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管理模式:社区矫正二难困境监管-恢复的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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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管理模式
社区矫正二难困境“监管-恢复”的应对之策
美国著名刑事司法学家托德·R.克利尔(Todd R.Clear)指出,社区矫正领域存在的“监管-恢复”二难困境,即强调监管和控制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功能同侧重于提供支持性服务满足矫正对象需求的社会工作功能之间的张力,一直持续至今,尚未找到很好的解决办法(Clear,2017)。
该问题持续困扰着国际矫正学界和实务界,仅有十多年历史的中国社区矫正实践也常常困惑于如何平衡监管和教育帮教这两项核心任务。
然而,克利尔没有提到的是,北美循证矫正学界已经通过较为丰富的研究证据显示了答案——综合模式,即兼顾刑罚执行和矫正恢复两大功能才能实现更好的矫正效果。
一美国的两场宏大社会“试验”
“监管-恢复”二难困境并不是一个小问题,因为这涉及刑事司法政策法规的宽严把握,而主宰司法气候变迁的包括学界主流观点、大众舆论、政党竞争和经济社会状况等复杂因素。
20世纪后半叶,矫正恢复和监管控制分别主导了美国社区矫正实践,可谓两场宏大的国家“试验”。
二战后到20世纪70年代被称为矫治恢复时期。
二战后美国的社区委员会和犯罪预防项目得到了大幅度发展,包括社区矫正和青少年转处领域。
比较著名的包括波士顿和芝加哥等城市,大量司法社工通过外展服务接触帮派成员、辍学年轻人和一些存在“长期问题”的家庭(Roberts,1998)。
50年代新泽西的住宿式矫正中心很快被复制到马里兰、明尼苏达、纽约、肯塔基、路易斯安那和得克萨斯等地(McCorkle,et al.,1958)。
肯尼迪和约翰逊政府更是大力投入联邦资金瞄准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
60年代由哥伦比亚大学社会工作学院承担的联邦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项目也很快扩展到全美,主要由司法社工介入青少年帮派成员、青少年犯、吸毒人员和辍学年轻人,提供工作培训和安置,并传授交往技巧(Roberts,1998)。
支撑这场矫正恢复运动的因素除了二战后美国经济一家独大外,还包括如下几方面的理论推动。
首先是犯罪学主流观点从强调生理因素“天生犯罪人”的实证主义学派转向强调社会因素的社会学派。
如芝加哥学派对贫民区帮派的研究认为,贫困社区控制力量尤其是家庭控制薄弱,导致青少年被吸纳进帮派活动之中(Martin & Lewis,1974)。
默顿的失范理论(theory of anomie)指出,当下层群体无法用合法手段实现社会目标时,就会产生挫败感
和愤怒,他们就可能通过犯罪行为实现目标,由此呈现一种失范状态。
而亚文化理论则阐明,在低下阶层社区中会形成犯罪亚文化(Merton,1968)。
标签理论则指出,贫困区的少年往往是由于惩罚所带来的标签效应而进一步自我认同越来越“坏”(Becker,1963),解决之策在于非罪化、转处、程序性保护和非机构化(Lemert,1967)。
此外,同时期国际上兴起的新社会防卫论倡导调动全社会力量来预防犯罪,尤其是犯罪学、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社会工作和医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通力协作,而不是消极地镇压犯罪。
