港终审法院提请就对本案中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释的行为引起了关于法律解释权范围的争议。

1争议的法律条文是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其主要内容是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特区法院的解释权的范围。

它首先在权力来源方面,明确全部解释权来自人大常委会,又在具体实施中规定,有关香港自治范围内的由香港终审法院解释,有关中央和香港关系的由香港终审法院提请人大解释。

2在吴嘉玲案中,香港终审法院意图通过两个巧妙的手法规避人大释法,首先它解释:判断和本案相关的主要法律是否属于中港关系范畴和是否有需要提请人大释法的决定权归属香港终审法院,然后它认为本案中主要法律处理的是香港内部事务因而根本无需提请人大释法。

进而香港终审法院认为由于没有接到提请,人大不应释法。

人大释法干涉了香港自治和司法独立。

31参见“香港居留权争议”——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章第一百五十八条3参见《香港终审法院吴嘉玲案终审判决书》第81——第93条有些学者认为单从法理角度而言,香港终审法院反对人大释法是情有可原的。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所言:两地法律差异大,在共同面对基本法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其中某些条文的含义产生意见分歧。

4本案中适用的158条很有特点。

香港实行普通法,释法权归司法机关。

大陆适用大陆法,据法律规定释法权主要归立法机关。

基本法作为一个调和的产物是按照大陆法制定的,但它授权香港终审法院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普通法方法。

在158条中这具体表现为权力来源于大陆立法机关,但香港司法机关在某些条件下也可释法。

浅析香港基本法的解释问题

浅析香港基本法的解释问题

浅析香港基本法的解释问题摘要:香港作为我国第一个成功践行“一国两制”方针的特别行政区,回归后十几年的繁荣发展依旧;其中最根本的保证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施行,为其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

但是中国内地和香港的不同传统、政策分别实行相异的法律解释体制,在基本法适用时的解释权问题上发生了不少尖锐的冲突;而基本法所规定的“双重”解释体制在实际运用中并没有收到最好的效果;本问将对不同的法律解释制度、冲突等做一个介绍,并尝试性地提出自身看法建议。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法律解释;双重解释体制;协调机制一、不同的法律解释制度香港特区与内地奉行不同的法律解释制度,这是导致对于香港基本法的解释产生问题的一个原因。

香港采用普通法制度,依据其现行法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有权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即“司法解释”;以具体案件为基础进行解释,而非“抽象、原则性解释法律”①;而由此产生的判决也将会成为法律的一部分;而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对存在漏洞的法律进行修改补充;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也拥有一定的解释权;但最终法院依旧是作为法律解释的最终裁定者,具有最高权威。

相反,中国内地采用大陆法系,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均拥有权解释法律。

具体而言,全国人大负责制定法律,在法律条文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或作补充规定时,可对该法律进行解释或者制定法例加以规定,而司法解释指的是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时候,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至于行政解释指的是凡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该如何具体适用时,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但是当针对同一法律的解释出现分歧时,都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由立法解释来进行最终裁决。

因此,可以看出,根据约束性判例理论,香港较高级法院在判案中做的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而内地不具有这特点;同时,香港法院若在审讯中对涉及的法律条文解释有疑问时,不得征询立法机关在草拟该条文时的原意,而需按照具体案件及对该解释的理解进行判决;而内地在此情况下一般需要呈交至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再根据此解释来进行判决;而对于司法审查的问题,内地对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而香港则是仅赋予法院拥有对法律的审查权。

浅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归属浅析

浅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归属浅析

浅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归属浅析论文关键词:基本法解释权法律规定论文摘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对于保证基本法的正确平德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以来,进行了三次释法,有关基本法解释权的问题都引起了诸多争议。

本文对中国宪法及香港基本法的有关法律条文的分析,论证基本法的解释权归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依据授权可以解释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文简称基本法)于1990月4月4日在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1997年7月1日起实施,作为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法律文件,对回归后香港的稳定繁荣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然而,在基本法正式实施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进行的三次立法解释均引发了不小的争议:从1999年的“无证儿童居港权”争讼案的解释分歧,到对基本法两个附件中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办法的争议,再至董建华卸任后新特首任期问题的看法不一,无不反映出基本法的解释对于香港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的影响。

