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0孙从贵、高红等与徐中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140孙从贵、高红等与徐中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30
【案件字号】(2021)苏09民终21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建华郑治赵亮
【审理法官】孙建华郑治赵亮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孙从贵;高红;江苏雨燕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雨燕模塑有限公司;盐城赛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徐中秀
【当事人】孙从贵高红江苏雨燕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雨燕模塑有限公司盐城赛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徐中秀
【当事人-个人】孙从贵高红徐中秀
【当事人-公司】江苏雨燕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雨燕模塑有限公司盐城赛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孙从贵;高红;江苏雨燕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雨燕模塑有限公司;盐城赛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被告】徐中秀
【权责关键词】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孙从贵、高红、江苏雨燕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雨燕模塑有限公、盐城赛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39:38
2140孙从贵、高红等与徐中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民终214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从贵。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红。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雨燕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益民居委会2-C-1幢。
法定代表人孙从贵,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雨燕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工业集中区前进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孙从贵,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赛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世纪大道盐城中小企业(创业)园内(D)。
法定代表人孙从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中秀。
审理经过上诉人孙从贵、高红、江苏雨燕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雨燕模塑有限公司、盐城赛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中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5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从贵、高红、江苏雨燕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雨燕模塑有限公司、盐城赛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孙从贵、高红、江苏雨燕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雨燕模塑有限公、盐城赛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孙建华
审判员郑治
审判员赵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潘辰华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