由此,既保护个人(含犯罪人)也保卫社会(Ancel,1962)。
矫正恢复运动也体现在不确定刑期制度中,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大量采用假释和缓刑使矫正对象留在社区矫正服刑改造。
这些理论乐观地认为通过贫困社区改造,多学科的合作,越轨犯罪行为可以被矫正或治疗,犯罪人得以改过自新。
然而,后来的犯罪状况证明矫正恢复运动在犯罪矫正中没有发挥预期的作用。
1960~1975年,美国暴力犯罪率以三倍的速度激增,达到历史上最快的增长速度(王平、安文霞,2013)。
1974年罗伯特·马丁森发表了研究结果,他和同事对1945~1967年完成的一千多项监狱和社区矫正治疗研究进行重新检验,发现只有231份符合传统社会科学有效性的标准,“这些资料使我们很难对矫正治疗寄予希望,视其为降低重犯的有效途径。
并不是说没有成功或半成功的例子,但这些例子是彼此孤立的,无法得出有效矫正方法的清晰模式”。
其主导性观点被迅速标签为“什么也没起作用”(nothing works)。
由此,美国犯罪学界掀起了一场猛烈的反矫正运动,否定矫正效果,在刑事司法领域倡导惩罚、报应哲学,呼吁废除不定期刑、缓刑和假释,要求恢复定期刑,建造更多监狱。
更大的背景是,1973年石油危机爆发后西方经济陷入滞胀,新保守主义抬头。
一些犯罪学家开始采用计量经济学方法,计算犯罪领域的收益(降低犯罪率)和代价(增加人力、规模和力度),认为使用威慑性刑罚,可以比教养和社区矫正更有效地应对犯罪,由此以新形式复活了贝卡里亚和边沁等提出的古典主义的威慑与报应理念,称为当代威慑主义,或新古典主义(吴宗宪,2010)。
该理论认为只有隔离和监禁才能有效地降低犯罪率,社区矫正对象也需要受到严密的监管(Wilson,1975)。
决策者们也不希望被视为对犯罪软弱或纵容罪犯,他们迅速制定“强硬”政策,将公共资源从矫正恢复转向监禁和严密监管,以此获得民众的支持。
但是,这种严厉惩罚导向的司法气候,也没有达到预期的威慑犯罪行为、降低犯罪率的效果。
1925~1973年,美国平均每10万人中有110人进入司法矫正系统,但到2000年这个数字已超过每10万人有700人。
越来越多的囚犯,给政府财政预算造成巨大的负担,1982
年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司法矫正服务直接费用总计为358亿美元,到了2005年这个数字攀升到将近2041亿美元,几乎增长了5倍(DeMichele & Payne,2010)。
社区矫正中强化监管的“训练营”或“严厉的爱”等中间级惩罚项目,也未能有效降低犯罪率(Maschi &Killian,2011)。
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促使很多司法和社会服务领域的研究者,去搜集更详尽深入的证据,采用现代新发展起来的社会科学定量研究方法,探讨有效矫正罪犯的方法。
循证矫正应运而生,用“什么在起作用”(what works)全面系统回应“什么也没起作用”(nothing works)。
社区矫正实践中的“监管-恢复”二难困境成为循证矫正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监管-恢复”角色的经典研究
循证矫正中被奉为黄金准则的是随机分组对照实验(Byrne & Lurigio,2009),对社区矫正管理模式进行合理的类型划分就成为研究的基础工作。
在矫正恢复年代,卡尔·克罗卡斯就已经注意到“监管-恢复”的二难困境,他于1972年基于一项对某大城市缓刑部门为期2年的实地调查,共研究了100多位矫正干警和7000名缓刑及假释人员。
在其分析框架下,矫正管理被归纳为经典的三种类型(Klockars,1972),北美后来的很多研究都以此为参照。
第一,监督类型。
该类型还可以进一步细分出两个小类——“法律执行型”和“消磨时间型”。
其典型特征是无差别地执行法规,主要通过威胁监禁使矫正对象服从。
