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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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合作医疗制度实
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06]27号
【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01
【实施日期】200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6〕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城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一日
湘潭市城区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体系,弘扬互助共济民族风尚,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缓解我市城区居(村)民因患病产生医疗费用支付困难的后顾之忧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实现户户参与合作医疗、人人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促进社会公平,建设和谐社会,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区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潭市发〔2006〕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合作医疗的参加对象
户籍在市城区(含雨湖区、岳塘区、高新区,下同)的农村村民;户籍在市城区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居民(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

二、合作医疗的基本原则
市城区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下,市城区居(村)民自愿参加,政府、单位、个人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的互助共济制度。

坚持政府主导、互助共济、量力而行、分步推进、区办区管、上下协同、自愿参加、加强引导的基本原则。

三、合作医疗资金筹集
(一)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和单位(含民营经济组织,下同)补助、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资助相结合的多元筹资机制。

(二)筹资标准和比例。

在第一个运行年度内,市城区村民参加合作医疗筹资标准每人50元,城区居民每人100元。

以后运行年度筹资标准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一个运行年度居(村)民参加合作医疗资金来源和具体数额如下:
1. 居(村)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

村民每人每年缴纳10元,居民每人每年缴纳30元。

2. 市、区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的村民每人每年各补助20元,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居民
每人每年各补助10元。

3. 参加合作医疗的居民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夫妻、子女、父母)所在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私营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给予资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无资助单位,经调查确认生活困难的,在本人缴纳后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救济解决。

4. 大中专院校学生的单位补助资金由所在学校负责支付。

5. 五保户、特困户和低保户应由个人缴纳和单位补助的合作医疗资金,由市、区社会救济资金列支。

四、合作医疗的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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