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医院退药管理制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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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医院退药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非药品质量问题,药品一旦发出,不得退换。
鉴于药品的特殊性及当前患者退药情况普遍,其中多数原因归咎于医疗机构,故制定此退药管理制度以强化药品管理,确保药品质量。
一、为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以下情况不得退药:
1. 由于费用报销问题;
2. 缺乏原始购买凭证;
3. 非本院药房提供的药品;
4. 具有特殊保存要求的药品,如需冷藏、避光等;
5. 血液制品、生物制剂、精麻毒等特殊药品。
二、在考虑临床医疗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允许退药:
(一)药品未离开药房,患者要求退药,一般情况下可退药。
(二)药品已离开药房,但符合以下情况,视为合理退药:
1. 经药房负责人确认,药品存在明显质量问题;
2. 患者出现药品不良反应,且满足以下条件,属于合理退药:
(1)医生在病历中已记录无过敏史、禁忌症;
(2)处方用量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金额符合医院规定;
(3)已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4)退药需在发现不良反应一周内完成。
3. 患者死亡,且满足以下条件,属于合理退药:
(1)退药需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内完成;
(2)处方用量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4. 患者用药过程中出现严重过敏反应或不可预知的严重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
三、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任何原因的退药均视为不合理退药。
四、退回药品处理:
退回的药品若批号模糊、包装缺失或破损,将以报废处理,以医务科工作人员或院长签字盖章的退药处方作为报废依据。
五、不合理退药处理:
药房每月统计,医务科进行考核并公示。
因不合理退药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分管院长批准,由处方医生承担。
六、退药操作流程:
1. 患者需至开方医师处,由医师检查药品外观并用红笔注明退药原因。
2. 医务科工作人员(院长)在退药处方上注明退药是否合理并签字盖章。
3. 药房负责人需确认退药条件,包括药品包装完好、批号登记一致、医生与医务科签字的退药处方。
4. 符合要求的退药,药房药师收下药品并在发票上签名并注明“同意退药”。
5. 收费处凭退药单及发票退还药品金额。
七、住院部退药流程:
1. 若为小剂量退药,由领药护士在汇总表上签字,药房可给予退药。
2. 大剂量退药需有处方医师注明的退药原因,护士长签字,三天以上退药及已出院要求退药者,需医务部(院长)、护理部签字,药房审核登记后方可退药。
3. 下列情况不得退药:
(1)外包装损坏无法恢复原状或已涂写;
(2)以药品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而非禁忌症为由拒绝用药;
(3)抗生素批号与药房库存不一致;
(4)具有特殊保存要求的药品;
(5)合理性退药如不良反应、死亡、出院、转院等需详细登记,严重不良反应需提交《药物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八、物品(药品)申领/申报流程:
1. 申请人填写物品申报单,经院长签字后由库房(药房)入库,申请人签字领走,库房(药房)做出库(报损)记录。
2. 急救药品申报,护士长填写物品申报单,经院长签字后由药房入库,申请科室签字领走,过期急救药品交药房做报损,会计核算成本,申领单作为报损依据。
2024年医院退药管理制度(二)
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及权益,规范退药流程,有效预防因“退药退费”所引发的医疗事故与药害事件,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西药房、中药房、病房药房、输液库等面向门诊及住院患者的退药处理。
二、基本原则
原则上,药学部发出的药品不予退换。
但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例外处理。
三、退药条件
(一)允许退药退费的情况
1. 经核实确为工作人员误发药品的,无论药品状况如何,均予退换。
2. 经确认由用药导致不良反应/事件的。
3. 经确认医生开错药,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经医务处批准退药的:
医生未详尽询问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情况等导致的错开或重复开药;
医生跨科开药,因不了解药品情况(如禁忌症等)而错开的;
违反大病统筹及公费医疗规定,未经申报或患者同意开贵药、自费药,患者因报销问题要求退药的;
违反规定开大处方、超量等,患者要求退药的。
4.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不幸去世的。
5. 患者病情发生变化,经上级医生批准需调整治疗方案的。
6. 药房无药或药品数量不足的。
7. 患者需其他治疗但现金不足的。
8. 住院患者因病情变化需转科治疗,经会诊需更改用药方案的。
