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生教育:建筑企业资质申报与审查一般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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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资质申报与审查一般性原则
一、申报单位性质
1、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或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的(军队单位除外),不批准其资质增项、升级申请。

二、申报内容约定
1、指标考核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考核主体,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内容不应纳入申报。

2、各项指标应以企业资质申请表申报的内容为准。

3、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均不被认定。

三、考核指标原则性要求
1、申请多项资质的,净资产指标、主要人员指标不需要累加,以标准要求最高的指标值考核;
2、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注册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工程业绩、技术装备需分别达到各类资质标准的指标要求。

3、企业既有资质证书中某类资质存在限项,且与相应资质标准规定不一致的,该类资质升级申请将不予以认定。

四、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类别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应类别对照表详见《实施意见》附件4.1),应按照相应资质标准审查。

五、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后的资质申请
1、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后,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除要审查新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外,原企业仍具有的资质也将同时被审查。

2、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类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类资质时,则必须按首次申请提供材料。

3、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只对该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予以认可。

4、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以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予以认可。

(见:建市[2014]79号)
六、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包括:
1)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建筑业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

2、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的,应审查确认商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中中外合资、合作投资企业,中方出资人的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以外币出资的按出资时的汇率计算)。

七、资质审核工作分工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见《管理规定》第九条),包括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人员(但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具体名单见《实施意见》附件4-2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上述内容的审核组织抽查,被抽到企业的上述内容全部进行审查。

4、未被抽到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仅对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进行审查。

八、证明材料提供与认定
1、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发布平台”)中有工程业绩、注册人员信息的,则无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对上述工程业绩,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和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案庭审部门审查意见栏中注明。

3、若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未进入发布平台,或在发布平台的信息不能证实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指标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对于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在已联网省市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发布平台完成,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予以认定为有效业绩。

5、初审部门的意见需明确响应企业申请内容,有核验原件的记录,并签单齐全。

6、下放地方审查的内容,以地方审查意见为准。

7、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内容,若初审部门提出不符合项,审查时不直接作为否决项,需对照标准,综合审查所有资料,再作结论。

8、对于初审部门提出的不符合项,应重点进行审查,并在结论中详细表述初审部门意见和是否采纳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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