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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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集团、承租方及场所内所有人员的
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租赁的所有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生产场所、仓储场所、商业场所等。
第三条集团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四条集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租赁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管理
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等。
第五条承租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安全管理制度和租赁合同约定,负责租
赁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场所内安全。
第六条集团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内容
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1. 集团和承租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员工的安全责任。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安全检查
1. 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租赁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承租方应定期开展自检自查,确保场所内安全。
第九条安全设施管理
1. 集团租赁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警示标志等。
2. 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条消防安全管理
1. 集团租赁场所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2.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应急管理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
1. 集团和承租方应制定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修订。
2.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
1. 发生安全事故时,承租方应及时向集团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
2. 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对在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加强集团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场所内安全稳定,为集团和承租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