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第二批行政处罚实施(受委托)主体资格的通知-甬政发[1996]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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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第二批行政处罚实施(受委托)主体资格的通知
正文: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第二批行政处罚
实施(受委托)主体资格的通知
(1996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6]254号发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抓紧清理现行各类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处罚法实施机构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对市本级现有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法进行了清理登记和审核,同时对依法具有行处罚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甬机构进行了备案登记。
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10月11日确认了68个部门和单位具有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资格。
现再次确认35个部门和单位(名单见附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具有行政处罚实施(受委托)主体资格。
35个部门和单位名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在《宁波日报》上予以公告。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第二批行政处罚实施(受委托)主体资格名单
经市人民政府确认,下列部门和单位依法具有行政处罚实施(受委托)主体资格:
宁波市农业局
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宁波市保密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分局
宁波市邮电局
宁波市电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动植物检疫局
交通部宁波海上安全监督局
财政部驻宁波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边防检查站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局宁波市公安局大榭开发区分局
宁波港卫生防疫站
宁波市植物检疫站
宁波市森林植物检疫站
下列部门和单位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宁波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宁波市市政管理处
宁波市园林管理处
宁波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宁波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宁波市甬江隧道管理处
宁波市殡葬管理所
宁波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
宁波市农机监理处
宁波市奉化江(余姚江)水利管理站
宁波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