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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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开(复)工质
量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2.15
•【字号】建质安[2008]114号
•【施行日期】2008.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
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质安[2008]11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春节过后,全市建设工程将陆续开(复)工。
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消除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不断提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市建委决定建设工程在开(复)工前,各相关单位要组织开展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大检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我市冬季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质安[2007]1225号)要求,增强抓好工程质量、建设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组织好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工作。
各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标准立即组织自查,发现质量问题及安全生产隐患要立即整改,各建设、监理单位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由三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3月1日前由建设单位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市、区(县)建委工程质
量监督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汇总。
二、突出重点,明确要求
各施工企业要把施工现场环境整治作为开(复)工检查的重点,特别是“一河、三区、五路”(海河沿岸,天津站地区、小白楼地区、奥体中心地区,解放路、南京路、卫津路、复康路、十一经路)范围内的建筑工地,要按标准清理工程项目外檐立面、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提高施工围挡水平。
其中,地铁站项目围挡实行铝扣板装饰,有条件的要在围档外实施绿化;海河范围的道路桥梁工程取消彩板围挡,实行装配式围挡。
3月15日前,“一河、三区、五路”范围内的建设工地的环境要全部达到标准要求。
三、加强监管,整治结合
各区(县)建委要组织工程质量、安全执法人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全面检查;市质量监督总站、市安全站要对全市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凡存在施工质量、安全生产隐患和施工围挡及环境不达标的施工工地,严禁开(复)工;擅自开(复)工的,要对施工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和经济处罚,并追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