根据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香港法院都可以对基本法进行解释,在法理上他们的关系究竟如何,本文尝试对此作一分析。

一、解释权归周的法律规定(一)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香港因为历史原因,和内地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域,实行的是普通法系的法律制度。

回归前香港在普通法制度下,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而法律解释主要是指法官的司法解释,是否存在立法解释有非常大的争议。

而在内地,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过程中进行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国家行政机关在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务时对行政法规做出行政解释。

当具体应用的解释出现错误或冲突时,可以通过立法解释加以确认或纠正,也就是说宪法赋予了人大常委会解释国家法律的最高权威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依据——以2016年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为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的法律依据——以2016年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解释为例
结语
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不仅有宪法等法律依据,而且有程序上的约束限制,也关乎着国家领土完整、主权统一的现实需要。目前,加上2016年对香港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共对香港基本法做出了五次释法,之前四次基本法释法分别为:居留权案件、“两个产生方法”宪政争议、“二五之争”以及刚果(金)案,四次释法的启动和意义虽不同但存在共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主动释法,更加表明中央对香港社会重大事件的高度关注,实践证明这种主动释法是必要且及时的。当然,继续完善香港特区基本法解释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在坚定中央领导地位的同时,实现两种解释的完美配合。
近年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出现少数人违背“一国两制”方针政策,甚至存在着部分立法会候任议员如梁颂恒、游蕙祯等人,利用宣誓平台,公开发表辱国及“港独”言论,这种公然煽动“港独”的行为引发了广大爱国民众的强烈愤慨。“港独”泛滥,造成了香港内部的撕裂,并严重影响到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关系,导致两地民众对立,矛盾激发。如果任由这样的“港独”势力及煽动性言论污染香港立法会,必然会造成危害“一国两制”和香港社会的动荡局面,也伤害了全国人民的满腔爱国热血。于是,在“港独”越来越激进化、暴力化的重要关头,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适时对香港基本法做出了第五次释法。我们都清楚且不能否认,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港独”的本质在于分裂国家,严重损害了国家主权安全,也严重违反了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如果不对“港独”势力加以严厉打击和遏制,会直接危害到国家的领土完整。为了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香港特区根本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进行基本法释法,才是最正确明智的选择。
香港回归后实现了社会制度上的“一国两制”,同时也保持了法制上的英美法系特色。面对具有普通法色彩的香港法律,如何对待因法律解释理论和法律解释制度差异所引起的冲突,也就会直接影响对基本法的释法。为了能够化解这种矛盾,缓解法治秩序的分裂,必须明确并坚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大陆和香港只有在实现制度衔接和有机统一的基础上,才能最大限度保障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效运行,维护香港法治秩序,实现香港长期的繁荣稳定。所以,在探讨基本法解释权的归属和实施后,足以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香港基本法解释权,具有完全意义上的现实合理性。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能够妥善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维护祖国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为香港特区法院公正解决纠纷提供法律依据,实现特区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香港法治的发展。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基本法》解释权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基本法》解释权

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基本法》解释权
武勇
【期刊名称】《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年(卷),期】2008(000)004
【摘要】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具有非固有性、从属性和被动性,并且其享有的<基本法>解释权是有范围限制的.另外,和内地法院的法律解释权相比,其性质、效力和主体也不相同.
【总页数】4页(P27-30)
【作者】武勇
【作者单位】集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内蒙古,集宁,012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6
【相关文献】
1.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是如何确立基本法审查权的 [J], 李纬华
2.《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的"一国两制"——对《基本法》第158条的解读 [J], 武勇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J], 曾荫权
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权归属浅析 [J], 陈虹;黄今芳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关于修订《中华人民
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问题的意见——2021年3月2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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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解释体制——一个比较法的视角

