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产损失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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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一、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向损坏、占用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用于路产损失修复的费用。

二、收取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依据有《公路法》第7条、44条、45条、48条、50条、53条、85条以及河南省政府发布的《河南省高速高速公路条例》、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和河南省交通厅联合发布的预发改收费(2008)772号《河南省还贷性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只能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路政人员(有执法证)收取,其他非路政人员不能收取,收取标准严格按《河南省还贷性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不得任意扩大或减免。

四、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只能向损坏或占用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单位或个人收取。

五、赔(补)偿费的收取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票据,该票据由路政大队负责领取发放。

六、票据的使用:1、开票负责人在使用票据时应按编号顺序使用,不得隔本、跳号。

2、票据填写应规范,不得随意涂改,作废应盖作废章。

3、时间栏应准确填写收取费用的日期,4、交款单位栏根据情况应填写单位的全称或个人姓名、车牌号码。

5、金额大小写字体应规范,大小写金额要相符。

6、票据上要加盖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7、开票人要填写自己的姓名。

8、票据保管、使用过程中如有丢失或其他以外情况,应及时汇报,登报声明作废。

9、建立赔(补)偿收费台帐,详细记录每一笔款项的时间、交款人或车牌号、交款原由、金额、收款票据号、收款人及备注。

七、现金应及时上缴财务部门应设立赔(补)偿专门帐号。

路政部门不得自行开设银行帐号储存;也不能以个人名义存取;更不得任意截留挪用。

八、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用的使用:1、主要用于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的修复;2、适当用于弥补路政经费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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