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义务教育法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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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义 务 教 育 法 第 一 条 明 确 规 定 :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 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非常明 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 龄儿童、少年受教育者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 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这一规定反映了 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 过了新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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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要修订义务教育法
1、国家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义务教育提 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如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现代国民教 育体系,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 面发展等新要求,需要在法律中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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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和国家为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出台 的新政策和措施需要上升法律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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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统一性。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 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 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 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 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 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 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2003年城乡 农村中小学 预算内生均 公用经费对
比
127 61
168 85
单位:元/生
农村 城市
小学
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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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中西部地区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差别悬殊
338 65 85
小学
该指标上海市
470
与河南省相比 初中差36倍
小学差59倍
150 83
初中
单位:元/生
东部 中部 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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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的特点或亮点主要有:
1、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出发点
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 保障。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一款规定: “人人都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 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宪法》第4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教育法》第9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 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其他国家都是通过立法 保障人的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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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就明确提出了: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 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 施。”其实,在本法修订之前,我国已经开始推 行两免一补的政策。现在则是以法律的形式把义 务教育定位为免费教育,从而完成了我国的准义 务教育到真正意义的义务教育的转变。
如《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保 障 机 制 改 革 的 通 知 》 ( 国 发 [2005] 43 号),《关于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财教[2006] 4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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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义务教育在实施中面临的新挑战、 新问题需要法律手段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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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 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 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 泛而不明确。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立法 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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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公益性、统一性 和均衡性。
(1)强制性。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典型特 征。这种强制,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 言。非义务教育则不是强迫的,而是选择性的、 自愿的。2006年义务教育法特别突出了这种强 制性。2006年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 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 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里特别突 出了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 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教育,具有强制性。这 是1980年义务教育法所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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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五章“教育教学”中,明确了实施素质 教育的具体要求,强调要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 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德智体美 等方面的统一与协调发展,并特别强调了培养 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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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义务教育法》将大大强化义务教育的 公共保障机制。
一、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 二、为什么要修订义务教育法 三、新修订义务教育法通过的重大意义 四、新《义务教育法》新在何处 五、《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履行的职责 六、目前,我市学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学习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的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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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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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义务教育法》为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提供了明确依据。
新《义务教育法》增加了规范教育收费、教 科书编写与定价、校园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比如,法律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学校可收取的 费用仅限于教材费和作业本费,学校不得违反 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 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违 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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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法律还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接受义务 教育的特别关注和扶持。比如规定对流动人口子 女要求地方政府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 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免费 教科书和寄宿生活费补助;为残疾儿童、少年接 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条件等。这些政策措施将有 助于实现更加公平公正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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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修订义务教育法通过的重大意义
1、新《义务教育法》将有力地推动素质教育 的全面实施。
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 的方针和目标,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了素质 教育的要求,把“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 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 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 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作为义 务教育的基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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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义务教育法》将有利于义务教育公平 公正均衡发展。
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 衡发展,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均衡 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 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提出在义务教育 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分设重点 班和非重点班。并特别强调了政府在保障农村、 贫困和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要求 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列入教育督导的内容之 中。还提出了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城镇教 师支援农村学校等政策措施,等等。
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 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 议案。
2004年6月,义务教育法形成修订稿,报送 国务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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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次会议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 次提交审议。
2006年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 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 强制性、义务性、公益性、统一性和均衡性。 新义务教育法在四个方面得到充分体现:
党和国家对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高度重视;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 人的全面发展的指导思想; 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期望和要求; 近几年来义务教育领域的观念、制度和机制 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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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义务性。义务性表现为实施义 务教育国家对公民的义务,是学生及 其监护人对国家、社会的义务,是学 校的义务,是社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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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2006年第二条规 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 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并予以保障的教育。 国家的 责任由政府来履行。义务教育的开展是政府行为。 1986年义务教育法也提到义务教育是国家的责 任,但把义务教育的责任都交给了地方政府,第 8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 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例如:经费投入总量不足,缺口大,欠债多; 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阶段分配不均,偏差大; 素质教育在义务教育中未得到很好的推行; 义务教育还存在不合理的收费现象; 中小学管理尤其是校园管理还很不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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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投入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
2001年,按购买力平价计算,我国人均 教育投入只有208美元,仅相当于美国1998 年的1/9、加拿大的1/7、德国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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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义务教育法》新在何处
新《义务教育法》,分总则、学生、学校、 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共八章63条,7000余字。而1986年的义务教 育法不分章节,只有18条,1800余字。新法与 旧法相比,从内容到规模都有拓展,规定更为 详尽,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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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 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在确认“县级人民 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基础上,继续强调国 务院的领导,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的“统筹规 划”职责,并把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的 保障范围,在原来“免收学费”的基础上,首 次明确规定义务教育不收杂费,强化了发展义 务教育中的政府法律责任,体现了各级政府共 同分担责任的原则。如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要 求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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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地方政府在分配各项教育投入时,必须优 先保证义务教育,把其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 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 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 增长。特别是以法律条款的方式确定了对于政府 部门违法、未履行保障职责的追究机制,从而推 进了义务教育管理的法制化。
我国普通小学、初中、高中生均经费只 有522元、720元、1724元,仅相当于OECD 国家1998年平均水平的1/8、1/7、2/7; 普通高校生均经费为6961元,相当于OECD 国家1998年平均水平的3/4,日本的3/5, 美国的1/3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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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区域之间办学水平差距大, 教育不公平问题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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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义务教育是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第二 条规定,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 受”的教育。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 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 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一条规定:“凡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 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 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 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 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接受义 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公民,必须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其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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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益性。公益性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点。 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所谓公益性,就 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目前世界大多数 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都是免费的。1986年义务教 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 收学费。”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 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 年限的义务教育。”这里的免费是免学费。实际上, 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本身不足,许多地方要 向学生收取用来提高教师的待遇以及改善学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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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义务教育是学校的义务。新法对学校的 责任也强化了,设专章对学校的责任和权利 进行规范。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 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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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义务教育是社会的义务。第四款规定:“社 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 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 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十四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 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的适龄 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 织,应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 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过县级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006 年 义 务 教 育 法 第 一 条 明 确 规 定 :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 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非常明 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 龄儿童、少年受教育者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 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这一规定反映了 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 过了新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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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什么要修订义务教育法
1、国家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对义务教育提 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如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形成现代国民教 育体系,进一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 面发展等新要求,需要在法律中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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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和国家为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出台 的新政策和措施需要上升法律予以保证
第34页/共83页
(4)统一性。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 念。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 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 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 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 等。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 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2003年城乡 农村中小学 预算内生均 公用经费对
比
127 61
168 85
单位:元/生
农村 城市
小学
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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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中西部地区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差别悬殊
338 65 85
小学
该指标上海市
470
与河南省相比 初中差36倍
小学差59倍
150 83
初中
单位:元/生
东部 中部 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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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的特点或亮点主要有:
1、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出发点
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 保障。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一款规定: “人人都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 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宪法》第46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教育法》第9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 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 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其他国家都是通过立法 保障人的受教育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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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就明确提出了: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 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 施。”其实,在本法修订之前,我国已经开始推 行两免一补的政策。现在则是以法律的形式把义 务教育定位为免费教育,从而完成了我国的准义 务教育到真正意义的义务教育的转变。
如《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保 障 机 制 改 革 的 通 知 》 ( 国 发 [2005] 43 号),《关于对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免收学杂费的实施管理办法》(财教[2006] 4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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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页/共83页