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解释体制——一个比较法的视角

A Comparative Study on Chinese Mainland's and
HKSAR'S Legal Interpretation System 作者: 廖鸣卫
作者机构: 广东轻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律室,广东广州510000
出版物刊名: 河北法学
页码: 94-99页
主题词: 法律解释;基本法;香港法制;持有;政治制度;界限;99年;中国内地;体制;香港经济
摘要:发生在1997年至1999年之间的香港“无证儿童案”之所以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它所包含的一系列重要法律问题本身,更在于人们希望藉此预测香港法制的未来发展趋势。

“无证儿童案”中的核心问题是基本法的解释问题,法律解释将在中国内地法律和香港法律可能的融合中扮演重要角色;而另一方面,在现阶段,对《基本法》解释的一项重要任务却是要保持中国内地和香港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之间的界限。

通过对中国内地和香港法律解释体制的比较,分析如何从九七回归以前香港和内地不同的法律解释体制中协调产生出香港新的法律解释体制,并藉此说明对于回归以后香港法制的变化所应持有的态度。

试论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

试论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

试论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
郭天武;蔡冰菲
【期刊名称】《当代港澳研究》
【年(卷),期】2001(000)002
【摘要】一、法律解释权——香港与内地的比较香港采用普通法制度,根据香港现行法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司法机关则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进行解释,称为"司法解释".法院在解释法律时,须考虑法律条文本身的含义,不可任意作出与该法律条文意义相违的解释,法院必须在审讯案件时,才可对有关的法律作出解释,司法解释必须从具体案件中产生,不能抽象地、原则性地解释法律.在普通法制度中,法院可以通过案件的判决,对有关的法律作进一步的补充和阐释,而这些判例,也就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如立法机关发觉司法机关对某些法律条文的解释有误,或该条文本身有漏洞,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和补充规定时,可以通过立法程序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或制定新法例加以规定和补充.
【总页数】4页(P43-46)
【作者】郭天武;蔡冰菲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冲突与协调 [J], 王玄玮
2.试论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 [J], 郭天武;蔡冰菲
3.简述香港基本法解释权 [J], 白指洋
4.论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协调 [J], 李俊良
5.论香港法院基本法解释权的制约机制\r——《香港基本法》实施20周年后的反思 [J], 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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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有关条款的实施意见, 指出香港以外的中国籍子女, 在本人出 ! !##$% & 全国人大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根据基本法的立法原意, 生时, 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必须是香港的永久性居民, 方能成为香港的永久性居民。 香港临时立法会通过 《 规定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婚生子女 !##’ 年 ’ 月 # 日, !##’ 年人民入境 ( 修订 ) ( 第三号 ) 条例 》 到香港定居, 首先应向中国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审核确认身份后, 领取由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其次, 领取大陆公安部门签 发的进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通行证 ( 亦称单程证, 以区别于往返证 ) 。再次, 申请必须在香港以外进行, 香港入境事务处不受理申请。该条例 还规定对其生效前 & 日内发生的偷渡事件有 “ 溯及力 ” , 即凡未经大陆有关部门批准来港者, 均必须遣送回原地, 待取得居留权证明书和单 程证后, 始能来港。 人民日报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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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儿童案 ” 的判决中表露无遗。 基本法的立法不足 一、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 权对特别行政区 “ 自治范围内的条款 ” 进行解释。 那么在基本 法中哪些条款属于 “ 自治范围内的条款 ” 自治 " 哪些又属于 “ 范围外的条款 ” 基本法没有作 " 对于两者的界限由谁来界定, 出规定。这一立法不足在 “ 无证儿童案 ” 中表露无遗, 此案主 要涉及对基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解释, 那么基本 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是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 围内的条款,还是属于自治范围外的条款" 对此基本法中没 有作出规定。 香港终审法院就有理由认为此条款是香港特别 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可以自行作出解释,而不需报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随着香港的繁荣和发展, 今后类似的情况 很有可能还会出现, 那么, 如何界定基本法中 “ 自治范围内 ” 和“ 自治范围外 ” 的条款问题, 将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基本法中关于香港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 释的规定。