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弊端和改进措施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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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弊端及改进措施浅议
目录
摘要 (1)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基本问题 (2)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涵义 (2)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理论依据 (2)
(三)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发展历程 (4)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及弊端 (5)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分析 (5)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弊端 (6)
三、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改进措施 (7)
(一)改革行政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建立起行政监督的垂直领导 (7)
(二)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 (7)
(三)完善公众和社会舆论参与监督机制 (8)
(四)注重过程监督,强化和突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 (8)
(五)协调好内外部监督,双管齐下 (8)
(六)实现行政监督法制化 (9)
参考文献 (10)
摘要
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课题,是政府行政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行政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实现途径。
建国后,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有了很大发展,在监督政府机关、政府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在目前我国腐败问题仍然严重的现实情况下,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很多弊端。
因此,如何完善我国政府行政监督体制、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转变政府职能的研究课题已经提上日程。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从各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
关键词:行政监督体制弊端改进措施
我国行政监督制度产生于新中国建立之初,60年来,先后经历了形成时期、调整时期、瘫痪时期以及恢复和发展时期。
①到如今,已经形成了由行政组织外部监督体系和内部监督体系想结合的行政监督体制。
在政治生活中,充分体现了行政监督作为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府行政活动的有效监督。
它对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防范与惩治腐败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政府效能和建立责任政府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行政监督逐渐制度化、规范化,这在加强监督效果、完善监督主体、使监督科学化、法制化方面起到了关键性作用,从而提高了政府行政的效能,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现行行政监督体制存在的诸多弊端,行政监督体制远未达到真正要求的监督效果。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基本问题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涵义
监督,在英文中的单词是supervision,从字面意思来看,即为上级对下级的督察、督导。
在《辞海》、《词源》里采用的解释是监察督促、监督军事。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中外,监督一词的本意都是一致的,都是上级对下级的督察、督导活动。
现代意义上的监督主要指人们为了达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昂免得某种目的或目标,样张一定的权力,通过对社会公共治理中若干事务的内部分工约束或外部民主性参与控制等途径,针对公共权力的资源、主体权责、运作效能等相对独立地开展的检查、审核、评议、督促活动。
行政监督是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具体指的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实施的检查、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
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部分。
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
内部监督,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一般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行政部门对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有一般监督、专门监督、行政复议和特种监督四种形式。
②
(二)行政监督体制的理论依据
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有一句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
①杨建淮:《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完善》,《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②夏书章、王乐夫、陈瑞莲:《行政管理学》(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367页。
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诚如孟德斯鸠所言,行政腐败现象在政治生活中愈演愈烈。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无论在何种社会制度下,权利一旦失去制约,就会变成脱缰的野马,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
①因此,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对保证行政管理的公正、稳定、高效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建立理论主要源于西方分权制衡理论、人民主权理论和社会契约论,并结合中国国情而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监督体系。
第一,分权制衡理论。
分权制衡理论,也称权力制约论,它的主要思想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其主要理论来自于洛克的分权理论和孟德斯鸠的制衡学说。
它强调为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或腐败,必须对政府权利进行分割,并形成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关系。
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洛克还特别强调立法权至上。
我国目前的国家机构设置情况是立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居于权力的最高点,下设“一府两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互独立且相互制衡。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它代表人民对中国人民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检查,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从而形成权力的制衡。
第二,人民主权论。
人民主权论是西方思想家基于社会契约论和主权论提出的民主理论,认为人民拥有主权,国家的主权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因此,人民对国家拥有天然监督权。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以社会契约方式建立的国家,完全是处于人类自身理性的要求,是“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集体共同的力量来护卫和保障每个成员的人身和财富”。
人民主权在我国的国家机构设置上的体现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实现民主权利的机构,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依法行使对行政行为的审议权、质询与罢免权,以及对公务员失责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另外,人民有权对政府行政权力的使用以及行政行为进行质询与监督。
而政府是代理人民行使公共行政管理权力,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必须严于律己,时刻接受人民的监督,自觉承担为公共利益服务、保障公民权利的责任。
