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租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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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租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规范租赁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租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办公等物业的租赁。
第三条租赁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签订租赁合同,
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物业管理的职责,保障物业的安全、完好,为
租赁双方提供良好的物业环境。
第五条租赁管理部门负责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租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二、租赁合同
第六条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租赁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二)物业的名称、位置、面积、设施设备、使用条件等;
(三)租赁期限、租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
(四)物业的维修责任;
(五)合同终止和解除的条件;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九条租金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不得高于市场价格的合理范围。
第十条租金支付方式可以采取每月支付、每季支付、每年支付等方式,具体方式
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租赁双方应当按期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
责任。
三、物业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租赁双方应当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坏物业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物
业的使用性质。
第十三条租赁双方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物业进行检查、维修,确保物业的安全、完好。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租赁双方使用物业不当的,有权制止并提出整改要求,租赁双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合同终止与解除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租赁合同终止:
(一)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双方未续签合同的;
(二)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租赁合同解除的,租赁双方应当办理物业交割手续,结算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租赁双方在租赁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租赁管理
部门投诉。
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租赁双方违反本制度的,由租赁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单位未按本制度履行职责的,由物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