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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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
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09
•【字号】潍政发[2010]56号
•【施行日期】2010.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的意见
(潍政发〔2010〕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建立社会事业多元化投入机制,进一步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社会事业发展较快,但与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社会事业投资主体和渠道相对单一,过分依赖政府,供给不足。
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拓展社会事业投入渠道,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事业现代市场体系,建立起面向不同群体、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对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
民生保障是社会公共服务的核心。
在当前政府财力紧张、民生投入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引导民
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可以突破政府财力局限,尽快提升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和丰富公共产品,进一步提高供给效率和水平,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改革发展成果,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步伐。
(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
民间投资是有效增加就业和推动市场消费的重要力量。
提高民间投资在整体投资中的比重,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
特别是在当前信贷政策趋紧、扩大投资难度加大的形势下,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可有效发挥资本替代作用,促进扩大就业和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增强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
同时,可进一步开辟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的正常渠道,促进理性投资行为,降低经济运行风险。
(三)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
政府包办社会公共服务,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政府职能越位与缺位并存,降低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要按照政府与市场分工协作理念,由政府更好地承担起行业规划、准入、监管及“发包方”的职责,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更多地承担起能够办、办得好的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利用市场机制提高供给效率,更好地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消除制约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体制障碍;依法保护民间资本合法权益,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各类投资主体公平竞争;坚持保住基本、放开市场的原则,强化政府投入和监管责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多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事业投入体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快速发展。
按照以上指导思想,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准入原则。
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要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为各类投资主体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条件和优惠政策要公开透明,项目立项、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审批等要同等对待,不得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效率优先原则。
改变传统的“养人养机构”模式,凡市场能供给的服务,原则上不再自行建立机构和配置人员,充分利用好市场机制,创新、节约、高效地配置社会资源。
对各类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凡是能够通过市场化运作的,要创造条件鼓励市场主体进入,努力提高市场化运作程度,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购买服务原则。
大力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对市场主体承担的公益性服务,建立科学的价格形成机制,按照“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原则,合理确定政府购买价格,促进民间资本在社会事业领域持续健康发展。
(四)市场化运营原则。
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民间资本,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实行市场化独立运营、自负盈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护民间资本产权,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资金投入等所形成的资产,其所有权原则上归属投资主体。
三、建立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的政策支撑体系
在落实好国家、省、市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找准切入点,创新扶持方式,加快形成覆盖项目准入、投融资、建设、运营各个环节的政策体系。
(一)准入环节。
1.平等规划。
各社会事业主管部门在制定专项规划时,要为民间投资进入留足发展空间;在项目规模、层次、形式等相同的条件下,一并将民间资本投资纳入规划实施范围。
2.平等审批。
行政许可部门要配套制定明确的行业准入制度;对民间资本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办理立项、国土、规划、环评等手续,审批时限不得高于政府、国
有企业同类投资项目;对不予批准的民间投资社会事业项目,行政许可部门要作出书面解释说明。
3.平等供地。
民间投资享有与国家投资同等的用地优惠政策,符合划拨土地条件的社会事业项目,依申请予以划拨;申请出让土地的,在项目用地限额内,按实际上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按国家规定计提的相关费用后,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重点社会事业项目,参照《潍坊市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二)投融资环节。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社会事业机构转制重组。
对民间资本以收购、兼并、托管等形式参与教育、医疗、养老、文化等社会事业机构转制重组,按转制重组环节实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补助。
2.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间投资社会事业项目的支持力度。
将对民间投资社会事业项目的贷款投放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奖励范围,对支持力度大、贡献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鼓励金融机构改进对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开展股权、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探索适合民间资本和民营企业的融资方式,对金融机构创新推出的民间投资社会事业项目金融产品或服务模式,给予一定奖励。
3.鼓励民间资本创新融资方式。
支持民间资本依法成立产业投资基金或信托基金;鼓励民间资本组建股权投资公司,开展项目融资;对上述机构,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潍政办发〔2010〕64号)确定的股权投资公司相关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4.健全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体系和产权交易体系。
鼓励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咨询等机构发展,打造功能互补、竞争有序的民间资本中介服务机构体系;鼓励国内大型产权交易所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为以民间资本为代表的
“非上市、非公众”公司提供股权交易和融资服务。
(三)建设环节。
1.贷款贴息。
项目建设初期,同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贷款贴息资金给予扶持。
2.收费后置。
建设环节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项目投资后置收费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10〕59号)确定的收费项目,由发放各项行政许可证之前收取,后置到投产运营之日起一年内缴纳。
3.财政补助。
根据项目规模等指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或按建设环节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补助,帮助降低项目建设成本。
(四)运营环节。
1.政府采购支持。
对具备市场竞争、适合量化评估的公共服务项目,全面推行政府购买制度,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服务供应方,建立开放透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建立价格补偿机制。
按照“成本加社会平均利润”的定价原则,积极引进民间资本建设社会事业;针对不同行业,合理确定价格上限,鼓励企业通过提高效率、开发新业务和产品来获得更多的收益;对特需公共服务产品,放开价格管制,由企业按照市场机制自行定价。
3.建立财政补偿机制。
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在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公共利益与社会投资利益的平衡点,给予一定运行费用补助,形成社会资本投资回报和补偿机制。
4.专项资金扶持。
将民间投资公共服务项目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政府设立的相关专项资金,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民间资本投资的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民间投资主体。
5.财政补助政策。
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四、为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提供制度保障
积极为民间资本扩大社会事业投资营造宽松、透明、便捷的发展环境。
(一)推行信息公开制度。
积极扩大公共服务项目信息公开范围。
完善信息公开平台,将公共性服务项目建设和服务产品采购信息全部纳入政府采购公示平台,按规定及时公告;对重点公共服务项目和规模以上服务、产品采购,通过媒体公告、举办推介会或发布会等形式公布,实行多平台公开、透明化运作,畅通信息渠道,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信息环境。
(二)改革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节、缩短时限,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三)建立国有资本退出机制。
全面清理社会事业领域国有资本投资,科学制定国有资本投资规划和退出计划,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对竞争性社会事业领域,在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适当加快退出步伐,为民间资本进入创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完善行业优惠政策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意见和原则,围绕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社区服务等重点社会事业领域,分别制定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具体政策措施,尽快形成规范性、针对性、操作性、引导性强的政策体系,为民间资本进入创造最具竞争力的政策环境。
(五)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
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民间投资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纳入行业监管范围,确保规范经营、有序竞争。
同时,民间投资主体要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承担、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事业加快发展。
二Ο一Ο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