(二)不允许退药退费的情况
1. 药品已接触肝炎、结核等传染病患者的,或患者因家中已有药或药品价格昂贵而要求退药的。
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患者死亡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3. 药品批号与本院购入或自制制剂不符的。
4. 需低温保存的特殊药品(如生物制剂、胰岛素等),以及软塑包装或PVC包装的液体注射剂。
5. 外包装受污染、字迹不清,有效期在三个月以内,或患者家中搁置过久导致过期的药品。
6. 散装医院制剂药品。
7. 中心排药已发出的药品。
8. 不符合上述允许退药条件的。
四、退药手续
1. 因药学部工作人员失误或药品质量问题需退换的,患者可至相关药房办理。
2. 因药品不良反应需退药的,医生需按本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实施细则》办理手续后,开具退药申请单。
3. 因医生开错处方需退药的,由医生开具退药申请单,经医务处处长或副处长签章同意后办理。
4. 患者因死亡需退药的,由开方医生开具退药申请单,经科主任批准后办理。
5. 患者因住院、转科、变更治疗方案需退药的,由开方医生开具退药申请,经科主任批准后办理。
6. 退药申请单需用红笔填写,与患者相关处方一式两份,注明退药原因,连同处方底方及退回药品交予药房人员。
7. 药房设专人办理退药手续,经检查符合要求后盖章签字交予患者。
门诊退药需填写销后退回登记表。
8. 门诊及出院患者退药需携带原始收据,按财务规定办理退费。
9. 所有退药均需至相关药房办理。
五、工作要求
各临床科室医生及药品调配人员应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确保处方安全、有效、经济、合理。
对于符合退药条件的,方可开具退药申请单;不符合条件的,应耐心向患者解释原因及危害,不得擅自开具退药申请。
退回的药品经确认无质量问题后可重新入库使用,无法确认质量的则按规定报废处理。
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的药品损失,由相关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药剂科对不符合退药条件的药品不予二次发出,作报废处理。
2024年医院退药管理制度(三)
为了保障广大患者的用药安全及合法权益,规范退药流程,有效预防因“退药退费”可能引发的医疗事故及药害事件,依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涵盖本院门诊西药房、中药房、病房药房及输液库等,涉及门诊及住院部患者的退药事宜。
原则上,药学部一经发出的药品,不予退换。
一、允许“退药退费”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药学部工作人员错误发放的药品,无论药品状况如何,均予退换。
2. 药品使用后出现经证实的不良反应/事件。
3. 医生因以下情形之一开错药,并经医务处批准退药的:①未详尽询问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情况等导致错开或重复开药的;②跨科开药,因不了解药品情况(如禁忌症)而错开的;③违反大病统筹及公费医疗规定,未经申报或患者同意开具贵药、自费药的;④违反规定开大处方或超量开药的。
4.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不幸去世。
5. 患者病情发生变化,需调整治疗方案并经上级医生批准。
6. 药房无货或药品数量不足。
7. 患者因治疗需要其他服务但现金不足需退费。
8. 住院患者因病情变化需转科治疗,且会诊后需更改用药方案的。
二、以下情形不允许“退药退费”:
1. 已接触肝炎、结核等传染病患者的药品,或患者因家中已有药品或价格原因要求退药的。
2.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患者死亡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3. 药品批号与本院购入或自制制剂不符的。
4. 需低温保存的特殊药品(如生物制剂、胰岛素等)及特定包装的液体制剂。
5. 外包装受污染、字迹不清、有效期在三个月以内或过期药品。
6. 散装医院制剂药品。
7. 中心排药已发出的药品。
8. 不符合上述允许退药条件的其他情形。
三、退药手续如下:
1. 因药学部工作失误或药品质量问题,患者可至相关药房办理退换。
2. 因药品不良反应需退药的,医生需按本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实施细则》办理手续,并开具退药申请单。
3. 医生开错处方需退药的,需开具退药申请单并经医务处处长或副处长签章同意。
4. 患者因死亡需退药的,由医生开具退药申请单并经科主任批准。
5. 因住院、转科、变更治疗方案需退药的,由医生开具退药申请并经科主任批准。
6. 退药申请单用红笔填写,一式两份,注明退药原因,连同处方底方及退回药品一并交药房处理。
7. 药房设专人办理退药手续,检查无误后盖章签字交予患者。
门诊退药需填写相应登记表。
8. 门诊及出院患者退药需携带原始收据,按财务规定办理退费。
9. 所有退药均须至相关药房办理。
为确保本制度有效执行,各临床科室医生及药品调配人员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时确保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用药及合理治疗。
对不符合退药条件的,医务人员应耐心解释原因及危害,不得开具退药申请单。
退回药品经确认无质量问题的可重新入库使用,无法确认质量的则按规定报废处理。
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的经济损失由相关人员承担。
药剂科对不符合退药条件的药品不予二次发出,并作报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