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赵晓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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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赵晓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
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8
【案件字号】(2020)豫03民终33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慧
【审理法官】李慧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洛阳市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赵晓旭;洛阳承大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洛阳市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赵晓旭洛阳承大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赵晓旭
【当事人-公司】洛阳市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洛阳承大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黎明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王根立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黎明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王根立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黎明王根立
【代理律所】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洛阳市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赵晓旭;洛阳承大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洛阳市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市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洛阳市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4元,减半收取2502元,由上诉人洛阳市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22:46:27
洛阳市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赵晓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民终331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工业园区汉宫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邵斌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明,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立,河南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洛阳承大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小浪底镇柏崖山
法定代表人:刘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上诉人洛阳市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晓旭、原审被告洛阳承大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2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市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洛阳市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洛阳市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4元,减半收取2502元,由上诉人洛阳市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李慧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南志丹
书记员侯少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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