首先, 这一规定使香港终审法院掌握了将某一条 款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主动权和决定权, 如果终审法 无证儿童案 ” 中, 对基本法第二十 院不主动提请, 怎么办" 在 “ 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解释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终审 法院应在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解释,但终审法院没有主动提请,而是由特别行政区行政长 官提请解释。 虽然此案已经结束, 但这个问题仍没有解决。 其 次, 基本法规定当 “ 该条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 ” 时, 应 由香港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但如何判定 “ 影响到案件的判决 ” " 目前没有一定的标准,完全由终审法 院自行判断。这一点也体现了基本法的立法的一个缺陷。最 后, 在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由终审法院提请。但在实 践中, 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作出最终 的判决, 更多的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是由特别行政区终审法 院以外的其它法院作出的。 那么其它法院在对案件作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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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 包括终审法院 ) 不享有对基本法的 解释权, 因为它也是我国地方司法机关。但特别行政区是依 据“ 一国两制 ” 的原则建立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 权,它可以采用不同于大陆的司法制度,在香港的普通法体 制下,法律的解释权属于法院。所以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 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 包括终审法院 ) 在审理案件 时对本法进行解释。 依基本法的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 包括终审法院 ) 的解释权的范围: 它可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全部条款进 行解释,但对不同的条款进行解释又各不相同,归纳起来有 三种情况: 一是 “ 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 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 。这种自行解释要符合三个条件:( ! ) 这种自行解释是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只有在有关案件 的发生,诉之于法院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才可 进行自行解释。由此可见, 这种自行解释是被动作出的, 法院 一般不主动作出解释。 ( + ) 这种自行解释是针对基本法关于 特别行政区 “ 自治范围内的条款 ” 的解释。 只有是属于自治范 围内的条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 包括终审法院 ) 才可自行 解释, 而不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 ) 这种自行解释权不是 而是来自于全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 包括终审法院 ) 固有的, 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 二是 “ 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它条款也可解释 ” 。这里 所说的 “ 其它条款 ” , 是指除了关于 “ 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 的条款以外的其它一切条款。 三是 “ 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 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 ” 。由于此类条款直接牵涉到中 央的权益, 因此采取由香港终审法院在必要时提请全国人大 释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如无影响,就不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 会解释。 ( + ) 在对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提请解 释。因为在非终局判决阶段, 对案件还可以上诉, 如原审法院 对基本法的解释错误,上诉法院还可以更正,但终局判决作 出后不能再上诉, 所以要在作出终局判决前提请解释。 由此可见,基本法对解释权问题已明确作出了规定。虽 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特别行政区法院都有对基本法的解释 权,但比较起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在法律 允许的范围内是最高的, 这一点是不能质疑的。问题就出在 授权解释上,暴露出了一些立法不足,这一规定的不足,从
@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摘 法律系, 天津 A##B!B C
) 香港终审法院对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在港的居留权案 @ 又称 “ 无证儿童案 ” 作出判决。 引起很大的争议, 争 要: B!!! 年 B 月 "! 日,
执的焦点是基本法的解释权问题。本文通过对基本法的解释权问题的阐述, 指出其存在的一些立法不足。 关键词: 无证儿童案; 基本法; 解释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图分类号: E!"B’ ! 文献标识码: 3 文章编号: B##F D FA!A @ "##" C #" D ###! D #A
