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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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销毁等各个
环节。
第三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
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二、档案管理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包括:
(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档案管理职责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销毁等
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档案管理业务,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
(三)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四、档案管理流程
第七条收集: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第八条整理: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编号,确保档
案的有序性。
第九条保管: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保管,
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条利用: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
档案利用服务。
第十一条销毁: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无保存价值的
档案进行销毁。
五、档案保密
第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十三条严禁泄露档案内容,严禁擅自复制、传播档案信息。
六、奖惩
第十四条对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档案失密、损毁等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