3、我国义务教育在实施中面临的新挑战、 新问题需要法律手段来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决
第25页/共83页
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 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 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 泛而不明确。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立法 的本质。
第26页/共83页
2、明确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公益性、统一性 和均衡性。
(1)强制性。强制性是义务教育的最典型特 征。这种强制,既是对学生而言,也是对国家而 言。非义务教育则不是强迫的,而是选择性的、 自愿的。2006年义务教育法特别突出了这种强 制性。2006年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 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 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里特别突 出了义务教育是所有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 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教育,具有强制性。这 是1980年义务教育法所没有的。
第15页/共83页
在第五章“教育教学”中,明确了实施素质 教育的具体要求,强调要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 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德智体美 等方面的统一与协调发展,并特别强调了培养 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16页/共83页
2、新《义务教育法》将大大强化义务教育的 公共保障机制。
一、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 二、为什么要修订义务教育法 三、新修订义务教育法通过的重大意义 四、新《义务教育法》新在何处 五、《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履行的职责 六、目前,我市学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学习宣传贯彻《义务教育法》的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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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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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义务教育法》为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提供了明确依据。
新《义务教育法》增加了规范教育收费、教 科书编写与定价、校园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比如,法律明确规定了义务教育学校可收取的 费用仅限于教材费和作业本费,学校不得违反 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 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违 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19页/共83页
这一法律还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接受义务 教育的特别关注和扶持。比如规定对流动人口子 女要求地方政府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 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免费 教科书和寄宿生活费补助;为残疾儿童、少年接 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条件等。这些政策措施将有 助于实现更加公平公正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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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页/共83页
第13页/共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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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修订义务教育法通过的重大意义
1、新《义务教育法》将有力地推动素质教育 的全面实施。
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 的方针和目标,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了素质 教育的要求,把“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 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 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 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作为义 务教育的基本目标。
第18页/共83页
3.新《义务教育法》将有利于义务教育公平 公正均衡发展。
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 衡发展,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均衡 安排义务教育经费,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 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提出在义务教育 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分设重点 班和非重点班。并特别强调了政府在保障农村、 贫困和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方面的责任。要求 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列入教育督导的内容之 中。还提出了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城镇教 师支援农村学校等政策措施,等等。
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 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 议案。
2004年6月,义务教育法形成修订稿,报送 国务院审议。
第2页/共83页
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二十次会议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 次提交审议。
2006年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 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 强制性、义务性、公益性、统一性和均衡性。 新义务教育法在四个方面得到充分体现:
党和国家对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高度重视;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 人的全面发展的指导思想; 人民群众对义务教育发展的期望和要求; 近几年来义务教育领域的观念、制度和机制 的创新。
第27页/共83页
(2)义务性。义务性表现为实施义 务教育国家对公民的义务,是学生及 其监护人对国家、社会的义务,是学 校的义务,是社会的义务。
第28页/共83页
①义务教育是国家的义务。2006年第二条规 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 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并予以保障的教育。 国家的 责任由政府来履行。义务教育的开展是政府行为。 1986年义务教育法也提到义务教育是国家的责 任,但把义务教育的责任都交给了地方政府,第 8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 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例如:经费投入总量不足,缺口大,欠债多; 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阶段分配不均,偏差大; 素质教育在义务教育中未得到很好的推行; 义务教育还存在不合理的收费现象; 中小学管理尤其是校园管理还很不完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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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投入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
2001年,按购买力平价计算,我国人均 教育投入只有208美元,仅相当于美国1998 年的1/9、加拿大的1/7、德国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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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义务教育法》新在何处
新《义务教育法》,分总则、学生、学校、 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共八章63条,7000余字。而1986年的义务教 育法不分章节,只有18条,1800余字。新法与 旧法相比,从内容到规模都有拓展,规定更为 详尽,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了。
第22页/共83页
新《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 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在确认“县级人民 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基础上,继续强调国 务院的领导,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的“统筹规 划”职责,并把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的 保障范围,在原来“免收学费”的基础上,首 次明确规定义务教育不收杂费,强化了发展义 务教育中的政府法律责任,体现了各级政府共 同分担责任的原则。如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要 求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第17页/共83页
要求地方政府在分配各项教育投入时,必须优 先保证义务教育,把其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 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 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 增长。特别是以法律条款的方式确定了对于政府 部门违法、未履行保障职责的追究机制,从而推 进了义务教育管理的法制化。
我国普通小学、初中、高中生均经费只 有522元、720元、1724元,仅相当于OECD 国家1998年平均水平的1/8、1/7、2/7; 普通高校生均经费为6961元,相当于OECD 国家1998年平均水平的3/4,日本的3/5, 美国的1/3不到。
第8页/共83页
城乡区域之间办学水平差距大, 教育不公平问题凸显
第29页/共83页
②义务教育是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的义务。第二 条规定,义务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 受”的教育。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适龄儿童、少 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 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十一条规定:“凡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 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 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 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 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接受义 务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公民,必须接受义务教育,没有其他选择。
第32页/共83页
(3)公益性。公益性是义务教育的重要特点。 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所谓公益性,就 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目前世界大多数 国家实施的义务教育都是免费的。1986年义务教 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 收学费。”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 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 年限的义务教育。”这里的免费是免学费。实际上, 国家对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本身不足,许多地方要 向学生收取用来提高教师的待遇以及改善学校条件。
第30页/共83页
③义务教育是学校的义务。新法对学校的 责任也强化了,设专章对学校的责任和权利 进行规范。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应当 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
第31页/共83页
④义务教育是社会的义务。第四款规定:“社 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 育创造良好的环境。”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 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第十四条规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 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的适龄 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 织,应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 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过县级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