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构建和谐社会谈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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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妥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加快,重点工程建设、开发区建设、城市建设、企业新建扩张等都使大量征地成为必然。

在此过程中,由于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安置政策不合理等原因,部分失地农民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保障无份”的三无农民,生存得不到有效保障,已成为十分敏感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

解决失地农民问题,应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拓宽思路。

并不是要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失地农民,而是想办法帮助失地农民重新建立生产力并提高生活水平,即把实现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该概念为1992年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提出,指个人或家庭为改善长远的生活状况所拥有和获得的谋生的能力、资产和有收入的活动)作为未来征地安置政策的基本目标,千方百计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和长远生计,让他们居住有房、保险有份、就业有门、生活提高,真正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共享者、受益者、参与者和拥护者。

一、建立合理补偿的长效机制
1.提高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金作为农民失地所有资产置换费用,在解决失地农民生活燃眉之急和重建新的生计系统方面起着关键性作用。

合理的补偿金应以提高或恢复失地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为目标。

要按照“既确保失地农民不因失地而影响原有生活水平,又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考虑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土地对农民承担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土地市场的供需功能三因素,从政策上大胆承认农民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性质,探索协商式征地的对等或相当补偿办法。

调整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提高土地年产值标准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制定合理的片区综合地价,保证失地农民等面积重置新房和社会保障等支出的需要;可以考虑推行留地安置、集体土地入股、农用地依法流转等失地农民补偿安置办法。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来源主渠道为征地者的成本付出以及土地收益。

积极利用好政府可经营土地资源,大力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经营性用地100%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业用地100%拍卖出让,用市场化理念和价格杠杆充分体现土地资源的价值,增加政府的土地收益。

当然拍卖也要注意防止土地价格太高而引起房地产涨价过快。

2.加大扶持力度。

置换资产最多只能使农民保持和以前一样的速度发展,而不能弥补损失的时间,难以赶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我国高速发展和繁荣的大厦无不是建立在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大批弱势群体做出牺牲的基石上的。

市场经济支持强者,容易导致政策向资产所有者倾斜,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相悖,需要政府利用公权进行必要调节。

要想使失地农民加速发展,就必须在直接补偿政策外再向农民提供以发展为目标的投资,建立征地调节基金,加大对失地农民的扶持力度。

二、搞好住房安置,增加资产积累
一是调整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让失地农民“居者有其屋”,确保他们不因住房问题影响生活质量,按照“先补偿安置,后拆迁建设”的原则,用制度规范房屋评估、拆迁和安置行
为,保障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稳妥做好安置工作。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可实行统建还房、划地自建、货币补偿、产权补偿等形式,供被拆迁人自主选择,确保补偿到户、到人,严禁“打白条”,并确保被拆迁群众过渡期间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

三是调整还房布局。

还房小区要纳入城镇规划,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努力达到既方便群众生活,又有利于增加就业、加强管理服务的要求。

四是引导增加资产积累。

增加资产积累是改善失地农民生计的现实好办法,是帮助他们规避风险的安全网之一。

要在还房安置上做文章,保障他们能从房屋资产中长期受益。

比如采取划地自建(统建)保障其收入,统一规划失地农民还房小区,留出一块土地解决失地农民的生存问题。

对选择划地自建(统建)安置方式的失地农民,要给予每人一定面积的建设用地,让他们通过自建经营门市和住房出租,获得比较稳定可靠的收入。

同时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征地安置时可以考虑留出部分土地用于集体经济自主开发经营,征地补偿费可在自愿的基础上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办法经营,促进保值增值。

三、千方百计帮助失地农民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实现“可持续生计”目标的重要手段。

农民失地等于失业,要让他们心甘情愿离开土地,必须实行劳动就业城乡一体化,努力帮助失地农民解决就业问题,顺利转型成为城镇居民。

一是完善扶持政策,消除就业障碍。

要像关心城镇下岗职工那样,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城镇社区管理和城镇就业再就业范围,给予他们与城镇下岗职工同等的就业、税费减免、贷款等扶持政策。

逐步消除各种不利于统筹城乡发展的就业制度和文化因素,真正把失地农民就业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享有同等待遇。

二是提高就业能力。

多数失地农民难以适应目前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及变化,政府部门应向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就业培训,制订鼓励其提高就业能力的奖励措施,让他们免费享受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

三是广开就业渠道。

要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引导征地企业解决失地农民就业,大量开发准入门槛低、适合失地农民就业的岗位,通过用地企业安置、推荐就业、劳务输出、政府公益服务岗位安置等多种方式进行就业安置,特别是要努力确保为“零就业”户提供一个就业岗位。

四是鼓励自谋职业。

要扶持引导失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对选择货币安置自主就业形式的失地农民,要给予其与城镇下岗职工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要给予其小额贷款支持。

四、建立失地农民普惠社会保障制度
农民失地犹如经历一次经济和生活的剧烈地震,因此,必须制定制度,保住失地农民的生存底线。

要按照“以土地换保障”的思路,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延续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让失地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免除后顾之忧。

把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不仅有助于预防失地农民陷入贫困风险,也有利于征地工作高效健康运行。

失地农民普惠社会保障制度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前提。

将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的前置条件来完善相关政策。

2.保障制度。

设立社会保障制度,凡能与城镇接轨的可接轨,不能接轨的也可单独制定。

当前,至少设立三道保障底线:一是低保。

要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失地农民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二是养老保险。

要采取征地单位代缴、个人缴纳、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将被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筹用于解决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等问题。

三是失业、医疗保险。

要建立失
地农民失业登记制度,由征地单位为在劳动年龄段、已参加养老保险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失业保险,纳入省级以上统筹,由社保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确保失地农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同时建立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尤其要搞好大病统筹。

3.保障补充。

政府应从土地收益和财政增量中拿出部分增加投入,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专项基金,以利于保障补充。

作者:黄宗华来源:《理论前沿》2007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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