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院物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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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级医院物价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等价格管理。
第三条我院物价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医院物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物价管理的决策、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医院物价管理委员会下设物价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物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院物价管理委员会及物价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物价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和调整我院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医用耗材价格等;
(三)监督医院内部价格执行情况,确保价格合理、透明;
(四)受理患者及社会对医院价格方面的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五)定期开展物价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物价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物价管理工作。
第三章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七条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医用耗材价格等,按照以下程序制定和调整:
(一)收集相关资料,进行成本核算;
(二)参照国家、省、市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价格方案;
(三)提交医院物价管理委员会审议;
(四)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五)公示、执行。
第八条医院价格调整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医疗服务成本变化;
(二)医疗服务市场供求关系;
(三)医疗服务质量提高;
(四)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章价格执行与监督
第九条医院各部门应严格执行物价政策,确保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医用耗
材价格等公开、透明。
第十条医院设立价格公示栏,公开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医用耗材价格等信息。
第十一条医院物价管理办公室定期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医院设立物价投诉电话,接受患者及社会对医院价格方面的投诉,及时
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医院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医院物价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家、省、市物价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