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授权区国资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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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授权区国资管理中心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公布日期】2020.08.31
•【字号】万盛经开发〔2020〕14号
•【施行日期】2020.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授权区国资管理中心履行出资
人职责有关事宜的通知
万盛经开发〔2020〕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授权国资管理中心代表区管委会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资管理中心作为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出资人(股东)登记为区管委会和原国资局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二、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原国资局此前制定的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
范性文件在修订完善或公布废止前继续有效,文件中规定的应由原国资局履行的职责,由国资管理中心承接履行。

三、出资人(股东)登记为原国资局的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出资人(股东)变更登记,将出资人(股东)对应变更为国资管理中心。

国资管理中心要加强出资人(股东)变更登记事宜的督查考核。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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