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人流引产申报制度[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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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人流引产申报制度[定稿]
第一篇:二胎人流引产申报制度[定稿]
二胎人流引产申报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性别比的治理,保持整个社会的性别平衡,严格二孩审批制度,坚持一证管一胎,一证只给一次生育机会。

为此,特制定关于二孩终止妊娠的审报审批制度。

一、审批程序
凡是生育二孩的对象,持证怀孕后,严禁随意进行终止妊娠,医学上要终止妊娠的,乡镇计生办必须进行调查,必须要有县级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以上的权威专家签字,或县级医院的专家会诊意见,最后由县计生局审核。

二、终止妊娠的范围和条件
1、计划外怀孕者;
2、经优生检测不适合继续妊娠者;
3、遗传性疾病确诊者;
4、孕妇身体原因,不适宜继续妊娠者;
5、胎儿畸形者。

三、禁止终止妊娠的范围
1、计划内怀孕无正当理由的;
2、选择胎儿性别者;
3、大月份引产。

四、具体要求
1、符合条件的妊娠妇女拟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执行二胎人流引产申报审批制度。

即填写“二胎终止妊娠手术申请审批表”,经县计生局或乡镇计生办审核批准,医学人员对其介绍信、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件查验、登记、备案无误后,施行手术。

2、终止妊娠对象需按照《节育技术常规》进行常规检查。

3、人流、药流、引产要执行相关的规定,填写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开具健康处方等,做好随访工作并填写随访记录。

4、终止妊娠手术过程中,如遇疑难或意外时,立即请示上级医师或业务领导。

5、严格执行药物流产药品的管理规定。

6、严格掌握适应症、禁忌症,认真执行操作规范。

第二篇:凭证引产制度
凭证引产制度
1、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凭证引产。

2、符合法定生育条件要求人工终止妊娠者:实施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结果;实施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离婚或丧偶等相关证明、县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3、不符合规定妊娠,要求终止妊娠者;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

其中属于未婚妊娠的,只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

人工终止妊娠、新生儿死亡换发生育
证审批制度
1、符合法定是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未经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溺婴、弃婴、无原因孕情消失的情况,经查实,对当事人按《“两禁”条例》进行处罚;对符合法定生育二孩条件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已领取二孩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
2、政策内妊娠妇女,人工终止妊娠或新生儿死亡的,由本人写出申请,填写《人工终止妊娠、新生儿死亡换发生育证申请审批表》,经乡、村初审盖章后,报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抽调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写出专题调查报告交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存档备案。

4、调查取证工作要真实、认真、负责;取证材料要真实、可靠,并存档备案;调查结果要写出调查报告、审查结论和处理并有分管领导签字。

5、由专人妥善保管审查资料。

全程跟踪管理服务随访制度
1、村计生专职主任对孕妇每月访视一次,跟踪服务,记录孕情,并逐级上报。

2、孕妇外出1个月以上,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手续,纳入流入地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寄回流入地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在外地生育的,应当在婴儿出生后1个月内寄回流入地出生医学证明。

外出孕妇孕情消失的,应出据县级以上人口计策部门的证明,情况不明的应立即逐级上报,村计生专职主任上报镇计生办,镇计生办上报县人口计生局。

3、落实产后访视制度,相关责任人负责认真填写《政策内生育全程跟踪管理服务表》。

婴儿出生一周内、两周、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各访1次,至婴儿1周岁止。

政策内孕情消失信息通报制度
1、村计生专职主任要定期对政策内妊娠对象入户随访,发现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原因不明妊娠消失的,及时上报镇计生办。

2、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服务人员要做好对政策内妊娠对象跟踪随访,定期做好生殖保健、孕情监测服务,建立孕情跟踪服务档案,发现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原因不明妊娠消失的,及时上报镇计生办。

3、镇计生办包村干部要定期对政策内妊娠对象进行入户随访,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发现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和原因不明妊娠消失,及时上报镇计生办。

4、镇计生办落实政策内妊娠对象“三包一”目标管理责任制,发现政策内妊娠对象妊娠突然消失,及时查明原因,填写《政策内妊娠消息通报单》,迅速上报县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

5、县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办公室接到镇计生办上报的《政策内妊娠消失信息通报单》,及时组织人员,立案查处。

上冶镇大庆太村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领导小组名单组长:
王立军村支部书记、村主任
成员:刘成柱村支部委员
臧丽玲村委委员、计生专职主任
吴远存村支部委员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
终止妊娠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持出生人口正常性别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主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工作。

第三条严禁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医学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严禁选择性终止妊娠。

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医学上确有需要”是指已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

第四条诊断伴性遗传性疾病,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孕妇取得由前款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证明后方可鉴定胎儿性别。