但是两小类矫正干警之间还是有差别的,“法律执行型”强调通过强硬手段宣示权威,要求矫正对象服从管理;而“消磨时间型”则倾向于有条不紊地遵守规则,满足工作的最低要求,直到退休,矫正对象不出问题、不添麻烦即可。
第二,矫正服务类型。
该类型主要通过提供恢复服务进行矫正。
工作人员一般经过专业培训,对矫正对象提供支持性的心理治疗和个案工作,努力影响其行为变化,并改善其生活状态。
第三,综合型干警。
该类型在监管之中结合两种方法,努力融合两种竞争性的角色——“帮助、治疗服务或解决问题角色”和“控制或监督角色”(Trotter,1999)。
“监管-恢复”二难困境的本质在于:矫正干警要求矫正对象“告诉所有情况”(以达到矫正目的),然而暴露出来的错误可能导致惩罚(以达到社会控制目标)。
克罗卡斯针对该困境提出了一个解决办法,使综合型干警能够兼顾矫正恢复和监督双重目标,实现有效的社区矫正管理。
矫正干警可以通过一系列变换方法达到这些目标,这些变换体现在“矫正干警-
矫正对象-矫正机构”的三角关系之中(见图1)。
图1 社区矫正综合管理模型
在最初同社区矫正对象面谈时,矫正干警作为法庭的代理人清楚地阐明管理规定,由此形成监督角色(a+:积极的“矫正干警-矫正机构”关系)。
随着时间的推移,矫正干警对矫正对象提供引导、支持和帮助(如讨论案主的问题、转介服务等),由此发展出矫正恢复角色(b+:积极的“矫正干警-矫正对象”关系)。
为了有效解决监督和服务角色的矛盾,综合型干警逐步将控制角色转移给代表权威的矫正机构(c-:消极的“矫正对象-矫正机构”关系)。
矫正干警要做到这一点,只需告诉矫正对象:“我在这里是帮助你……如果机构的规定太死板,我不可能事事遵循,我们可能忽略一些。
”(Klockars,1972)机构的权威在很大程度上是虚拟的,矫正干警在对矫正对象提供具体矫正服务和执行规范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由此制造出矫正机构和矫正干警不是一体的幻象,可以解决角色的二难困境。
这相当于赋予了矫正对象双重货币,以实现成功矫正——不能从机构那里买到忽视规则,却可以在矫正干警那里买到“密切的关系”(Klockars,1972)。
通过坦承自己的问题和寻求援助,矫正对象可以同综合型矫正干警建立密切、信任的工作关系,相信干警可能从机构中伸出一只手来帮助他们。
克罗卡斯及其支持者们期望混合模式(综合型干警)能胜过监督模式(法律执行者、消磨时间型)和治疗模式(治疗服务者)。
混合模式带来了两方面的力量,既致力于建立关系,又强调服从规则。
与之相对,监督模式和治疗模式都仅仅强调一方面的介入。
在监督模式中,矫正干警和矫正机构只是一个单纯的管控方,缺乏矫正恢复目标。
既没有激励矫正对象敞开心扉,也降低了撤销社区矫正建议权的门槛。
一旦发生违规行为,矫正就失败了。
而在治疗模式和混合模式中,这种撤销建议的门槛是比较高的。
因为这两种模式都致力于矫正恢复,他们都把建议撤销作为最后的选择。
只有当矫正对象威胁到自身或他人安全的时候,他们才会停止矫正努力(Klockars,1972)。
然而,在治疗模式中,缺乏机构权威观念的存在,也没有外部激励督促遵守规定,干警就会较少控制违规行为。
这很可能导致矫正对象的一些小错误没有被及时纠正,最终犯下严重的错误(Klockars,1972)。
与此相对,在混合模式中,矫正干警可以利用规则设定一些不可逾越的红线。
克罗卡斯的结论同加拿大安德鲁斯和邦德的经典循证矫正理论是相吻合的。
安德鲁斯和邦德提出了著名的“风险、需求和回应性”(RNR)三原则,其中的“风险原则”要求对高风险矫正对象提供密集的恢复服务,“需要原则”强调瞄准罪犯的犯因性需要,“回应性原则”
强调矫正措施要适合矫正对象个别化的性格、能力、学习方式、动机、性别和文化(Bonta & Andrews,2017)。
有效的回应需要矫正工作人员一方面具备建立良好关系的技巧,另一方面具备高质量的结构化技巧,而结构化技巧就内在地包含了有效地表达不同意(Bonta &Andrews,2017)。