第三,社会契约论。
契约是一定意义上权利与义务之间的相互转让,社会契约则是人们通过契约在个人权利的保证和社会义务的承担之间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相互转让,并通过结合全社会人民的意志,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个体的人身和财富。
这种社会契约是无形的,是被默认的人与人之间,人与国家之间的一个约定,它并不具有强制性,它主要强调的是道德对权力的制约。
在公共权力机构行使公共权力,要保障公共权力使用的节制和理性,除了通过立法规定它的追惩手段,还必须通过价值的洗礼、道德的升华,以权利主体的自律与他律的结合,以道德约束等内在软约束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外在硬约束结合,
①曾维涛:《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几点思考》,《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达到对政府行政权力的制约。
上述三个理论,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授权政府权利的同时,而且还要保留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与制约,确保政府依法行政,防止和追惩权力腐败。
(三)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发展历程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时期:
1.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初步形成时期(1949年—1954年)
1949 年9 月,第一届全国政协会议召开,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共同纲领》第19 条规定:“在县市以上的人民政府内设立人民监察机关,以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
”
在中国共产党党内设置了纪检机构。
1949 年11 月,党中央又作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以朱德为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相继在县以上各级党委成立了纪律监察委员会。
至此,社会主义新中国行政监督体制的建立开始起步。
但同时,由于新中国行政监督体制处于初创时期,存在着诸多问题
2.我国行政监督体制适度调整时期(1954年—1959年)
1954 年9 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进行监督的权力。
根据1954 年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原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1954 年,根据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国家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以及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地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检察监督。
至在20 世纪50 年代中期,各级政府机关内部监察机构、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体制的建立以及职权范围的调整完善,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外部监督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党纪监督和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建立了社会主义中国的行政监督体制。
3.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瘫痪时期(1960年—1978年)
20 世纪50 年代末,受到当时极“左”思潮的影响,中国行政监督体制陷于瘫痪。
1959 年,国家监察部被撤销。
1975 年宪法则在检察机关名存实亡基础上明确取消了检察机关,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
监督权失去法律
依据,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也相继被撤销。
从而导致行政监督组织体系陷于瘫痪,行政监督体制受到了严重破坏。
4. 行政监督体制恢复和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
1978 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纠正了在文化大革命中的一系列错误,国家政治生活逐步走向正常“文革”期间濒临瘫痪的行政监督体制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在党组织内部,率先建立了各级党委领导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监督主体资格在1978 年宪法中重新得到了肯定。
同时,根据1982 年宪法,国家设立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在这期间,国家监察机构的建制也得到了恢复和确立。
1986 年11 月27 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的决定》。
1987 年国家监察部重新组建。
行政监察机关的重新组建,审计机关的设立,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主体地位的重新肯定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恢复,使中国行政监督体制得以重建并加强。
1989 年4 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1990 年12 月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6 年3 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7 年5 月,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9 年4 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9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一系列配套的行政监督的法律和措施陆续出台,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日趋规范并日趋完善。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及弊端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指向中心的全面的约束体系,主要包括主体体系和对象体系两个方面。
①第一,从主体体系内部构成要素来看,我国现行监督体制主要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主要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行政监督;政党监督,即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的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
专门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督察、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平行部门监督。
第二,从行政监督的对象体系来看,行政监督的对象涵盖了政府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
在厘定行政监督体制的基本架构的基础上,现阶段我国行政监督具有
①陕西省监察厅《政府监督制度》课题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现状,存在问题和改进举措》。
面广量大的宏观总体特征,在实践中发挥了“治病”与“保健”的双重功效。
①从理论上讲,监督课题的公开性,监督主体的多元化以及监督内容的广泛性,有利于形成全面复合的监督网络,提高整体的监督效能。
但是,在现实实践中,由于整个监督体系庞大且杂乱,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使得权责混乱,“漏监”、“虚监”、“难监”现象比比皆是。
(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弊端
1.监督主体不到位
第一,行政监督主体独立性不强。
②行政监督主要体现的是对行政权的制约,而监督的有效性往往体现在监督主体的地位和权力上。
我国的《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审计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有关行政监督主体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目的就在于监督权能独立行使,保证监督的有效性。
但在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大都处在附属地位,没有足够的独立保证监督的有效性。
例如,党的纪检委和行政系统的监察、审计部门大都设在党政机关内部,在履行监察职责时,一方面要受到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另一方面,也必须收同级党组织、行政机关的领导。
这就使得监督主体受制于双重领导,也受制于监督对象。
第二,多重监督,监督合力弱。
③我国在构架行政监督体制时的出发点是要形成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从而使政权不能“绝对化”。
