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承包合同上诉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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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以下简称“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现就本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关于上诉人主体资格
上诉人作为劳务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有权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主体资格不合法,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上诉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完全具备订立和履行劳务承包合同的资格。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主体资格不合法,显然是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曲解。

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无效,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关于违约责任问题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要求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劳务承包任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违约,与事实不符。

四、关于争议解决方式问题
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中,并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争议应通过仲裁解决,缺乏合同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姓名]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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