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各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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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各方责任(一)建设单位。
1.针对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资问题易发多发的特点,加
强事前防范、严格落实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
建设单位预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清偿因拖欠工程款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筑施工企业预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其承建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做到应收尽收,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先行动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2.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要按项目法人制的要求高度重视,明确一名领导主抓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同时配备一名农民工工资监督员。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
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建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因建设单位把关不严,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所拖欠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因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
1.为实现2020年农民工工资基本“零拖欠”、“零投诉”目标任务。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施工单位需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五项制度”管理,对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工资按月支付和银行代发制度、建设工程人工
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信息“双公示”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100%的落实到位。
2.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施工总承企业应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应与分包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若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未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制度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
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三)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要明确专人监督建设资金控制与使用,重点掌握工程款的拨付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应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监理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月报工作,按照报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并加盖印章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凭证,于每月底前报送住建局建管股,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核发农民工工资的同时,严格核对农民工的人数及工资数额,并对发放明细表签字盖章。
3.监理单位应重点监督工程款的到位、人工费足额拨付及农民的工资发放情况,对款项存在重大缺口,可能会造成重大隐患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建设资金监控不到位,农民工的工资发放监督不到位,上报不及时造成上访或围堵政府、堵塞交通的,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实行市场准入。
建立约谈预警机制
工程建设项目若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群体性上访(10人以上),按照职责我局将及时约谈拖欠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负责人,要求对该项目的所有专业分包公司和劳务公司所
承包工程范围进行全覆盖、无盲区、无遗漏的拉网式、抄底式排查全面排查。
梳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建立问题清单。
对存在的问题,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劳务公司明确各责任人,制定措施办法和还款计划,保证限时化解办结,总包企业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制订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将工资纠纷事件处置在萌芽状态。
若到化解时限不能处理,我局将会同人社部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对欠薪企业进行处罚。
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对有欠薪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将其欠薪的不良行为记入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