现实却是重复监督导致监督主体之间对于相似工作相互推诿,最终导致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各监督主体之间还缺乏有效沟通,各自为战,降低了监督效率,弱化了整体监督效能。
第三,部分行政监督人员素质不高。
行政监督人员是行政监督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员,他们的人员结构、知识层次、能力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政监督的有效性。
目前,在这支队伍中还存在着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
一是执法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这给行政监督工作带来困难;二是部分执法人员不注意坚持原则,怕得罪人,不敢过硬实施监督。
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在我们要求要进一步加强廉政工作的今天,执纪执法干部必须以更高的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面对行政监督工作。
第四,公众监督参与意识薄弱。
很多人仍然存在着“只许州官放火,不需百姓点灯”的思想,不懂得怎样使用自己的监督权利,对于很多政府官员腐败现象,因为害怕被报复而放任之。
就算受到主管行政机关的利益侵犯,也不知道如何进行行政诉讼。
2.监督过程不完善,行政缺乏透明度
行政监督应该是贯穿于行政行为整个过程的活动,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
②浦兴祖、竺乾威:《当代中国行政》,复旦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12页。
①杨建淮:《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路径选择》,《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
②施月峰、卢泽生《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有效性的路径选择》,《企业家天地》,2007年第4期。
监督、事后监督,三种监督方式应有机结合,全方位进行。
但是长期以来我国行政监督方式较单一,监督主体一直偏重事后追惩,即在事情已经发生,并且造成或轻或重的危害之后才进行查处和惩罚,这是一种“马后炮”的监督方式,并不利于真正有效防范行政腐败,使监督工作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事后监督基本上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监督。
行政透明或政务公开,即“阳光行政”,是现代行政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行政监督的前提。
没有政务公开,监察机构和社会舆论就无从知晓行政部门的运作情况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这就为暗箱行政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暗箱行政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不利于公民监督和公民参与,往往是滋生权利寻租和其他行政腐败等丑恶现象的温床。
3.监督体制不健全
第一,监督机制单向运行,缺乏全面性①。
目前,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以内部监督为主,外部监督为辅。
在一定程度上,内部监督具有其优越性,内部监督突破了信息的不对称性,这较之外部监督是具有一定先进性的,但是内部监督的动力来自于外部监督,如果没有外部监督的压力,内部监督就会产生懒惰性,甚至侥幸心理,从而产生行政腐败。
第二,行政监督立法滞后。
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必须有法律作为后盾,否则就会带有盲目性和随意性,健全的监督法律体系是保证行政监督效能充分发挥的法律基础。
健全的法律制度能一方面赋予监督者应有的权利,保证监督的有效实施;一方面也能规范行政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防止在行政监督工作中的腐败行为。
但是,我国的行政监督立法进展缓慢,不能跟进时代的步伐,这就使得监督主体缺乏法律的保护。
例如,近几年来,一些新闻记者采访难的问题屡见报端,有些甚至遭到围攻和殴打。
三、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改进措施
(一)改革行政监督的双重领导体制,建立起行政监督的垂直领导体制
行政监督机关保持独立,这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项原则,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监督的实效性。
有效的监督必须以监督客体切实处于监督主体的监督之下为前提,并且监督主体的监督活动不受监督客体的直接制约和干扰。
目前,我国的内部监督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实践证明,这种内部监督由于体系不独立、地位不高,容易受人情关系的影响。
而建立自上而下独立的外部监督体系,重视实施独立的行政监察制度,可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设一个最高专门监督机构,代替原来的监察部,使得专门监督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并下设地方各级监督机构。
取
①次仁嘎吉:《我国行政监督体制问题初探》,《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消原来的双重领导体制,有利于监督整体合力的提升。
(二)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
行政监督是通过行政监督人员的工作来实现的,要提高行政监督效能就必须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
首先,行政监督人员必须不断加强思想道德素质修养,要时刻秉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切实为人民负责,要提高自己的行政监督意识,正确区分社会中的善与恶、是与非,形成高尚的行政伦理精神,责任重于泰山。
其次,还必须加强纪检干部的素质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专业的法律知识、金融财政等知识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
(三)完善公众和社会舆论参与监督机制
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创造条件让人民更有效地监督政府”。
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公众监督机制。
首先,必须要树立公民责任意识,形成参政议政的自觉性,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政府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的意识转变,政府可以利用大众传媒让公众知道应该监督什么,同时,还要加大现代公民意识的培育。
其次,强化群众监督法律保障。
通过法律来确立群众监督的法律地位,保障举报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另外,政府还应该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实现“阳光行政”,提高政府行政的透明度。
新闻媒体在反腐倡廉的工作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朱镕基总理曾为焦点访谈栏目题词:“舆论监督,群众喉舌政府镜鉴,改革尖兵”。
但是,媒体监督在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还是一个薄弱的环节。
当前需要进一步完善舆论监督机制,加强新闻立法,一方面规范新闻工作人员的行为,一方面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律保障。
(四)注重过程监督,强化和突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
针对我国行政监督长期以来偏重于事后的追惩性监督,应注意强化对权力授受过程的监督,把好入口关,努力做到防范于未然。
首先,应选好行政过程中的掌权者,掌权者的素质影响着权力行使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因此,对权力主体的权力获得进行监督制约是防止权力被滥用的第一道防线。
同时还应注意突出事中监督,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进行监督制约,防止行政人员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滥用职权甚至产生腐败。
当然,事后监督也是必要的,强有力的惩罚也是控制行政腐败的有效手段之一。
(五)协调好内外部监督,双管齐下
内部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外部监督是内部监督的重要推动力量。
组织内部监督与其管理制度紧密结合,因而组织内部的许多问题都可以通过内部监督机制得到快速有效地解决。
但是,内部监督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自
身监督毕竟不能客观而严密,这就需要外部监督弥补这一缺陷。
外部监督力量是异体监督,这就增加了监督的客观实际性、公正性。
外部监督也能积极推动内部监督的正常运作。
所以,内外部监督必须有机结合,才能真正达到监督的高效。
(六)实现行政监督法制化
行政监督立法是依法实行行政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尽快建立健全各种行政监督法律法规,才能为积极有效的行政监督提供基本的规范程序。
因此,应该加强该领域的法制建设,一方面,制定出当前还没有但是急需的诸如:《监督法》、《新闻法》、《政务公开法》、《反腐败法》、《举报法》等法律,保证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继续完善现有的但是存在操作缺陷的相关法律;还有,必须提高有关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