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贸易中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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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保险(reinsurance):为了减轻自身承担的保险责任而将其不愿意承担或超过自己承保能力以外的部分保险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或保险集团承保的行为。
又称分保。
因这种办理保险业务的方法有再一次进行保险的性质,故称再保险。
再保险业务是国际保险市场上通行的业务。
它可以使保险人避免危险过于集中,不致因一次巨大事故的发生而无法履行支付赔款义务,对经营保险业务起了稳定作用。
2保险中间人,也称保险中介,是指向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有关各种可能获得的保险价格,保险特性以及所要承保的危险性质方面的知识,将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在一起,最后达成保险契约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人,保险经纪人是代表被保险人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或保险人组合,同保险方洽谈保险合同条款并代办保险手续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中间人。
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3辅助性保险服务(services auxiliary to insurance),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及理赔服务等。
4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指金融租赁公司或信托公司)根据承租人(比如:xx实业)对供货人或出卖人(比如:某xxx生产线的厂家)的选择,从出卖人那里购买租赁物(比如:某xxx生产线),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
5、货币代理:商业银行(代理行)通过银行间市场协助其他金融机构(被代理对象)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满足流动性需求、获取收益的中介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货币市场代理业务的主要品种有债券分销、代理债券回购、代理现券买卖,今后将逐步开发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等新品种。
6从GATS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相关定义和提供方式来看,金融服务贸易可分为四种模式:
(l)跨境交付(或称过境交付),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境外的非居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报酬。
它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的普及而实现的跨越国界的远程交易,服务内容本身已跨越了国境,而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各成员之间并不需要移动而实现的跨境服务贸易。
例如某国国内消费者获得国外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者在国外金融机构存款(外汇);某国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和金融数据处理;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保险、再保险及辅助服务;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相关的信息咨询性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等等。
这种交易模式类似于传统意义上的货物贸易,是典型的、传统的“跨国界(或地区)的贸易型金融服务”,是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形式。
(2)境外消费(Con8UInptionAbIDadinFi~ialSerVices),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境内为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消费者(外国居民和法人)提供的服务,并收取报酬。
其特点是:服务消费者移动到Wm参与方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接受金融服务。
例如一
国金融机构对到本国境内旅行的外国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国内消费者到国外旅行并消费国外金融服务,具体业务如旅行支票及信用卡业务等。
(3)商业存在(伪nnne二ialPresenceinF远ancialServices),指一国的金融机构获准到其他成员国境内设立商业企业或专业机构,如果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该国居民的身份为当地的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并获取报酬。
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到国外设立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这种服务的提供是以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FDI为基础的,同时也涉及到资本和专业人士的跨国流动。
该贸易模式有利于避免跨境交付的限制,迎合了东道国消费者的“本土偏好”,还便于外国金融机构与当地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
在某一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可以是任何形式的,无论是通过合并、收购还是创办独资或部分所有的子行(公司)、分行(公司)、代表处或其他。
金融服务商业存在最典型的模式就是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例如我国境内的英国渣打银行和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等,这些金融机构就是典型的金融服务商业存在。
商业存在是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活动中最主要的形式,据学者估计该方式占整个国际金融服务贸易量的印一70%以上。
(4)自然人流动(MovementofNatu耐pe~inFi~ialServices),指金融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获准到另一成员国境内为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
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是作为自然人的跨国移动,是暂时到任何其他成员(国家
或地区)境内为服务接受者提供金融服务,这种服务的存在具有个体性和暂时性,它区别于商业存在,不具有投资行为,也不设立机构。
例如,金融咨询服务的提供及跨国银行内部高级管理者的流动,金融证券分
析师跨国讲学、顾问等等。
以上四种金融服务贸易供应模式中,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这两种模式在实
际的交易中所占份额很小,根据2田5年国际贸易统计报告显示,WID估测的全球服务贸易的供应方式构成如下:模式l为35%;模式2为10%一巧%;模式3为50%;模式4仅占1%一2%。
所以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主要是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这两种模式,也是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研究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