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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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
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5.27
•【字号】川财综[2008]31号
•【施行日期】2008.05.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的通知(2008年5月27日川财综[2008]31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清理规范的范围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所涉及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相关收费活动。

二、上述各部门、单位务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22号)规定的清理原则和范围、清理内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完成自查清理,及时填写和汇总《涉及职
业资格收费清理情况表》(附后,以下简称《情况表》),并附自查清理情况及意见一并上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以便及时汇总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

三、省级各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行为进行汇总清理,将填写的《情况表》和有关自查清理情况及意见,于2008年6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和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四、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单位填写的《情况表》汇总后,并附自查清理情况及意见于2008年6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和省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五、今后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收费活动将严格按照本次清理规范所确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凡经批准允许收费的项目,将统一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对予以保留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收费项目目录将向社会进行公示,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有关收费一律停止执行。

各部门、单位要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收费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抓紧完成好清理上报工作。

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情况表》和自查清理情况及意见的,其后果由各部门和单位自负。

六、省财政厅综合处联系电话:************(传真)
省物价局收费处联系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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