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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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
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07]128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9.10
【实施日期】2007.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7] 12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九月十日
大连市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委办发〔2006〕19号文件印发)精神,为积极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自主创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毕业生自主创业是指毕业生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通过创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方式实现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事局负责综合管理,工商、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给予支持配合。

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本地区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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