“ 无证儿童案 ” 始末 我国于 B!!$ 年 $ 月 B 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 权,同时意 @ 以下简称基 味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本法 C 在香港正式生效实施。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第 @ 三 C 项的规定, 香港的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 籍子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 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于 是, 港人在内地所生的子女就以此为依据申请赴港定居。那 时,仅广洲一地申请赴港定居的 "# 岁以下的港人子女就达 福利、 生活资源有限, 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 我国政府 为保障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减轻香港的人口压力,就主动采 取措施对赴港定居的人数严加控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 后, 这个政策仍没有改变, 仍实行严格审批制度, 在限定的名 有一部分家长担心等候的时间太长, 于是就让子女偷渡到香 港, 偷渡到香港的无证儿童面临被香港政府遣送回内地的命 运, 于是这些无证儿童中有些人就以香港政府剥夺了他们所 香港的高等法院就挑选了四宗有代表性的个案进行审理, 这 四宗代表性个案的最后判决将会形成有约束力的判例法, 对 日后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来港定居有极大的影响。 该案最终 在 B!!! 年 B 月 "! 日由香港终审法院作出了最终的判决: 所 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国内地所生子女都有权移居香港, 包 括他们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前已在内地生育的子女以及非 婚生子女; 只要有了香港的 “ 居港权证 ” , 不必得到内地政府 的批准就可在香港居住。已经来港的儿童, 即使未经内地政 府的批准,也不能遣返;香港终审法院在判词中还称它具有 “ 宪法性管辖权 ” , 有权审查并宣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 的所谓 “ 违反基本法 ” 的立法行为无效! 。 众所周知, 香港终审 法院的判决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为彻底解决问题, G 月 "#
十四万之多, 由于香港地狭人多, 人口密度极高, 教育、 住房、 人出生时其父母Leabharlann 方或一方就已经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基本
额内有序放行 @ 每日约发放 BG# 个单程证 C 。在这种情况下, 本解释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B!!! 年 B 月 "! 日
应享有的在港居留权为理由, 状告香港政府。 由于个案颇多, 法问题仍值得进一步探讨, 本文拟就从基本法的解释权问题
既往。 由此可见, 此次解释不会破坏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独立, 务 ” 和“ 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 ” 的条款以及自治范围内
( ! ) 该条款的解 , 香港的土地和社会资源根本无法应付大量新移民在教育、 常委会解释的做法。这里所说的必要时是指:
房屋、 医疗卫生、 社会福利及其它方面的需要。 通过全国人大 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 使有资格赴港定居的人从 !$" 多万 缓解了香港政府和社会面临的压力。 进一步 减至 +" 万以下, 加深了人们对香港基本法的认识和理解,对今后维护 “ 一国 两制 ” 方针, 保持香港繁荣稳定,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 包括终审法院 ) 对基本法的解释 权来自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 属于授权解释。按照我国 大陆的司法制度,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享有法律解释权,其它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都没有法律解释权。 按理
作者简介: 朱冬玲 @ B!$B D C 女, 天津市人,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师, 主要从事宪法学研究。
!
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 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 ( , ) 全国人大常委 释为准。 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 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委员会的意见。 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基本法明确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 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 是对基本法条文本身 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而进行的解释, 是对基本法立法原意所 作的解释, 属于立法解释。国务院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 出要求解释基本法的议案, 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 议审议,委员长会议认为为了保证基本法的实施,有必要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有关条款进行解释。 全国人大常 委会的解释下同于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在普通法体制下的 香港, 有“ 遵循先例 ” 的原则, 即法院的判决可以成为先例, 以 后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要遵循先前的判决。同时也有 “ 制 定法优于判例法 ” 的原则即如果立法机关就案件所涉及的问 题制定或修改了法律, 改变了法院通过自己的判决就有关问 题所确定的制度原则, 那么法院以后处理同类案件时就必须 遵守立法机关制定或修改的法律。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 释就体现了这一原则, 但并不等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推 翻了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不影响香港特别行政区终 即不溯及 审法院 !### 年 ! 月 +# 日对有关案件的判决效力, 而且还有利于香港的繁荣和发展。 据香港政府公布的调查结 果,根据香港终审法院的判决,未来十年赴港定居的人数至 当第一代在香港连续 少要 !$’ 万人 ( 其中第一代约 $# 万人, 居住 ’ 年以上后, 其第二代符合居留权资格的人约 #& 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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