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农〔2018〕2844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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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农〔2018〕2844号附件
北京市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务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务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市对区转移支付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3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6〕947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务改革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水资源保护及水环境治理、节水型社会建设、防汛救灾、水土保持等支出方向,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水务改革发展资金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统一、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并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动态调整任务清单。
第四条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水务局共同管理(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各区财政局和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制度;组
织实施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水务局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年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财政督查。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水务领域的规划编制;配合市财政局完善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年度重点任务编制水务改革发展资金分配方案和任务清单;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区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对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本区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区水务局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区水务局负责本区水务领域的规划编制;配合区财政局制定本区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根据市级部门下达的年度任务清单,编制项目资金预算或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可行性等方面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水资源保护及水环境治理支出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培训、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中小河道治理工程、黑臭水体治理清淤工程、水土保持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等工作的补助资金。
(一)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培训补贴资金
按照《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的意见》(京水务办〔2012〕39号)要求,采取定额补助的方式,市财政局按照每人每年560元的标准,安排用于各区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中无固定职业人员的培训补贴资金。
市水务局负责对各区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人数进行审核,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区水务局(区农委、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提供上一年度实际登记的农转非移民人数。
(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资金
按照《北京市进一步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京办字〔2017〕12号)、《北京市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的实施方案》(京河长办〔2018〕92号)等文件要求,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各区开展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及工作奖补等方面。
(三)中小河道治理工程资金
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各区开展中小河道水毁修复及治理、重点防汛排涝工程等工作。
(四)黑臭水体治理清淤工程资金
《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污水治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6年7月—2019年6月)》、《北京市进一步聚焦攻坚加快推进水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黑臭水体治理清淤工程资金奖励补贴办法》(京水务排〔2016〕141号)中明确要求对全市黑臭水体河段进行治理,按照“以奖代补、先干后补”的原则,市财政局对其中涉及的清淤工程安排奖补资金。
市水务局负责制定全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计划、核定各区黑臭水体治理清淤工程量。
(五)水土保持及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资金
按照《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市级财政安排用于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科技园区的资金。
第六条节水型社会建设支出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两田一园”高效节水灌溉、节水型社会、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一)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
按照《北京市“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京财农〔2012〕548号)等文件要求,市财政局根据市水务局申报的建设重点区安排配套资金,支持农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农村河塘清淤整治,节水灌溉,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等。
(二)“两田一园”高效节水灌溉建设资金
按照《北京市推进“两田一园”高效节水工作方案》(京政办发〔2017〕32号)等文件要求,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各区田间节水设施建设、已建节水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
(三)节水型社会建设资金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京政发〔2015〕66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6〕7号)等文件要求,市财政局安排纳入《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水务节〔2016〕15号)的建设资金,主要用于落实节水型社会建设,完成行业节水、管理节水、科技节水、社会节水、
系统节水、节水奖励等工作任务。
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农业用水效率监测工作。
(四)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资金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补助是指支持各区积极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等,促进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水务领域支出方向。
第七条防汛救灾支出是指市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汛后应急抢险及恢复重建、防汛物资购置储备等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八条其他重点工作补助是指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安排的其他重点工作或特定项目支出等。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九条水务改革发展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任务清单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
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由市水务局根据年度重点任务编制。
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以及生产救灾、对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培训补贴等,有明确任务目标、投入标准和政策对象。
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
市水务局于每年9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水务改革发展资金分配方案及工作任务清单,并确定清单所对应的绩效目标,将资金分配建议函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水务改革发展资金按因素法分配。
根据年度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目标、政策标准、上一年度资金绩效
评价结果、各区功能定位和资源禀赋等因素安排资金。
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水务改革发展资金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提前下达区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市水务局和市审计局。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充分赋予区级统筹使用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的自主权,除用于约束性任务的资金不允许统筹外,各区可根据区域发展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对用于指导性任务资金可在水务改革发展资金专项内不同支出方向间进行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各区要依据国家和市级水务工作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建立项目储备机制。
储备项目要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级有关部门集体研究决策,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需求、实施单位、实施期限、绩效目标等内容,并按轻重缓急排序。
完善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流程,对有关项目库内项目实施动态管理。
加强市区之间、部门之间、年度之间项目库的有效衔接,归并重复设置的项目。
纳入当年水务改革发展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原则上要从提前入库的储备项目中选择确定。
第十三条区财政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在接到市级提前下达的水务改革发展资金30日内,将资金提前下达本区下级财政部门,同时将下达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应下达到区级主管部门的,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对于需下达区级有关部门的转移支付,如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分配时已明确具体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的,区财政局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7个工作日内下达区级有关部门;不必下达区级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如市级有关部门分配时尚未明确具体补助对象或补助金额的,区财政局原则上应当在接到专项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
第十四条区财政局和区水务局要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公开公示工作。
区级层面主要公开项目具体建设和补助标准、项目资金管理程序、项目立项和审批结果等。
乡镇级层面主要公开项目扶持对象、实施进度和实施结果等。
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继续完善村级公告公示制度。
按照“谁审批、谁公开”的原则,重点加强竞争性领域支持特定经营主体的产业发展类项目信息公开力度,由具有项目最终审批权的部门全面公开项目申报指南、项目遴选结果及经营主体获得扶持具体情况等,切实提高惠农政策知晓度,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上述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五条区水务局和区财政局要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支出进度有关要求,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及时清理盘活水务改革发展结转结余资金。
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结转使用一年)的结转资金,超过结转使用期限尚未分配到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在办理市区财政结算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市财政局在收到报告后30日内办理发文收回结转结余
资金。
在预算年度次年,市财政局再通过监督检查方式进行复核并据实清算。
已分配到部门或下级财政部门的资金,由区财政局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收回统筹使用。
对于支出进度较慢、当年资金被区级总预算统筹未全部用于水务改革发展、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区,市级部门将视情况核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规模。
第十六条水务改革发展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水务改革发展资金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区财政局会同区水务局于每年8月31日前,编制水务改革发展资金当年使用情况报告,以正式文件报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备案,作为预算监管、绩效目标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市、区两级财政和水务部门要加强对水务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每年按计划对重点事项资金进行抽查。
区财政局和区水务局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加强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日常检查。
专项抽查和日常检查要确保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对项目和资金实现全覆盖。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和项目单位要积极配合
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水务改革发展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对因违规问题造成较大影响的区,扣减下一年度水务改革发展资金规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应会同区水务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市财政局和市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水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农〔2017〕99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农〔2016〕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