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起诉范文(合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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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起诉范文(合集3篇)除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
为不服,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除特殊情况可申请行
政终局裁决外,不可再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
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
政复议。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被告_______________,……(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人等基本信息)。

其他当事人_______________,……(参照原告的身份写法,没有其他
当事人,此项可不写)。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应写明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写明理由及相关事实依据,尽量逐条列明)。

_____________人民
原告: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法人: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写明递交之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状副本__________份
被诉行政行为__________份
其他材料__________份
【说明】
一、根据立案登记制,行政采取书面,即人除确实存在困难外,必须递交行政状,且状必须具备法定的基本要素和要求,能初步证明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的条件。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提起行政诉讼,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出下列具体的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判决撤销、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5)请求解决行议争议;
(6)请求一并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7)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8)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不明确的,人民应当予以释明。

为保证《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正确实施,完善
市人民行政复议办案程序,规范行政复议机构案件和各方当事人参加行政
复议的活动,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省人民公室行政
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政法号)精神,制定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一条向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市人民公室(以下简称)负责
办理。

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二条对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进行登记,专设行政复议案件收结案登记本,并由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登记本应记明案件编号、收件日期、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案件承办人、办理结果、结案日期等事项。

第三条复议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人证明书;申请人是
其他,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成立时的批件;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需要委托人参加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由委托人
和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四)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未送达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认为有迹象表明被申请人已经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情形除外);
(五)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具体接待人员当场做好
笔录,笔录应当记录如下内容: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申请复议的请求事项和主要的事实、理由;
(四)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是否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是否已经受理。

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所做的笔录,应当由申请人予以确认并签字。

接待人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按照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接到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材料,由确定案件承办人员。

第六条案件承办人接到案件材料后,应根据行政复议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内容进行:
(一)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符合本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权限;
(七)未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对复议申请进行,拟受理的应当填写
《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审核决定。

经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在五日内拟出《不予受理行政复
议申请决定书》,报签发。

重大、复杂、疑难的复议案件,由报告市分管法制工作的。

第八条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案件承办人应制作《行
政复议告知书》,报审核签发。

第九条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报审核签发。

案件承办人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
知书》连同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并附送达回证,送达被
申请人。

第十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
有关材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当提交证据清单证据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同时附送复印件(应加盖被申请人单位印章)。

案件终结时,原件退回被
申请人,复印件由留存。

被申请人不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的有
关规定提交答复书、证据清单、证据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经,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复议申请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需请示的,案件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经审批后送达有关当事人,
并及时向上级请示。

行政复议中止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的法定、那期限。

第十二条对已经受理的复议申请,在、中发现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制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报审核签发后送达有关
当事人。

第十三条在过程中,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
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告知其有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的。

第三人不参加
复议的,不影响复议案件的。

第十四条在复议案件受理后、复议决定作出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要求以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申
请进行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意其作为第三人的,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
议通知书》,报审核签发后,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十五条申请人、第三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可以允许,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六条案件承办人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但是否回避,由决定。

第十七条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需要对被申请人
的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由案件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报
审签。

重大、复杂、疑难的停止执行案件,经,送市办分管副、审核,报市
分管法制工作的签发。

案件承办人将《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同时抄送申请人、
第三人。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
件承办人应要求申请人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撤回行政复议申
请书》应写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承办人应制作笔录,由申请人予以确认并签名。

第十九条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撤回申请的理
由进行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审批。

第二十条案件承办人员应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提交的行政复
议材料进行全面。

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和人员情况,听取申请人、被
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书面、实地、案件听证会等方式行政复议案件。

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对案件调解结案。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案件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听取意见或者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认为有必要的;
(二)认案件会有利于、了解案件主要事实;
(三)认为有必要的。

案件听证会由负责人主持,案件承办人,并负责记录。

第条案件因法定事由需要中止或终止,以及需要延期,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报审批。

中止或终止复议程序和延长案件那期限,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或由案件承办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案件承办人应就下列问题进行:
(一)是否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五)赔偿请求是否在法律规定应予赔偿的损害范围。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作出赔偿决定;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集体讨论,由主持,全体人员参加,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处理意见和有关法律依据。

必要时,报请市办分管副、、市分管法制工作的参加集体讨论。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案件除延期外,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案件工作,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拟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应制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案件承办人拟稿,经审核,送市办分管副、审核后,报市分管法制工作的签发。

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分管法制工作的签批后,以市一名义印发。

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外的行政复议文书由签发,加盖“市人民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三十条行政复议文书应送达各方当事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行政复议法
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
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

有关
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定的期限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
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行政复议意见书》未指定期限的,有关机关应
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
好善后工作的情况。

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
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行政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形,可
以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加盖市人民公室印章),向人事、监察、效
能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
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效能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效能部
门应当处理,并将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
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条实行行政复议半年和年终统计报表,各乡镇及市直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应分别于当年7月5日和次年1月5日前,如实填写《市行政机关参加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上报。

,行政状通用版(菁华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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