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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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专
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24
•【字号】乌政办[2012]68号
•【施行日期】2012.0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
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12〕68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作用,保证专家有效开展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是为全市重大安全生产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全市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监管、监察提供技术支撑,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的高级技术人才。

专家由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管理。

第三条专家一般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中央、自治区、兵
团驻乌单位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中聘任。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聘请外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四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熟练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专家聘任程序:
(一)本人自荐、单位推荐或市安委办邀请。

由本人向市安委办自荐或由区(县)人民政府、行业管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等有关单位推荐,填报《专家审批表》(见附件1);
(二)审查。

由市安委办负责对拟聘专家资格进行审查;
(三)聘任。

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重大科研课题和重大事项的研究,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评审、技术咨询、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报告和决策建议;
(四)参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安全设备和安全装置的技术鉴定,提出推广应用建议;
(五)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编写安全生产宣传资料,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第七条专家采用聘任制。

每届聘期五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资格。

第八条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市安委办授权下执行公务;
(二)单独执行有关公务时,必须受市安委办指派,并出示指派单位介绍信;
(三)执行公务时,应客观、公正和独立地开展工作,直接对其指派单位负责;
(四)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五)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任务完成后应向任务指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六)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及时反映本市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专家执行任务,由市安委办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

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和相关资料或设备仪器,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写出书面专题报告。

第十条市安委办应经常与专家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组织专家考察,培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或专题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专家所需的工作经费,包括组织召开专家会议经费,以及专家开展专题调研、咨询、评估等活动的劳务费由市安委办统一列入部门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核拨,专款专用。

专家劳务费标准由市安委办负责制定。

第十二条市安委办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和联络服务工作,制定专家工作办法和相关政策,负责专家日常管理。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专家数据库,建立专家档案,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主要业绩(见附件2)等;
(五)审定专家工作计划,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六)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专家,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入选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办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审查、检查工作两次以上(含两次)者;
(三)在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期间,工作不负责任,违背客观实际,两次以上(含两次)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失公正或错误意见结论的;
(四)与被审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泄露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商业机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情况的;
(六)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专家的考核。

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当年制定的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业务能力、个人信誉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审批表(略)
附件2:专家库专家工作业绩情况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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