可见,这同克罗卡斯所说的混合模式具有相似的意涵。
三三种模式的循证研究
虽然克罗卡斯早就提出了三个模式类型的划分,但他主要是基于推理思辨或经验分析,没有通过严谨科学的研究设计进行有效证明。
在严厉惩罚年代,其理论直接被搁置。
到了循证矫正时代,混合模式在一些实践中受到更多重视(Taxman,Shepardson & Byrne,2004)。
如何将克罗卡斯的经典分析应用到社区矫正管理之中并进一步发展,成为美国学界讨论的一个话题,但他们还需要在当代社会环境下提供证据显示混合模式的有效性,并讨论其优势及其实施的障碍。
美国社区矫正管理项目一般没有被清楚地划分为“监督”、“矫正恢复”或“混合型”模式,但是一些项目或实践或多或少体现了这三个模式的特征。
一些学者分别选择了一些典型实践项目代表三种模式,以此开展循证研究,这些研究大都是荟萃分析。
第一,监督模式。
监督模式的代表项目比较好选择,如美国广泛存在的强化型监管项目(Intensive Supervision Programs,ISPs),对大部分矫正对象实施严厉监管,很多强化型监管项目集中于毒品依赖对象。
最近一轮的强化型监管项目主要致力于缓解监狱的拥挤状况,并在社区矫正管理中减少每个矫正干警的个案数量,实行类似于监狱的严密控制(Paparozzi & Gendreau,2005)。
他们致力于实施“严格监督和惩罚性制裁”(Burrell,2006),不同的项目之间有所差异,但是原型的强化型监管项目强调严密监视和频繁的毒品测试(尿检),几乎不对矫正对象提供服务和治疗(Gendreau,Goggin,Cullen & Andrews,2000)。
这种项目被批评者贬斥为“尿测他们、看住他们”或“跟踪他们、盯住他们和囚禁他们”的管理模式(Paparozzi & Gendreau,2005)。
这可以代表监督模式。
对这些强化型监管项目的系列评估一致显示了暗淡的结果(Burrell,2006),大都指出这些项目并没有有效降低再犯罪率,甚至加剧了监狱拥挤程度(而不是减轻了)(Smith,Goggin & Gendreau,2002)。
在一次涉及9个州14个司法管辖区的实验中,研究者随机分配高风险的缓刑人员和假释人员分别进入传统监管项目和强化型监管项目之中。
研究者收集了基线数据、6个月和12个月的数据,包括监管强度、矫正对象接受的服务、违规率和再犯罪率等资料(Petersilia & Turner,1993)。
结果发现,这些强化型监管项目在降低
再犯罪率方面并不比传统监管方式更有效。
相比传统监管方式,强化型监管项目下的矫正对象明显地拥有更高的违规率(65%∶38%),并拥有更高的返回监狱率(25%∶15%),二者拥有差不多的逮捕率(33%∶37%)和定罪率(21%∶21%)。
在其中的一个司法管理辖区,强化型监管项目下21%的矫正对象因为违规而回到监狱,是传统监管的5倍以上(4%)。
强化型监管项目也没有实现预想的改变监狱拥挤状况的目标:一方面较少矫正对象被接收进入项目,另一方面那些被接收的矫正人员往往因为违规又回到监狱。
监督模式下使矫正对象服从管理的基本策略是威胁惩罚,具体而言,就是威胁撤销社区矫正,收监执行。
现在几乎没有清晰的证据显示,单独运用这种策略能有效地使矫正对象服从。
相反,受到越多威胁的矫正对象,越少参加矫正治疗服务。
威胁惩罚对于精神疾病矫正对象尤其没有效果。
多位学者研究指出,这类矫正对象越是受到矫正干警的监禁威胁,越有风险违反规定,从而被监禁。
强化监督的干警集中关注违规情况,并为撤销社区矫正设定一个很低的门槛。
很明显,这种模式并没有达到所宣称的增进公众安全的目标。
第二,矫正恢复模式。
由于缺乏面向一般社区矫正对象的纯粹恢复治疗服务的确切代表,研究者选择了针对毒品滥用和精神健康问题缓刑对象的治疗矫正项目作为相似代表。
一个强化社区治疗项目(Assertive Community Treatment,ACT)中,多学科专业人士组成的团队,协调社区资源针对严重精神健康问题或自我功能受损的案主,提供24小时、每周7天的外展服务。
