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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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6.12.07
•【字号】内民政发〔2016〕113号
•【施行日期】2016.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的
通知
内民政发〔2016〕113号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6年1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新闻发布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闻发布工作,完善信息发XXX政策解读制度,推进新闻发布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新闻发布工作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民政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民政厅实行例行新闻发XXX应急新闻发布相结合的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民政执政为民的公信力。
第三条坚持民政厅信息公开与保密相统一、政策发布与解读相结合、舆情处理与解决问题相促进,增加权力运行透明度,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率、推进政策完善和落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第四条综合运用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答记者问、网站和微信发布、新闻通告等多种形式发布新闻,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站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通过民政厅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广泛传播信息,加强多向沟通协调和互动交流,扩大新闻发布受众面,增强信息传播影响力。
第五条健全舆情收集、研判、核实和回应相结合机制,完善主动发布、专家解读、沟通协调和评估反馈机制,提高新闻发布工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对民政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新闻发布工作由厅办公室统一组织、归口管理。
各处室和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统筹协调配合。
第二章例行新闻发布
第七条例行新闻发布以民政厅新闻发布会、民政厅网站、《内蒙古民政》、《今日社会》、民政厅微信公众号为发布平台。
第八条发布方式以每季度1次例行新闻发布会集中发布为主。
例行新闻发布会时间为每季度首月20日上午10时,如遇法定假日或不可抗力则向后顺延。
第九条例行新闻发布会每次发布内容需由厅办公室和有关处室协商拟定,并报分管副厅长和厅长审定。
第十条例行新闻发布包括重要政策出台情况,重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灾情及救助情况,民政舆情热点回应,相关政策解读及其他需要发布的内容。
第十一条例行新闻发布会由厅新闻发言人(厅办公室分管领导或受委托的其他厅领导)主持,发布人由新闻发言人、涉及议题的处室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处室其他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例行新闻发布会按照以下流程及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一)筹备工作由厅办公室于发布日前10日组织启动,并于5个工作日前报请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批准。
(二)由厅办拟定新闻通稿,涉及具体业务的新闻发布会材料由相关处室拟定,报分管副厅长审定,必要时报厅长审定,并于发布会召开前5日内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
(三)发布会预告由厅办公室于发布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内在民政厅网站、民政厅微信公众号同步推送。
(四)中央驻区、自治区主要新闻单位记者邀请及厅属媒体记者通知和发布会现场事务性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应急新闻发布
第十三条应急新闻发布以民政厅新闻发布会、民政厅网站为发布平台。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厅可视情况依据国务院、民政部和自治区相关应急措施启动应急新闻发布。
(一)对突发自然灾害启动自治区应急响应的;
(二)民政系统突发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灾难和民生事件;
(三)突发的民政舆情事件(通指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可能或已引发公众过激反应和媒体炒作的),民政厅认为必须紧急回应的。
第十五条应急新闻发布包括以下内容:
(一)突发自然灾害基本情况及应对举措;
(二)民政系统突发的事故灾难和民生事件基本情况及应对举措;
(三)突发的民政舆情事件背景、性质、动态、政策解读和实际工作应急处置、后续工作改进举措等情况。
第十六条民政厅举行的应急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发言人、发布流程及职责分工,参照例行新闻发布会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筹备工作启动时间、预告为即时。
第十七条应急新闻发布应当及时准确披露真实信息、澄清不实传言、回应公众质疑、表明立场和态度、通报实际工作处置政策措施和后续工作举措,最大限度避免公众猜疑、帮助媒体消除误读误解、减少社会负面影响,稳定公众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章民政厅网站信息发布
第十八条民政厅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由厅办公室统筹协调。
直属单位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民政厅网站信息发布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治区党委、政府涉及民政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民政部发布的涉及民生的重要政策、会议和活动信息;
(三)自治区民政厅涉及民生的重要政策、会议、活动和重大应急舆情信息;
(四)自治区民政厅厅领导调研督查工作的信息;
(五)各业务部门重要工作信息;
(六)自治区民政厅党建及自身建设重要会议、活动信息。
第二十条民政厅网站信息发布内容要求:
(一)客观准确。
标题与内容要一致,不得夸大或采用文学性语言。
涉及机构组织、地区名称、领导职务的要用全称;时间、数字、领导排序、部门顺序、政策文件、技术指标等重要信息按规范处理;引用文献或需要解释的信息可在文后以备注形式标明。
(二)内容完整。
会议类信息要涵盖会议全称,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领导、主讲领导、参会人员或主办方信息,会议主题和领导讲话摘要,会议召开的意义和价值;工作类信息要涵盖主要依据、工作对象、措施做法、起止时间、进展情况、效果作用;活动类信息涵盖内容要参照工作类信息完善。
会议类信息和活动类信息应当配发1-3张图片。
(三)严格审查。
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要对上传信息的文字图片内容及合法性、保密性进行严格审查,并报厅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发布。
涉及应急重大舆情的信息由厅办公室报请厅分管领导和厅长审定。
(四)具体栏目信息发布要求按《民政厅网站维护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民政厅网站信息发布工作流程:
(一)发布时间。
会议类和活动类信息要在会议或活动结束3个工作日内完成。
工作类信息原则上在启动或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也可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择机发布。
(二)审批流程。
由业务处室信息发布员拟定发布内容,填写《民政厅信息发布审批表》(附件1),报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查;经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审定
后送厅办公室审核备案,即可上传。
涉及应急重大舆情的信息,由业务处室信息发布员拟定发布内容,填写《民政厅重大信息发布审批表》(附件2),报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和厅办公室审查;待审查通过后,报经厅分管领导和厅长审定,并送厅办公室复核备案,即可上传。
第二十二条民政厅网站信息发布工作督查由厅办公室负责,每月对各业务处室信息发XXX业务处室、直属单位网站信息更新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章政策解读
第二十三条政策解读以民政厅新闻发布会、民政厅网站、《内蒙古民政》、《今日社会》、民政厅微信公众号为平台。
第二十四条政策解读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
(二)自治区民政厅涉及民生的重要政策文件;
(三)其他涉及民政工作领域内容的,需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二十五条政策解读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由政策制定处室负责解读,需制定相应的解读方案,并报分管副厅长审定。
在政策文件公开后的3个工作日内启动政策解读工作。
第二十六条政策解读方式可采用撰稿解读、专家解读、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发布内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二十八条新闻发XXX其他重大发布活动结束后,由厅办公室协同相关处室搜集、汇总情况,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未经民政厅办公室同意,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和厅管社会组织不得以民政厅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新闻发布活动。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1.民政厅信息发布审批表
2.民政厅重大信息发布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