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接收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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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接收表
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人:张三,男,XX岁,电话: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20号,邮政编码:
被申请执行人:李四,男,XX岁,电话: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兴三路2号,邮政编码:申请执行的依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9999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
申请执行的理由和内容:
上述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履行期限已过,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已生效的判决。

因此,申请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如下:被申请执行人应支付拖欠货款XX元,利息XX元(以本金XX元从XX年XX月XX日暂计至XX年XX月XX日止);案件诉讼费用XX元,以上合计申请执行标的共为XX元。

被申请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1、汽车一台,车牌号码为:XXXXXX
2、房屋一座,地址为:XXXXXX
3、银行存款,帐号为:XXXXXX
(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张三
(签名、盖章)
2004年12月21日
授权委托书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你院审理我方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我方现委托李民、黄广进行诉讼。

诉讼代理人李民的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上诉,代签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执行款项。

其任职单位及其职务: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黄广的代理权限:同上
其任职单位及其职务: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诉讼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张风李民、黄广
2004年10月29日注:(1)诉讼代理人:李民电话:134XXXXXXXX邮政编码:********
工作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789号
(2)诉讼代理人:黄广电话:135XXXXXX邮政编码:******** 工作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XXX号
(3)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王志强在我单位担任经理职务,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2004年7月8日
附:单位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987号
联系电话:0757-86XXXXX 邮政编码********
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如无正职,需以文字说明。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收取执行款银行账户确认书
(申请执行人用)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为保证我的执行案件将来准确无误收取到贵院执行到位的执行款,特向贵院确认以下银行账户信息,作为我收取()粤0605执字号案件执行款的唯一账户。

除我另行书面变更外,如因银行账户信息错误导致的汇款风险一律由本人承担。

开户银行(网点):
账号:
户名:
确认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注意事项:
1.开户银行一定要写开户的具体支行网点(不清楚可以问银行),不要只写总行或分行。

如系存折或银行卡请将首页复印件一并提供;
2.为了资金及时、安全退付申请执行人,收款账户需为申请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被告(第三人)信息表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三、最高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四、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二条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

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第六条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

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

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第七条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五、广东省高级法院《关于推行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的规定(试行)》
第六条当事人为非自然人或者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选择电子
送达方式接收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

不同意选择电子送达方式的,限于当事人为自然人并且有充分正当理由。

第七条以当事人本人的电子邮箱作为优先收件地址的,以代理人的电子邮箱作为备选地址;以代理人的电子邮箱作为优先收件地址的,以本人的电子地址作为备选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风险及有关事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申请人持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办理执行申请前,须了解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不能得以实现或不能得以全部实现)和有关事项:
一、执行风险:
(一)执行中止: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因出现不能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案件的法律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法院在执行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予以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中止执行; 11、被执行人除生产、生活必需用具、用品外,短期内确无履行能力的; 1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其已被宣告失踪或经查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13、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其因违法犯罪被投放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14、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其长期生病住院,家庭生活困难的; 15、被执行人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需要恢复生产或生活困难的; 16、对被执行人的仅有财产拍卖、变卖不成,申请人又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的。

(二)执行终结:是指执行开始后,因发生不必要或不可能再继续执行的法定特殊情况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

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以下情形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赔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有关事项:
(一)委托执行: 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专门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司法协助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故对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外且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均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

(二)执行费用的承担:包括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执行费用。

申请执行费按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

该费用从首期已经执行到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执行费数额计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执行法院在对案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时,应当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

因案件执行的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包括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和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此类费用不予缓交和减免。

已经交纳的实际执行费用金额计入执行标的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因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提出申请而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和审计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在案件执结时由执行法院裁定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该费用。

为减少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风险,申请人在申请执行前应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和履行能力。

如申请人坚持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则有义务及时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住址、去向、经济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以及执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和所在地等情况予执行法院。

特此提示
本人已清楚以上内容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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