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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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了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的有关事项,旨在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推进乡村振兴,带动脱贫攻坚与农业现代化,提高乡村基础设施水平、人居环境,提升乡村产业结构、增加就业机会,促进乡村社会统筹发展和公共服务能力,改善农民群众生活、贫困户和贫困村脱贫状况。
一、实施乡村振兴责任制的原则
(一)落实市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重点聚焦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任务。
(二)贯彻精准扶贫和精准扶持,端正扶贫对象、抓实提升脱贫目标。
(三)以制度清理取代规模型政府,以责任链明确法人责任。
(四)科学规划、综合考核、数据督促,构建乡村体制机制机制。
二、实施乡村振兴责任制的目标
(一)到2020年,实现贫困村数量减少、乡村振兴成效显著。
(二)到2023年,使所有贫困村实现脱贫摘帽,实现脱贫攻坚目标和乡村振兴目标。
三、实施乡村振兴责任制的力度
(一)以重点乡镇、贫困村为第一批次,大力推进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
(二)建设跨县区、跨村负责任体系,把乡村振兴责任进一步拓展到市、县,从而形成由市、县、乡(镇)、村共同承担乡村振兴任务的统一领导、层层负责的责任体系;
(三)对取得良好成效的乡村振兴工作给予表彰和激励,对实行“四项乞讨”的乡村振兴工作给予严肃查处;
旨在形成农业健康发展的市场机制,完善乡村政府管理体制,促进乡村经济发展,普及农村公共服务制度,改善人居环境,推动乡村社会统筹发展。
四、监督检查办法
(一)按照县、乡(镇)、村三级责任体系,政府、组织机构和责任部门依次落实责任;
(二)以脱贫攻坚绩效考核,不定期对县、乡(镇)及所辖村实施绩效考核;
(三)结合在一线实施分级评估,汇总传送基础信息,对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四)突出担当及责任落实,分级调整输出机制,组织评估、反馈,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