第五条计划内怀孕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人为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前三项规定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后,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第六条禁止个人设置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宣传教育。

有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禁止违反本规定鉴定胎儿性别的醒目标志。

第八条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违反本规定,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

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违法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为他人选择性终止妊娠的,依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有关设备;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吊销其主管机构的直接责任人执业证书,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
(三)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孕妇违反本规定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计划内怀孕违反本规定施行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属持一孩生育证明的,三年内不予批准其生育申请;属持二孩生育证明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第十二条罚没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罚没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
公安、监察等行政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依法查处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行为。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检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检举人给予奖励,并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医疗机构落实分娩及人流引产手术实名登记制度
医疗机构落实分娩及人流引产手术实名登记制度
一、实行定点引产管理制度。

定点引产单位是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有职业资格的县级医疗保障机构。

非定点单位不得施行引产手术。

二、妊娠14周以上的孕情,属政策外要求终止妊娠,须经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批;属政策内因医学需要要求终止妊娠的,必须在制定的医疗机构3人以上专家组进行鉴定,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离婚丧偶等相关证明,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出具《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孕妇持《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医学诊断证明》到定点的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障机构进行手术。

三、定点引产的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医疗保障机构对要求终止妊娠的孕妇应查明原因,并查验身份证和留存《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明》或《医学诊断证明》.四、政策内妊娠14周以上要施行引产手术,必须经医生、育龄妇女本人、村专干(孕情包保人)签字方可进行。

五、施行引产手术的机构,必须如实详细登记《引产手术登记本》和手术记录,建立终止妊娠手术档案,将受术者身份证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人工终止中期以上妊娠证批准明》,同手术医疗文书一并存档。

孕妇出现紧急情况及生命安全,没有提供规定证明材料,确需立即施行引产手术的,应有分管业务的副院长审定,妇产科主任、主治医师以及相关辅助科室的医生签字,按医疗程序处置,并在病人入院48小时内必须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当地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六、对施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情况,应定期汇总,每月向计生行政部门通报一次引产手术名单。

七、非法为他人终止认识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篇:流引产审批制度
一、计划内流引产审批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严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对怀孕的妇女,做好孕情跟踪,随访服务。

(二)对符合政策妊娠4个月以上的孕妇,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须在终止妊娠前报旗计生局批准。

(三)经旗计划生育服务站二人检查确诊,确实需要终止妊娠的,经分管主任签字,并在指定的旗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

(四)对胎儿是否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是否有严重缺陷,以及孕妇是否患有严重疾病诊断,须有旗以上计生部门与卫生部门联合组建的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经批准实施流引产的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与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规范和完善登记、审验、诊断、施术报告等项工作制度。

(五)对符合政策妊娠4个月以上,无故私自流引产,所述流引产理由没有证据证明的,视为选择终止妊娠。

一孩的3年内不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的终生不再安排生育,无故脱离孕情随访服务、超过预产期而孩子不知去向且没有证据证明孩子已死的,视为已生育,不再安排生育计划。

(六)因孕妇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不及时施术将严重影响孕妇健康的,要有二名施术人员共同签字后方可实施手术,并在24小时内,由施术单位及时报告所在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七)四日内村计生主任、镇级计生委2人以上对意外流引产的证明及紧急处理医疗机构证明报旗计生局备案。

申请备案,手续齐全,一式三份,本人、乡镇计生委及旗计生局各一份,备案保存。

二、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可以凭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引产证明引产。

第五篇:二胎政策范文
为了控制人口过快增长,遏制人口暴增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中国从1971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出政策,并且从1980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然而近几年来,随着人口数量的有效控制以及人们对人权的呼吁不断增高,国家逐渐放宽了独生子女政策,实行二胎政策。

2013年下半年的“一独生二胎”政策消息更是引发了广大群众的高度热议。

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中国在中国大陆地区大力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当时正值改革开放初期,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医疗水平提高,社会环境趋于稳定,全国人口出现了迅猛增长,到1 995年2月1 5日零时,人口达到12亿,为了应对这个人口难题,计划生育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面推行,1982年定为基本国策,但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教授原新指出,中国已经持续了20多年的低生育水平,已经达到或接近一个超低生育水平,一些人口结构性问题逐渐显现。

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问题。

国内20多位顶尖人口学者历经两年的研究指出,我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

基于各方面考虑,中国于2013年提出单独二胎的政策,这将是中国人口政策上的一次大变革。

1.生育率短期内显著回升;
2.老龄化程度也降低;
3.出生人口性别趋衡;
4.劳动年龄人口增加;
5.家庭发展能力提升;
6.对公共资源造成一定压力;
7.生育势能释放后产生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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