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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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城市建设规划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投资额大、技术难度较高、影响范围较大的重大、重点工程规划设
计方案的审查。

第三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是指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
建设前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环保、安全等方面的审查。

第四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应当依据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技术标准、规
范和政策法规进行,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应当注重综合分析、科学决策,重视可持续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等要求。

第六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
权益。

第七条国家对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设有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具
体的审查工作。

第八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应当建立完善的文件材料管理制度,确保审查工作的记录、
资料和结论真实、完整。

第二章审查程序
第九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程序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第十条初审是指审查机构依据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初步审查。

初审主
要内容包括:方案的合理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安全性、环境影响等方面。

第十一条复审是指经过初审合格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再次进行详细审查。

复审主要内容包括:方案的技术参数、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工程造价、施工周期、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十二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并形成
审查意见。

对于存在争议或者需要修改的地方,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规定审查期限,确保审查工作按时
完成。

第十四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机构对于初审合格的方案,应当及时出具初审意见;对于
复审合格的方案,应当及时出具复审意见。

第十五条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

第三章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提交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申请时,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和文件,如有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一经查实,将取消审查资格,并对申请人进行相应
的处罚。

第十七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对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质量把关,确保审
查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审查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的总结和汇报,对于存在的问
题和不足,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十九条审查机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护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商业秘密和申请人的隐私
信息,不得泄露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条审查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于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应当及时作出不合格的审查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对于造
成质量事故或者损害社会和公民利益的,必须进行严肃的追责。

第二十二条对于在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
律责任,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对于审查机构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资
质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对以前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工作不符合本规定的,需要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于实施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所需资金,由审查机构所在地方政府予以保障,并纳入相关预算。

第二十六条对于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中的其他具体操作细则和细则,由国家建设部门另
行颁布。

以上就是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定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工程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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