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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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津贴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温天⽓下,露天⼯作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付⾼温补贴。
⾼温津贴标准:⽤⼈单位每年6-8⽉安排劳动者在⾼温天⽓下露天⼯作按每⼈每⽉不低于60元标准发放津贴;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室内⼯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按每⼈每⽉不低于45元标准发放。
⾼温容易使⼈中暑甚⾄是晕倒昏迷,所以⼀般⾼温天⽓⼈们会在屋⾥⼯作和学习。
然⽽⼀些⼈为了⽣活会在⾼温的环境下进⾏⼯作,这时会给予这些⼈⼀些⾼温津贴。
⾼温津贴在发放时会按照相关的管理办法。
那么⾼温津贴管理办法是怎样规定的呢?下⾯就给⼤家介绍⼀下。
⼀、⾼温津贴管理办法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温天⽓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温津贴。
最⾼⽓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当⽇室外露天作业;⽇最⾼⽓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时,在⽓温最⾼时段3⼩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最⾼⽓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
从⾼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也因⽓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
如,、⼭西等北⽅地区的发放时间段为6到8⽉,⽽省的发放时间长达7个⽉,为4到10⽉。
在已经明确⾼温津贴标准的省份中,部分地区的标准已经多年未涨。
例如,⼴东的⾼温津贴标准为每⼈每⽉150元,这⼀标准从2007年开始都未调整;河南省的⾼温津贴标准为每⼈每⼯作⽇10元,这⼀标准也是2008年就已制定的。
天津⾼温津贴已经实⾏动态调整,⽇标准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平均12%发放。
⼈社部、全国总⼯会等部门曾多次要求⽤⼈单位,要“按时、⾜额”发放⾼温津贴,不得⽤防暑降温饮料来充抵津贴发放。
然⽽,仍有部分地区和单位没有按规定执⾏,更有⼤量建筑⼯、环卫⼯、快递员等等,终⽇在炎炎烈⽇下⼯作,却不知“⾼温津贴”为何物。
⼆、⾼温津贴各地标准
2015年,⼭东省从事室外作业和⾼温作业⼈员的津贴从每⼈每⽉由120元涨⾄200元;⾮⾼温作业⼈员每⼈每⽉80元涨⾄140元。
这也是该省⾃2006年以来⾸次上调这⼀标准。
陕西省的⾼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每天10元提⾼到25元。
河北省也在2015年制定了夏季⾼温津贴试⾏标准。
根据该标准,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每⼈每⼩时(含加班加点)1.5元;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达不到降低⼯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劳动者每⼈每⼩时(含加班加点)1元。
北京室外露天⼯作⼈员的⾼温津贴,每⼈每⽉不低于180元,在33℃以上室内⼯作的则每⼈每⽉不低于120元。
⾼温津贴对于在⾼温的环境下⼯作的⼈是⼀种补助,也是给予他们的⼀种福利,因为⾼温⼯作会有更多的风险。
⾼温津贴在发放时要按照⾼温津贴的管理办法进⾏,⽽且各地的发放标准都会有所不同,要根据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