但是,没有一致的证据证明该项目缓解了精神健康问题症状或减少了吸毒、逮捕或收监的次数(Morrisey & Meyer,2005)。
还有研究者将203名具有精神问题和吸毒并发症的矫正对象随机分入强化社区治疗小组或常规的个案管理,通过三年的试验研究发现,两组之间在重新逮捕率方面没有显著区别(Clark,Ricketts & McHugo,1999)。
仅仅提供精神健康治疗,无论是艺术治疗还是常规治疗,都没有成功降低矫正对象被警察接触和逮捕的可能性。
安德鲁斯和邦德的循证矫正研究指出,精神健康治疗没有瞄准一些顽固的犯因性风险因素,如吸毒、问题性格特征、过去暴力犯罪和糟糕的邻里环境等风险因素,精神问题只是再犯罪中的一个较小且不可靠的因素(Bonta & Andrews,2017)。
在这些治疗恢复项目中,矫正干警都不参与治疗服务或直接开展个案工作。
几乎没有显著的证据显示,这些项目在降低再犯罪方面是有效的。
第三,混合模式。
与纯治疗服务模式不同,实际上美国大部分包含了治疗元素的项目都可以纳入混合模式。
典型的混合型项目包括治疗导向的强化型监管、“风险、需求和回应性”项目和针对精神疾病矫正对象的专业干预等,这些项目几乎都非常重视公众安全和矫正恢复目标——主要由矫正干警兼任矫正恢复和监督管理两方面的工作。
虽然大量监督导向的强化型
监管项目几乎都出现了惨淡结果,而那些从融合矫正服务到监督之中的混合强化型监管项目则展示了美好的前景(Aos,Miller & Drake,2006)。
这些强化型监管项目强调开展咨询辅导和转介服务,以减少矫正对象的犯因性因素(Burrell,2005)。
综合评价34个强化型监管项目的荟萃分析发现,融入了矫正服务的强化型监管项目(混合型)中再犯罪率下降了22%,而没有融入矫正服务的强化型监管项目对再犯罪率没有起什么积极作用。
该研究比较了480个高风险、高需求假释人员样本,根据RNR原则,他们需要强化干预。
他们要么分入常规假释监管项目(工作量为75~85人/工作人员),要么进入矫正恢复导向的强化型监管项目(工作量为20~25/工作人员)。
相对于常规的监管,该强化型监管项目下的假释人员明显接受更多的戒毒辅导、精神健康治疗、教育、职业培训和帮助获得公共救助。
相较于常规监管,恢复导向的强化型监管项目中的假释人员虽然违规的可能性更高(18%∶11%),但是新的判刑可能性则大大降低(19%∶48%),缓刑撤销也减少了21个百分点(38%∶59%)。
可见,聚焦于社区矫正的双重目标,混合模式明显更有效地帮助了矫正对象回归社会(恢复),同时预防了严重犯罪的发生(公众安全)。
还有一项研究追踪了约一年的缓刑违规和撤销情况,结果显示,治疗服务模式与违规和撤销没有关系(相互独立,没有影响),综合模式测试为成功,而监督模式则测试为失败。
缓刑人员监管中的强硬维度方面每增加一分,撤销缓刑(失败)的概率就增加94%(Horvath & Greenberg,1986)。
随着混合型监督模式影响力的上升,在监管中重新引入矫正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对“风险、需求和回应性”原则有效性不断增长的认识。
相关文献评论显示,当很好地将监管和矫正服务的强度同矫正对象的风险水平(风险原则)匹配起来,服务类型与矫正对象个人情况相符合(回应性原则),瞄准他们的犯因性需求(需求原则)时,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率就会大幅度下降(Andrews,Bonta & Wormith,2006)。
遵循RNR原则为矫正对象提供矫正服务的项目,其再犯罪率降低了24%~53%(Andrews,Bonta & Hoge,1990),效果非常显著。
安德鲁斯和邦德发现混合型的RNR模式明显地降低了再犯罪率(相关系数
r=0.25),而监督模式下的再犯罪率反而还上升了一点(相关系数r=-0.03)(Andrews &Bonta,1998)。
