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三名未成年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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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三名未成年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
文章属性
•【案由】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
•【审理法院】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规则
对未成年人因矛盾而引发的校园斗殴致人死亡的案件,对一般参与者、组织者及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人要加以区分。

其中一般斗殴者,其主观方面存在斗殴的故意,没有故意伤害罪的故意,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对于组织斗殴者与斗殴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均要对致人死亡的后果负责,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则不能评价犯罪后果,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在校园斗殴案件中,行为人归案后坦白、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并应坚持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进行准确处罚。

正文
长汀三名未成年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15岁)因同班同学林某某与受害人梁某某发生争执,即陪同林某华到教室找梁某某理论,并约定时间地点打架斗殴。

1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纠集被告人肖某某(15岁)、钟某某(17岁)和温某某骑摩托车依约至长汀五中校门口,欲帮林某某与梁某某打架,因林某某已由其姐姐接回,且正值学校放学之时,双方没有打架,随后由被告人黄某某又
与被害人梁某某约好第二天下午二点到长汀三中后操场打架,双方为了打架还互留了QQ号。

12月6日14时许,被害人梁某某依约一人背着内装双截棍的书包前往长汀三中后操场应架,被告人黄某某得知被害人梁某某已经带人到了长汀三中后操场,即纠集被告人肖某某、钟某某及温某某、刘某某、戴某某一起分乘二部助力车赶至长汀三中后操场,并在现场碰到闻讯赶来的郑某、雷某某(均另案处理)。

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其他人员的怂恿下率先冲上前用拳头殴打被害人梁某某的头部,随后,被告人肖某某、钟某某及戴某某、郑某、雷某某也上前围殴被害人梁某某致其受伤倒地。

其中:被告人肖某某持摩托车大锁击打被害人的头、颈部,被告人钟某某也持摩托车大锁上前,并用脚踢了被害人腿部;其他人用脚踢了被害人的屁股及腿部。

打得差不多之后,三被告人一起逃离现场。

被害人梁某某被殴打致伤倒在地上,由他人报120救护电话,并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消息后逃至龙岩,后由长汀县公安局民警在龙岩飞剑网吧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并在龙岩林海宾馆抓获了被告人黄某某、钟某某和戴某某。

(二)裁判结果
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各被告人到案后基本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委托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基于对未成年犯应以教育、感化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7月21日,长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召集人”黄某某与直接致人死亡的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五年二个月,被告人钟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评论
校园聚众斗殴是群体性违法犯罪,危害大,涉及面广。

长汀法院少年审判庭受理此案后先对被告人进行调查,发现各被告人家长均为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或务工人员,平常对子女均疏于教育,导致被告人遵纪守法意识不强,并且被告人黄某某已经被学校劝退。

因此,社会各界应对学生的教育、关爱,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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