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分级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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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风险等级、行业特点、企业规模等因素,将安全生产管理分为四个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二章等级划分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一级(最高级)
一级安全生产管理适用于以下情况:
1. 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特别重大风险,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企业;
2. 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
3.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实施一级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二级
二级安全生产管理适用于以下情况:
1. 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风险,可能导致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企业;
2. 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的企业;
3.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实施二级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三级
三级安全生产管理适用于以下情况:
1. 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一般风险,可能导致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企业;
2. 省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实施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四级
四级安全生产管理适用于以下情况:
1. 生产经营活动中风险较低,可能导致轻微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企业;
2. 县级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需要实施四级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
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一级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企业主要负责人
担任主任,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二级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由企业主要负
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人,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由企业内部指
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四级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2.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4. 加强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5.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6. 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7. 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部门、岗位和员工。

第三条企业安全管理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级安全风险等级、二级安全风险等
级和三级安全风险等级。

各级安全风险等级的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 一级安全风险等级:指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环境污染的安全风险。

- 二级安全风险等级:指可能导致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一定环境污染的安全风险。

- 三级安全风险等级:指可能导致一般人员伤亡、一般财产损失或者轻微环境污染的安全风险。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1.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 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定期向上级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企业员工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1. 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4. 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 配合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应急演练。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
第七条企业应根据不同安全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一级安全风险等级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 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3.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5.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二级安全风险等级
1. 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4.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级安全风险等级
1. 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4.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安全生产数据的实时监测、分析和预警。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
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4.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6. 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时,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
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企业员工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
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分级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企业主体、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确
保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分级原则与标准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第六条一级安全管理:适用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生产经营单位,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核设施运营单位等。

第七条二级安全管理: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机械制造、交通运输、建筑、电力、冶金、化工等行业。

第八条三级安全管理:适用于一般性的生产经营单位,如餐饮、商贸、旅游、教育、医疗等行业。

第九条四级安全管理:适用于轻微危险性的生产经营单位,如家庭作坊、个体工商户等。

第十条分级标准:
(一)一级安全管理:
1. 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生产工艺、设备、场所;
2.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3.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较高;
4.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

(二)二级安全管理:
1. 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生产工艺、设备、场所;
2. 存在一般事故隐患;
3.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一般;
4. 一般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

(三)三级安全管理:
1. 一般性的生产工艺、设备、场所;
2. 存在轻微事故隐患;
3.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较低;
4. 轻微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

(四)四级安全管理:
1. 轻微危险性的生产工艺、设备、场所;
2.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极低;
3. 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三章分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一级安全管理单位应当: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2. 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4.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安全管理单位应当: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2. 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4.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 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三级安全管理单位应当:
1.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2. 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4.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 配备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四级安全管理单位应当:
1.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
2. 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4.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确定。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
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
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注:本规定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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