这些强有力的证据表明,不仅需要在监管中重新引入矫正服务,还需要矫正服务针对案主个别化的犯因性需求设计适当的干预方式。
为了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混合模式需要集中资源聚焦于高风险矫正对象,并瞄准他们可能导致犯罪的主要需求。
四综合管理模式作用机制
克罗卡斯的支持者认为,一个积极的“矫正干警-矫正对象”关系本身即具有治疗效果
(Wolfe & Goldfried,1988)。
在心理治疗中,治疗关系的好坏比起运用的具体方法(如认知行为、人际关系调整、行为矫正等)能更强地影响到结果(Skeem,Manchak,2008)。
良好关系鼓励矫正对象“告诉一切”,增强矫正干警督促其服从规则的可能性,并在问题还处于萌芽状态时进行适当介入。
同时激励遵守规则,既为了避免机构惩罚,也为了相互配合改善生活状态。
如何应对不服从的矫正对象,是国际社区矫正界经常讨论的问题。
北美循证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应主要采取问题解决策略,而不是威胁监禁。
问题解决策略主要通过矫正对象有效沟通找到阻碍其服从的原因,并解决这些问题,然后达成一个可以遵守完成的计划。
这种策略符合有效矫正回归的一个主要原则——帮助矫正对象识别导致其与管理要求冲突的问题所在,然后找到并实施亲社会的解决办法(Cullen & Gendreau,2000)。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矫正项目中监管的个案数量增加后,采用传统监管方法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如采取威胁和惩罚作为解决不服从的首要选择。
因此,在混合型监管模式下,应保持合理的工作量。
矫正对象对双方关系的评判,强烈影响到其服从规定和最后结果(Skeem,Encandela &Louden,2003)。
在监督导向的关系中,矫正干警采用冷漠甚至鄙视的态度进行控制,这常常有损矫正对象的自我功能,并使其对矫正干警的指令产生抵制。
在综合模式中,矫正干警运用“恰当的方式”进行控制,并在矫正服务中进行激励,可能被感知为公正、尊重。
矫正对象被允许表达观点、解释自己和积极参与问题解决过程(Skeem & Petrila,2004)。
这样使矫正对象较少感受到强制,即使他们不喜欢权威人物做出的最终决定(Hoge et,al.,1995)。
由此,综合型监管关系提供支持、鼓励和信任,使矫正对象感到是“为他们好”,愿意尊重并接受矫正干警的指导。
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混合型监管究竟由矫正干警独立完成,还是由矫正干警和司法社会工作者分工合作,正如中国社区矫正界所关注的监管和帮教如何具体落实一样。
按照克罗卡斯的理论,专业干警只有兼顾监督和回归服务双重角色,才能达到更好的结果。
如果这两个角色分别由社会工作个案管理者和矫正干警来执行,则可能分散矫正的力量。
该项目由紧密配合的管理团队来执行,但在常规的社区矫正实践中却难以达到这种协作程度。
但美国有的混合型项目是由缓刑个案管理团队分工执行,与矫正干警身兼两职有所不同。
与上述问题相关的另一个话题是,重点是应该放在项目制上,还是提升矫正官的综合素质。
克罗卡斯强调挖掘矫正干警的潜力,综合提升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矫正服务的能力,而不是主要通过政府项目来提升矫正效果(Paparozzi & Gendreau,2005)。
矫正干警在一线实践的具体管理方式定位,比起特殊的监管项目,更直接地影响到社区矫正对象的整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