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这个案例告诉你:股东以股权作价对拟上市公司增资要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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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这个案例告诉你:股东以股权作价对拟上市公司增资
要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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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地税局在一次税收检查中,抓住某拟上市公司子公司以前年度的一条换股投资信息深查细挖,从公开招股说明书寻求突破,追回该公司未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1192.33万元。
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成为关键线索
证券公司数据证实植入上市成本的税款
税案评析:股权投资税收管理亟待补课点评人:金坛地税局稽查局局长瞿卫国
权的上市公司是扣缴义务人,由于该上市公司当初收购股权是以股份支付方式支付了价款,转让人没有取得现金收入,受让人也没有支付现金,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47位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成本是以转股价格作为成本,并不是以其当时实际投入的金额作为成本,如果我们在检查过程中不关注这次股权转让,当这笔股权转让限售期满,限售股股东减持时将不会再代扣代缴相关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通过本案,我想对以股权对外投资税收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重视企业股权变动。
对涉及股权变动事项的企业,税务人员应细致了解公司的股权演变过程,看其中是否存在股权交易税收。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完善信息交换机制。
税务部门和证监会加强以股权对外投资行为的信息交换,能及时掌握拟上市公司要植入成本价格涉及的增值部分情况,以防公司上市前的这部分大额税款流失,堵塞征管漏洞。
尽快制定自然人股东持股成本管理规定。
针对上市公司自然人股东,在股权收购过程中全部采取股份支付的,建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制定相关成本管理制度。
通过加强对上市公司限售股股东成本的管理,鼓励个人持股企业做大做强,使这些企业不必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税收而停止资本运作的步伐,且便于个人所得税征管。
如对个人为做大做强企业并不是采取现金支付方式直接出售股权的行为,可以将原企业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