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赣国税函[2002]4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02.09
【实施日期】2002.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加油站
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2]49号2002年2月9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我省加油站的增值税管理,省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加油站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管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
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加油站是指符合下列条件并从事成品油零售(含兼营,下同)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一)经设区市级以上经贸委批准,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各项批准手续完备;
(三)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四)符合国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